法学专业的课程知识产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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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

人员互聘计划实施方案

为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推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及国家的法治建设,根据《教育部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6〕10号)以及《教育部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6〕8号)的有关精神,为做好我省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实行人员互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自2016年至2017年,选聘22名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或挂职任教,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选聘22名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或挂职,参与法律实务工作.

二、指标安排

我省从国家级或省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高校,每年推荐4-5人到法律实务部门或挂职,从法律实务部门每年推荐4-5人到上述高校或挂职.具体分配指标详见附件1.

三、选聘条件

(一)选聘到高校法学院系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原则上以任教为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具有10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绩突出,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对本专业领域法律问题有较深入研究,爱岗敬业,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二)选聘到法律实务部门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师德师风好,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帮助法律实务部门分析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忠实履职,能够在聘期内完成相应的实务工作. 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挂职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选聘担任法律实务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还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四、选聘程序

(一)有关高校法学院系根据学科及师资队伍实际状况,发展规划,向学校组织人事和教务部门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或挂职人员推荐表》(附件3).经学校审定后,于每年8月10日前(2016年为12月6日)前将电子表和公函报省委政法委干部处和省教育厅高教处.

(二)各基层法律实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和发展规划,于每年8月5日前(2016年为12月6日)前向省级法律实务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提交《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或挂职人员推荐表》(附件3).各省级法律实务部门于每年8月10日前(2016年为12月10日)前将审定的电子表和公函报省委政法委干部处和省教育厅高教处.

(三)省教育厅和省委政法委根据各高校及法律实务部门提交的《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或挂职人员推荐表》,会同各省级政法部门和高校共同商定每年的互聘计划人选,并于每年8月30日(2016年为12月15日)前进行公布.

(四)互聘人员须在每年秋季入学前(2016年在12月30日前)到岗到位.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互聘计划具体承办部门.到高校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按照高校相关规定进行聘任,安排教学任务,并在聘期期满后终止聘任或转聘.到法律实务部门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按照相关任职的法定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或任命,并在聘期期满后免去其挂职职务.


各高校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聘用协议,上一学年年度互聘计划工作开展情况报省教育厅和省委政法委备案(2016年备案时间为12月20日).

五、聘用期限

原则上聘期为1-2年.期满如需延长聘用时间,继续参加"双千计划",须考核成绩优秀,经派出单位,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委政法委备案.

六、考核管理

(一)互聘人员以派出单位管理为主,不改变与派出单位的人事行政关系.聘期开始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聘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安排.聘期结束后,由聘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受聘人员工作做出书面鉴定,反馈给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二)受聘到高校或挂职任教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应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善于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受聘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挂职的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应依法执行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不得兼任律师或从事其它与职务相抵触的活动.

七、政策保障

(一)颁发证书

教育部,政法委将根据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情况,公布年度"双千计划"互聘结果,并颁发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入选证书.

(二)人员待遇

互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期间,派出单位保留其原职务级别,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将其专业技术职务年限连续计算,工作量互相冲抵.鼓励派出单位将派出人员纳入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并在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支持有条件的聘用单位为受聘人员提供适当的工作量津贴和住宿,交通补贴,并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进行表彰奖励.

(三)机构保障

省教育厅,省委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厅,省司法厅共同成立"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详见附件2.

附件:1,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名额分配表

2,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3,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或挂职人员推荐表

附件1

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

互聘计划名额分配表

学校名称年份互聘名额(人)合计贵州省高级人民

法院贵州省人民 检察院贵州省 厅贵州省 司法厅贵州大学201616201612016112016120171贵州师范大学2016142016120162016120171贵州民族大学2016142016201612016120171贵州财经大学201613201612016120162017贵阳医学院201632016120161201612017贵阳学院20162201612016201620171合计755522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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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

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一、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贵州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代其平

成员: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维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渠新建

贵州省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温贵钦

贵州省司法厅党委委员,机关党委书记卢刚

贵州省委政法委干部处处长唐晓定

二、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

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处长何秀黔

成员:

省委政法委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张翼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人事处处长陈永兴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副处长张颖

贵州省厅干部处周可君

贵州省司法厅人事警务处副处长刘亚梅

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副处长王晓红

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吴婷

贵州省委政法委干部处潘昌奎

附件3

贵州省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计划或挂职人员推荐表

一、高校推荐表

(201年)

推荐高校(公章):联系人:联系::

序号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工作部门职务职称学历学位专业手机电子派出形式

希望挂(兼)职具体岗位

二、法律实务部门推荐表

(201年)

推荐单位(公章):联系人:联系::

序号工作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工作部门职务职称学历学位专业手机电子派出形式

挂(兼)职任教具体法学专业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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