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认定条件杭州,杭州市萧山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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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浙水农﹝2016﹞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微型水利建造员,是指通过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承接工程的范围: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不含)以下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包括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二章报名与考试

第四条考试报名资格条件:

(一)本地户籍,身体健康,

(二)能从事野外作业,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60周岁以下,

(五)有1年以上从事水利行业设计施工经历,或3年以上从事其他土建行业的工作经验,

(六)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者不得参加报名考试.

第五条考试报名程序:小微型水利建造员由本人申请报名,个人填写《小微型水利建造员报名申请表》(附表1),经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审核同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考试.

第六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培训考试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建设程序,质量与安全政策规定,

(二)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有关知识,

(三)水利工程概算,预算知识.

(四)其他与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微型水利建造员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组织工作.培训,考试原则上每二年举行一期.

第三章注册与颁证

第八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实行年审,注册从业管理制度.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证书》.

第九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重年检合格方可延续.

第十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证书遗失,损毁的,可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办:

(一)申请表,

(二)小微型水利建造员培训考试合格证,

(三)个人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第十一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小微型水利建造员证书或吊销建造员资格: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年龄满六十周岁(不含)以上的

(四)在担任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期间,发生过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常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

(六)有本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其他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

第四章从业与监管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造员进行业务管理,基层水利站(流域所)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建造员进行从业管理.

第十三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与进度,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认真履行合同条件,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监督.

第十四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员义务,拖欠民工工资,


(二)在履职过程中,弄虚作检测,实施商业贿赂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管理活动,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书.

第十五条小微型水利建造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不含两个)水利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承包人,不得转包,分包承揽的项目.

第十六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建造员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建造员应当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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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水利建造员报名申请表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

年月照片工作单位职务职称民族号从事工作年限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移动通讯地址固定邮政编码从事水利工作经历起止时间所在单位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证明人工作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资格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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