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副高职2016年,2016年高级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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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南方医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分类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培养目标和学位类型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按培养层次分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校根据研究生教育的需要,聘任非直属联合培养单位专家承担联合培养任务而设置的一种导师岗位.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一节学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方法》,遵守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及规定.

第三条参与拟订本学科研究生培养规划及计划,填报招生专业目录,参加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并提出录取建议,参与制订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四条制订并组织实施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在课程学习,教学(临床)实践,科学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各个环节认真指导,严格把关.讲授有关课程.提出论文评阅及答辩委员会名单,组织并参加论文答辩会.全面负责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五条认真履行导师责任制和资助制,为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积极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

第六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全面培养研究生的科学精神,专业技能,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和学术道德.

第七条认真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做好研究生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水平.

第八条学术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既可以培养学术学位研究生,又可以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只能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节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九条不具备独立招生权,可参与导师组,与学术,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共享研究生培养成果.

第十条参与制定培养计划并指导研究生.

第十一条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科研条件或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参与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三条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答辩.

第十四条为相关领域的研究生开设课程或专题讲座.

第三章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原则上在学位授权点内进行导师申报.非学位点挂靠申报者,其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应与挂靠的学位授权点研究方向相关,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提供良好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平台,确保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十七条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原则上申报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第十九条年龄在45周岁以下拟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者,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第二十条现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我校科技创新建设需要,招聘来校的有特色专长的高级职称人员,如高级工程师.

第二节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条件

第二十二条以第一负责人至少在研1项国家级课题(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863"项目分题负责人),可直接支配在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不少于30万元.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SCI影响因子在2.0(含)以上或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5.0的科研论文,或被EI收录科研论文(不含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或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前三作者).

第二十四条人文社科类申请人须以第一负责人在研1项国家级课题(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社会科学基金),可直接支配在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不少于10万元.

第二十五条人文社科类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属于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论文,一类刊物论文至少2篇,或一类刊物论文至少1篇,二类刊物论文至少2篇.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目录以南方医科大学大学公布的为准.

第三节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条件

第二十六条以第一负责人至少在研一项省(部)级课题,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不少于20万元.

第二十七条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5篇,或发表SCI科研论文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

第二十八条具备鲜明的医疗技术专业特色,社会影响大,知名度高,担任本学科省(部)级专业学会副主委(含)以上职务,或获省(部)级以上医疗成果奖励或担任省级专业技术特色项目负责人.

第四节破格申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条件

第二十九条下列人员可破格申报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1,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

2,近两年因学科发展需要,学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以上职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十条副高职称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

2,以第一负责人在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973","863"项目成员,且为分题负责人),可直接支配在研课题经费不少于50万元.

3,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SCI影响因子在5.0以上或累积影响因子不少于10.0的科研论文,或EI收录科研论文(不含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第三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或优秀留学回国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单篇SCI影响因子在5.0以上或累积影响因子不少于10.0的科研论文,或EI收录科研论文(不含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2,主持在研课题经费不少于50万元.

第四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三十二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治学态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三十三条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近三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人员,可以放宽硕士学位条件要求:

1,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者,

2,国家科技成果二等奖(前三作者)以上获得者,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的科技论文累计影响因子3.0以上者.

第三十五条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二节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条件

第三十六条以第一负责人承担省级以上在研课题,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达15万元以上.

第三十七条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科研论文,累积影响因子不低于1.0,或以第一作者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第三十八条人文社科类申请人须以第一负责人在研1项省级课题,可直接支配在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不少于5万元.

第三十九条人文社科类申请人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属于专业范围内的学术论文,一类刊物论文1篇,或二类刊物论文2篇,或二类刊物论文1篇,三类刊物论文2篇.人文社会科学期刊目录以南方医科大学大学公布的为准.

第三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业务条件

第四十条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课题,且可直接支配科研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和单位配套经费)总额达10万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发表SCI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获地市级(含)以上医疗成果奖励或担任地市级专业技术特色项目负责人.

第五章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四十二条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十三条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并承担具有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并能提供工作条件57周岁(至12月31日)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除决定拟延期退休者外,原则上不再新招收研究生.


第八章研究生指导教师免除

评副高职2016年,2016年高级职评审程序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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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如有以下情况,经核实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免去其指导教师资格:

1,政治立场,政治观点,道德品质,科学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2,不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培养单位和研究生综合评价差者.

3,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研究生者.

4,在任期结束时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者.

5,退休离岗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为表彰退休导师所作的贡献,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