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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校长办公室文件

江大校办〔2016〕23号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6年修订)》已经2016年第8次校务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月日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南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违反学生应当遵守的社会公德或者学术道德等行为.

第四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纪律处分.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批评教育.

违纪处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应当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性程度相适应.

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对学校所给予的违纪处分,学生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书面申诉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学生违纪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申诉程序中,学生所受纪律处分不可撤销,但在申诉程序中被申诉受理机构确认存在错误,明显不当或其他应予撤销情形除外.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依次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违纪人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予以处理.

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的,实施教唆,胁迫,欺骗,诱使的行为人与具体实施人均应受到相应的违纪处理.

第八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核属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欺骗的,

(三)教唆,胁迫,欺骗,诱使他人违纪而他人未违纪的,

(四)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得到受害人谅解的,

(五)违纪后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等其他表现的,

(六)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故意制造障碍,造成调查困难,妨碍取证的,

(三)对调查人,检举人,证人,鉴定人,参与作出处分决定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诬陷,诱惑,威胁,打击报复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的,

(四)违纪后拒不承认违纪事实,态度恶劣的,

(五)受处分后又有同样违纪行为或受处分一年内又违纪的,

(六)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七)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学年各类奖学金和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因违纪行为侵害国家,学校权益的,违纪学生应当根据下列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三)破坏校园环境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有其他侵权行为的,根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原状等责任可以在处分决定中酌情一并处理,也可以在违纪学生免予纪律处分的情形下独立适用.但是,在相关司法程序,国家行政程序中已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不予重复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法律法规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1被人民法院判定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三)成立非法组织,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的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组织煽动闹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内宣传,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术道德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不注明引文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写或者出售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者,

2由他人或者为他人学位论文(毕业设计)者,

3组织学位论文写卖,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者,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包括技术秘密)者,

3有其他违反学校有关知识产权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者.

(四)对其他违反学术纪律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考勤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12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或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按《江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考场纪律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考试再次或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考试违纪,和严重性质的界定,参见《江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侵犯,损坏财产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偷窃,诈骗,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在100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价值在1000元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门确认使用某种作案手段,虽未窃得财物,但已构成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故意损坏门窗,桌椅,图书,仪器等教学设备,破坏校园文明环境,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设施,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虚检测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的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的,或者有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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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对系统功能,应用程序或者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窃取或者篡改的,或者造成这些数据,应用程序丢失或者损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传播含有,教唆违法犯罪,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考试方法内容等不当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扰乱学校或者社会管理秩序的其他行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利用互联网,信函,或直接恐吓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恐吓,报复,陷害或人身攻击,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妨碍他人通讯自由,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提供凶器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策划与组织者加重处分.

(三)有偷窥,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泄露机密,伪造,印章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明文件者,视证明文件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篡改等弄虚作检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窝藏赃物,隐匿证据,凶器或包庇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在学校对各类严重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提供伪证,欺骗组织,致使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伪证使调查陷入误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进行造谣,传谣或以其他手段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言论,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有损学校声誉,危害校园稳定的,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对他人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餐厅,教室,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严重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为提供条件或者参与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校规,擅自经商,不接受劝阻,或在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私接电源,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使用明火,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在规定时间内未改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校规定的其他行为,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纪律处分的程序与权限

第十九条学生处分实行分层次管理并按程序报批.学生违纪事实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通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负责督办,并将违纪处分结果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和人员.

(一)给予学生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提交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印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受处分的学生本人或者写作技巧人,并由学生或者写作技巧人在回执上签收.拒绝签收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人员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收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职能部门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五)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需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违纪学生对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当事人对违纪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违纪处分不停止执行.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进行考察,考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从处分决定所确定的日期起算,期限一般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满后,由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终止察看期,延长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意见,开除学籍处分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对于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如下处理:

(一)有突出进步或优秀表现的,在察看期满六个月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察看,

(二)在察看期内没有再发生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提出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按期终止察看,

(三)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学校学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在察看期内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自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者维持原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离校手续.逾期不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相关手续,并由保卫处会同其所在学院令其限期离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校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的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江南大学学生解除处分暂行办法》(江大校办〔2016〕35号)有关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所有相关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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