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课程委员会设置办法
95学年度第2学期第2次院系务联席会议(96.4.25)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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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发展特色,规划课程,依据东吴大学组织规程第三十一条及东吴大学院,系课程委员会设置准则,设置东吴大学法学院暨法律学系课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第二条
本委员会职掌如下:
一、规划本院系课程之基本原则及拟定发展方向.
二、规划及审议本院系之各种课程.三,研议其他与本院系课程有关之事项.
四、规划本院系之特色课程.
五、其他课程相关事宜.第三条本委员会由法学院及法律学系全体专任教师组成,以院长及学系主任共同召集并共同担任主席.
本委员会应邀请学生代表一名参与,必要时得邀请校友或相关人员列席.第四条本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开会一次,必要时得由召集人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本委员会应有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且有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第六条本办法经院系务联席会议通过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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