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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30689 浏览:14350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色及其启示

左海聪*

内容摘 要: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过一百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与美国和英国的地位相近.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具有灵活,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特点,重视实践教学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强调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中国法学教育可以考虑借鉴澳大利亚的若干经验.

关 键 词: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启示中国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堪称成功和发达,并颇具特色.澳大利亚法学院成为海外学子青睐的留学目的地,法学研究人员不断推出具有世界影响的着作和论文,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经验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借鉴价值.

本文首先讨论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沿革和地位,进而分析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色,最后探讨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沿革和地位

(一)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1.澳大利亚法学院的成长

澳大利亚最早成立的一批法学院在19世纪中后期,即悉尼大学法学院(1855年),墨尔本大学法学院(1857年),阿得莱德大学法学院(1883年)和塔斯马尼亚大学法学院(1893年).在20世纪上半期又成立了两所,即西澳大学法学院(1927年)和昆士兰大学法学院(1935年).

二战结束到冷战结束澳大利亚成立了5所法学院,即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法学院(1955年),莫纳士大学法学院(1963年),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1971年),麦夸里大学法学院(1974年)和悉尼科技大学法学院(1977年).

从冷战结束到现在,澳大利亚的法学院出现了井喷,涌现了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邦德大学法学院等18所法学院.

2.《马丁报告》与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转型

《马丁报告》是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一个里程碑.在此之前,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完全沿袭英国的法律教育模式.学生无需获得法律学位,通过在律师事务所的学徒般的实践即可获得执业资格.在这种模式下,澳大利亚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很不发达,法学院的授课老师多为法律实务界的教师,1946年,全澳大利亚只有15名全职法学教师.

1964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发布《马丁报告》,建议对于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的教育,

(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在全球的地位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目前在世界上占据了较高的地位,以QS2016年世界大学法科排名情况来看,在前十名中,墨尔本大学排在哈佛,牛津,剑桥,耶鲁,斯坦福,伯克利,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哥伦比亚之后,力压纽约大学居第九位,在前二十名中,澳大利亚大学更是表现不俗,悉尼大学排第十一位,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第15名,莫纳什大学第二十位.

尽管这一排名更多地体现了英语国家的优势,对非英语国家不太公平,但该排名表明,在法学教育中,澳大利亚已经与美国,英国的水平接近,而超越了加拿大.

二、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的特色

(一)独特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机制

在澳大利亚,每个大学的设立都需要依据议会的立法,该法律将对课程设置,师资,图书和经费作出规定.各州议会专门机构,如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教育委员会,新南威尔士州的律师审查委员会等它们责审查法学院的办学资格,规定法学学位的必修课程等.

(二)灵活的学制,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分为法律本科教育和法学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

本科教育,有四年制的法律本科教育,五年制的法学与其他专业相结合的双学位教育,以及三年制的双学位法学本科教育指已获得一个学士学位后再修法律.

其中,五年制的双学位教育是其法学教育的主体.在澳大利亚28所法学院系中均以培养双学位法律本科为主,自愿选择读双学位的学生占到法律本科总数的80%以上.

研究生教育中有法学硕士教育与法学博士教育两个层次.其中硕士研究生有一年制的课程学习硕士和两年制的学科理论研究硕士,法学博士分为两种,一种是进行学科理论研究的PD(称为哲学博士,另一种是课程与研究相结合的SJD法律博士,SJD学位的取得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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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内容包括了核心课程和非核心课程.1992年,在普雷斯特雷大法官的主持下,州和领地法律准入机构咨询委员会规定了在进入法律职业之前学生必须通过的十一个"知识领域"(即普雷斯特雷十一项).这十一项法律知识领域是合同,侵权,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衡平(包括信托),刑法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证据,职业准则,行政法,联邦和州宪法以及公司法.普雷斯特雷规则并未对每个知识领域的具体内容作出阐述,而是留待各法学院自行决定.

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具有英美法学教学方式的一般特点,即广泛运用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法教学,这使澳大利亚的法学教育理论性和实务性结合较好.当代澳大利亚法学教育方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从以教师为中心转向以学生为中心.这一趋势的依据是当代教育理论的发展.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强调老师将知识内容传授给学生,学生是被动的接受者.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教学的中心是学生自主的学习,教学是促使,激励,推进和指导学生发展自身的理念和能力,开发学生的理解能力以及运用概念和技巧的能力比传授知识要重要得多,高质量的学习要求学生积极地参与,学习是通过学生的积极学习而实现的,学生从自己的学习活动中而不是老师的讲授中习得知识和能力.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方法,不仅体现在课堂设计上,还体现在教材的设计和教辅材料的设计上.

(四)国际化和多元化

澳大利亚在吸收外国学生方面被公认为是成功的,它在全球学生市场中能够有效地与美国,英国等国竞争.澳大利亚的优势在于它有一批声誉卓着的大学,它的教育基础设施良好,英语授课,居住安全,是移民和投资的理想目的地.

由于吸收到大量的海外学生,澳大利亚的教育怎么写作已经成为起第三大出口产业,仅排在煤炭和铁矿石之后.海外学生的学费收入也已经占到教育总经费的15%.

澳大利亚的法律教育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也实现了高度的国际化,而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环境对澳大利亚法学院的教学,研究,社会怎么写作都产生了深远和积极的影响.

(五)澳大利亚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

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也面临着一些挑战.第一,经费不足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学教育.第二,近十年来设立了一大批法学院,这一批法学院的教学和研究水平的提升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三、澳大利亚法学教育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法学人才培养形式的单一型与多样化

法学教育培养形式各国不一样,美国,德国,英国的形式都比较单一,美国的主要形式就是JD项目,属于研究生教育,因此美国没有本科阶段的法学教育.德国是本科教育加实践培训,英国也是本科教育加实践培训.中国与英国和德国相似,核心的法学教育是高中后教育而非美国的本科后教育.但是,中国和英国的法学毕业生获得的是学士学位,德国则称为硕士学位.

澳大利亚法律本科阶段有四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三种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与英国,德国和中国相比独具特色.

在研究生阶段,美国除了JD之外,也有法学硕士(LLM)和SJD(法学博士)两种类型,但都只作为JD的辅助.英国有课程型硕士,

中国的法律类研究生教育类型众多,包括法学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学博士四类.一些论者认为中国的法律类硕士教育类别太多,可谓乱象丛生.但从澳大利亚法律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多样性来看,中国的情形属于无独有偶.只是中国的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的培养目标定位尚不十分清晰.英国和澳大利亚将法律类硕士分为课程型和研究型的,可以作为未来改革的选项之一.

另外,澳大利亚传统的法学学士,美国的JD(包括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部分学院的JD)学制均为三年,这都是在三年内完成系统的法律教学的实例.我国目前正推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该计划要求法学本科生有一年的实践学习,这可能引发是否需要增加法学本科生的学习时间的问题.从美国,澳洲的3年学制来看,我国新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仍然可以维持四年的学制,其中三年为课程学习,一年为实践训练.也就是说,无需增加学习时间.

(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美国JD方式的优点之一是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具有另一学科的训练,是复合性人才.澳大利亚的法律本科教育以双学位为主,这也起到了培养复合型人才的作用.近年来日本和韩国法学教育转向JD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可以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体系和学术视野.我国的JM招收非法律学位学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这是这一培养方式的生命力之所在.此外,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有的实行主辅修制度学校的学生也在自愿选修第二学位,但这类学生的比例很小.以后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是否可以借鉴澳大利亚的双学位制经验,适当推广法学本科学生的双学位学习,值得探究.

(三)实践性教学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美国的法学教育从20世纪60年代从法学学士方式转向JD方式,其目的在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士,其培养过程重视案例法的学习和对法律的批判性思考.澳大利亚大学现在面临的一个挑战也是如何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与这一问题相关的经费压力问题.中国法学院目前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如果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能够增加对法律教育的投入,各法学院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这将使我国的法学院能够较好地适应未来的挑战.

JD方式的另一个效果就是提升法学教育的层次,吸引最优秀的学生进入法律领域.中国法科学生的素质一直以来也是非常优秀的,而且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推进,以后的生源会越来越好.中国的法学院在未来像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的部分法学院一样采用JD方式培养法律人才,也未尝不可以成为一种选择.

(四)国际化与本土化

法律本身首先是本土的,国内法只在本国具有效力.这决定了法学教育本质上是本土化的.但在外国法,比较法和国际法领域,法律的教学也可以具有国际性和国际化.理解国外政治制度,把握国外的商业法律环境以及了解国外婚姻继承等民事制度的需要引发了对外国法的研究和学习.对各国法律进行比较以发现一般法律原则或了解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是比较法学兴盛的原因.全球统一适用的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更是各国法律学者和学生交流的重要领域.

在法学教育国际化方面,由于英美的国内法有更大的影响力,也由于外交和国际商业领域英语作为主要的工作语言,英语国家的法学教育在国际交流中具有天然的优势.目前,法律国际教育的客观事实就是英语国家的法律国际教育已经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怎么写作产业,而且成为其重要的出口产业,而非英语国家的法学教育则容易处于入超的地位.除了增加收入,国际化对包括澳大利亚在内的英语国家还产生了促进科学研究,实现法学教育文化环境多元化等诸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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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也有一批法学院在推行国际化战略.借鉴澳大利亚法学院的成功做法,中国法学院可以运用的国际化措施包括:第一,与国外法学院,特别是英语国家的法学院建立伙伴关系,其次,开设以英语讲授的法律课程,使国际交流的双向性得以实行,第三,鼓励师生在外文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与外国学者开展合作研究,共同举办国际学术会议.

*左海聪: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昆士兰科技大学法学院(1989年),邦德大学法学院(1989年),卧龙岗大学法学院(1990年),默多克大学法学院(1990年),詹姆斯·库克大学法学院(1990年),堪培拉大学法学院(1991年),南澳大利亚菲林德斯大学法学院(1992年),新英格兰大学法学院(1992年),拉筹伯大学法学院(1992年),迪肯大学法学院(1992年),纽卡索大学法学院(1992年),格里菲斯大学法学院(1992年),北领地大学法学院(1992年),南十字大学法学院(1993年),西悉尼大学法学院(麦克阿瑟)(1994年),西悉尼大学法学院(纳丕恩)(1995年),圣玛丽亚大学法学院(1996年).


保罗·M·雷蒙德:《法学教育——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和教训》,徐平译,载《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资料来源:topuniversities.,2016年9月29日访问.

郑秋实:《务实而开放的澳大利亚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2日.

郑秋实:《务实而开放的澳大利亚法学教育》,载《法制日报》2016年4月2日.

MaryKeyesandRichardJohnstone,ChanginglegalRhetoric,RealityfortheFuture,SidneyLawReview,Vol.26:546.

AustralianGovernment,ReviewofAustralianHighEducation,DiscussionPaper,2016

Ibid,p.11.

徐胜萍:《西方五国的法学学位与法学教育》,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