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经济学学科金融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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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

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

为提高金融专业硕士的培养质量,加强金融专业硕士指导教师队伍建设,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一、上岗资格条件

(一)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资格的教师,了解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专业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从事金融学教学和研究,熟悉金融实务工作.

(二)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教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工作.

3,熟悉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金融学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熟悉金融实务工作.

4,近3年内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1项以上金融学研究课题(包括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以及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与专业相关的横向研究项目等).

5,近3年内在学校认定的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金融学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出版专着1部,或在学校认定的B级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独立或第一作者).

6,至少能讲授一门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具有明确的科研方向.

(三)校外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方针路线,热爱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熟悉金融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金融基本原理与研究方法,熟悉金融实务工作.

3,相关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丰富的金融实务经验,有一定的相关学术成果(包括着作,论文或研究报告),高校教师应具备与我校新聘的金融硕士导师相同的业务水平和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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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导师职责

1,担任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课程教学任务或开设专题讲座.

2,对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校外导师一般不单独指导学位论文,而是以联合指导的形式指导学位论文).

3,组织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进行专题调研,实习.

4,进行有关金融硕士培养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关成果.

三、聘任程序,要求

1,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兼任金融专业硕士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由金融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其资格,在申报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同时,申请兼任金融专业硕士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由金融专业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评定其资格.已取得MBA导师资格的教师,转任金融专业硕士导师,原则上不再担任MBA导师,不再招收MBA新生.


2,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可单独申报新聘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由两名与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相关学科方向的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教师推荐,并提交主要科研成果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供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评定其资格.

3,新聘校外导师,填写《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资格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并提交主要成果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报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评定其资格.

新聘校外导师应与我校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部门签订《工作合约》,明确双方权利和职责.合约自签订起生效,有效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约.

4,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本条例的任职资格条件,以无记名方式对申请者进行表决.会议到会委员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赞成票,且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视为通过,可认定其具备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上岗资格.获上岗资格者名单须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内我校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部门接受署名的书面异议.

5,新聘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导师上岗资格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办备案.

6,通过上岗资格的教师,在接受指导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学员任务后,方成为上岗导师.本人名下未有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学员者,不视为上岗.

5,每位导师指导的金融硕士专业学位学员,原则上每届不超过2名.

本条例从2016年11月起执行,未尽事宜由金融硕士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金融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