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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宜大学九十二学年度第一学期第次教务会议

时间:九十二年十月廿日(星期三)14:0~15:30

地点:行政大楼三楼会议室

成赖奕铨(),主席:周教务长文光记录:赖奕铨

壹,报告事项

主席报告各组业务报告

()注册组1/12-1/29,纸本计分单缴交的期限为1/30日前.线上成绩一旦送校存管後,若需更改成绩必须依照本校教师申请更改成绩作业程序处理.

93学年度起,取消教育学程优惠收费办法,将实施全面收费.

本组已拟定有关硕士班学位相关办法如附件九(p.19),请各位先进提供意见.

(二)课务组2434人,占全校人数约21%,停修名单已分别送达任课老师.

本组新制定不具学分之实习(实验)课开课办法(草案)及实习课之意见调查表(初步构想)如附件十(p.25),请各位先进提供意见.

(三)出版组(四)招生组本校九十三学年度系硕,博士班招生名额案,因日间部生师比26.15:1,不符总量发展审核作业要点之规定(25:1),因此国际企业学系硕士班,哲学研究所硕士班及课程与教学研究所硕士班之增设案无法再提报复审,各系研究生招生名额依92年10月1日三第一次招生委员会决议.

照案通过.提案案由:照案通过.

案由:建请重新讨论外系学生申请辅系,双主修办法.

说明:1.92年9月23日英文系系课程委员会决议通过:申请英文系为

辅系及双主修同学须前一学期学期成绩平均达七十分以上,

且大一「英文」成绩达八十分以上,始得提出申请.

2.上列系课程委员会之决议,教务处及法务秘书确认後,认为违反母法.

3.今重新拟定办法如下:

办法:1.为提昇教学品质和一学生程度,本系之辅系学生及双主修学生采

考试甄选方式录取.

2.考试内容相当於本校大一英文修毕程度.

3.请於学校行事历规定时间内,到英文系系办领取报名表申请考试,

甄选日期统一於5月举行,正确时间及地点另行公告.

4.考试後7-10天内统一由注册组公布英文辅系学生及双主修学生名单.

5.93学年度起开始实施.

决议:不通过.

提案提案单位: 案由:修订静宜大学教育学程修习办法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说明:1.依据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教育学程遴选会议中,通过将遴选考试学业成绩计算方式,改为T分数加权平均计算,并且将报考资格「前一学期学业成绩须在该系该年级前百分之五十」,改为「前一学期学业成绩之T分数加权平均值名列该系该年级前百分之五十」.第三条本校每学年开设之各类学程,其班数,人数分别为中等学校二班,国民小学三班及幼稚园一班,每班均以五十位学生为限.

(一)修习本学程之申请作业,每学年举办一次,申请日程(原则上订於第二学期五月份)以教育学程之公告为准.

(二)凡本校在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前一学期学业成绩之T分数加权平均值名列该系该年级前百分之五十者(研究生不受此限),均得於公告申请期限内,向系,所办公室提出申请.第三条本校每学年开设之各类学程,其班数,人数分别为中等学校二班,国民小学三班及幼稚园一班,每班均以五十位学生为限.

(一)修习本学程之申请作业,每学年举办一次,申请日程(原则上订於第二学期五月份)以教育学程之公告为准.

(二)凡本校在学生(应届毕业生除外)前一学期学业平均成绩名列该系前百分之五十者(研究生不受此限),均得於公告申请期限内,向系,所办公室提出申请.修正条文第十四条本学程之初审申请与审查要点如下:

一、初审之申请,由申请者依教育学程科之规定撰写自传一篇,提供生涯兴者,始为合格.

二、本学程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测验及教育常识.

三,成绩之核算,由学业成绩与学程考试成绩,依一定比例核算,该比例由遴选委员会决定,总成绩相同时,以学程考试成绩优者为先.第十四条本学程之初审申请与审查要点如下:

一,初审之申请,由申请者依教育学程科之规定撰写自传一篇,提供生涯兴达50以上者,始为合格.[即(X+1-N)/X100>,50],X:该系该年级总,N:该学生成绩占该系该年级排名序.

二、本学程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测验及教育常识.

三、成绩之核算,由学业成绩与学程考试成绩,依一定比例核算,该比例由遴选委员会决定,总成绩相同时,以学程考试成绩优者为先.修正条文

黑框部份为文字更改部份决议:照案通过.修正後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七条开设之科目,需具开课教师姓名,课程内容纲要,学分数及中英文名称以供学生选课时参考.课程如为两位(含)以上教师共同合授者,须指定一位教师负责填写课程纲要,并於主要内容明列合授教师姓名与上课周次,以供学生参考.

第七条开设之科目,需具开课教师姓名,课程内容纲要,学分数及中英文名称以供学生选课时参考.

在原条文中新增针对合授课程的规定

决议:照案通过.

决议:照案通过.修正後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九条:

新申请者,须於所申请修习之学期修毕双主修课程至少一科,否则取消双主修修习资格,因双主修延毕者,於延毕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修毕一门双主修科目.

第九条:

新申请者,必须於申请当学期选课单上选修双主修课程至少一科,否则取消修习双主修资格,因双主修延毕者,於延毕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修习一门双主修科目.

修正条文文字

私立静宜大学各学系学生修读辅系办法修正对照表修正後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七条:

新申请者,须於所申请修习之学期修毕辅系课程至少一科,否则取消辅系修习资格,因辅系延毕者,於延毕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修毕一门辅系科目.

第七条:

新申请者,必须於申请当学期选课单上选修辅系课程至少一科,否则取消修习辅系资格,因辅系延毕者,於延毕期间每学期至少应修习一门辅系科目.

修正条文文字决议:照案通过.

提案九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修订「静宜大学九十三学年度转系标准(草案)」,请讨论.

说明:为本校大学部学生申请九十三学年度转系审查之用,特予修订.

办法:九十三学年度转系审查标准草案,详如附件六(p.15).

决议:修正後通过.取消学业成绩相关限制.

提案十提案单位:中文系,台文系

案由:拟修订本校培育中等学校「国文科/语文学习领域国文主修专长」教师专门科目学分一览表,请讨论.

说明:一,九十一学年度实施之「国文科/语文学习领域国文主修专长」教师专门科目学分一览表,如附件七(p.)(p.)照案通过.

静宜大学培育国民中学「九年一贯课程」任教专门科目一览表语文学习领域(英语主修专长)中等学校任教科别专门科目名称学分应修学分数备注442444(一)4224242224444442204434小说选读2英诗选读2戏剧选读2翻译入门4语言分析4应用语言学4口译入门4语文学习领域(英语主修专长)至少需修习46学分462003/9/23

静宜大学培育国民中学「九年一贯课程」任教专门科目一览表语文学习领域(英语主修专长)中等学校任教科别专门科目名称学分应修学分数备注442444(一)4224242224444442124434小说选读2英诗选读2戏剧选读2翻译入门4语言分析4应用语言学4口译入门4语文学习领域(英语主修专长)至少需修习46学分382003/10/23

静宜大学教育学程修习办法

84年07月21日制定

民国85年04月10日第一次修订

民国85年12月18日第二次修订

民国86年07月28日第三次修订

民国88年03月24日第四次修订

民国89年01月05

民国90年01月11日第六次修订

90年0月日第次修订92年月日第次修订本办法依据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五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本校教育学程(含学士後师资教育学分班,以下简称本学程)小学,师资为目标.

本校每学年开设之各类学程,其班数,人数分别为中等学校二班,国民小学三班及幼稚园一班,每班均以五十位学生为限.

(一)修习本学程之申请作业,每学年举办一次,申请日程(原则上订於第二学期五月份)以教育学程之公告为准.

第四条申请修习本学程之学生须经各系,所完成前条资格审查,其合格者,得参加教育学程科举行之学程考试.教育学程科依申请者前一学期学业成绩,学程考试成绩加权计算,择优向本学程遴选委员会推荐,由该委员会负责复审,并公告正,备取名单.

第五条为兼顾机会公平性及各学系实际需求不一,各学系每学年获准修习本学程之学生人数,以不超过当年度总名额百分之十五为原则.研究生以不超过当年度总名额百分之二十为原则.必要时,其分配比例之调整得由本学程遴选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获准修习之学生,第一学期至少需修习本学程某一科目,每学期修习本学程之学分数,以不超过三学科为原则.【四年级,研二(含)以上及延毕学

各类教育学程之修业期程及其应修习总学分数之规定如下:

二学年26学分

三学年41学分

中等学校教育学程四学期二学年26学分

各学程学生之修业年限,悉依本校学则规定.

获准修习之学生,在修习各该类学程期间,不得另行申请修习其他类之学程.

第八条他校转入或考取本校之学生,并经本校遴选获准修习本学程者,其原就读学校所修习之教育学程学分,以及不同阶段别并已用以教师资格检定之教育学分,得由本校酌予抵免,唯其抵免之总学分数,不得超过规定修习总学分数二分之一.

第九条获准修习之学生,须於公告期限内依本校暑修收费标准缴付学分费,逾期未缴费者,视同放弃,其名额由备取名单依序递补之.

第十条本学程授课时间以日间为优先,唯日间安排确有困难时亦得排於其他时段.

第十一条本学程遴选委员会由教务长,通识教育中心主任,教育学程科主任及各学系,所主管,教务处秘书,注册组组长,课务组组长组成之.教务长为主任委员,教育学程科主任及注册组组长,课务组组长为执行委员.

第十二条修习中等学校教育学程学生,除需修毕教育学程规定之教育学分外,仍需符合本校规划之「培育中等学校各学科教师专门科目学分施行要点暨一览表」所列任教科别之专门科目及学分数.

第十三条各类教育学程修习之教育学分,不计入各学系所之毕业学分数.

第十四条本学程之初审申请与审查要点如下:

一,初审之申请,由申请者依教育学程科之规定撰写自传一篇,提供生涯兴达50以上者,始为合格.[即(X+1-N)/X100>,50],X:该系该年级总,N:该学生成绩占该系该年级排名序.

二、本学程遴选考试内容包括时事测验及教育常识.

三、成绩之核算,由学业成绩与学程考试成绩,依一定比例核算,该比例由遴选委员会决定,总成绩相同时,以学程考试成绩优者为先.

第十五条学士後教育学分班之实施要点,另定之.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核定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静宜大学与国外学校双联学制实施办法(草案)

教育部91.1.22.台〈九一〉高〈二〉字第91011575号函核定24日制定

第一条本办法依教育部颁「国内大学校院与国外大专校院双联学制实施要点」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联学制,系指本校与国外学校建立学生交流学习合作计画,协助在国外学校修毕相当於大学二年级课程之学生(含相当我国二年制专科学校之应届毕业生)至本校续修衔接之三年级以上课程,并取得本校学士学位.

第三条与本校合作双联学制之国外学校,须为教育部编印之参考名册所列或当地国教育主管机关或专业团体认可者,并经驻外单位查证属实之大专校院.

第四条与本校合作双联学制之国外学校,推荐至本校就读之学生,应符合下列资格:

一、入学资格与国内学校相符.

二、修业年限与国内学校相当.

三、修习课程,学分与国内学校相当.

第五条本校各学系得拟定双联学制计画书,於系务会议通过後经院长签可,向本校研究发展处申请与特定国外学校签订双联学制合作协议之手续.

前项双联学制计画书,应载明下列项目之内容:

一、申请资格.

二、甄审(试)之规定.

三、衔接课程之设计.

四、学分采计,抵免与编级.

五、修业年限.

六、学位授予.

七、其他事项.

本校研究发展处完成签订协议之手续後,应将前项双联学制计画书,协议书各一份,送由教务处续办学生入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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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与本校合作双联学制之国外学校,应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汇整推荐学生名单及下列申请资料寄送本校教务处,转交申请修读学系进行甄审,逾期不予受理:

一、入学申请表一份.

二、外国学校学历影本,并另附该经公证之中文或英文翻译本.

三、中文或英文历年成绩单(成绩单应由国外原学校加盖章戳或钢印,始具效力).

四、中国语文教师推荐书乙份.

五、中文健康证明乙份(包括後天免疫不全症病毒有关检查).

六、中文留学计画书.

七、财力证明书(具备足够在台就学之财力).

八,申请学系指定文件.

九,申请费(依当年度外籍生申请入学之收费标准,核准与否均不退还).

如经核准入学,应於注册时缴验前项各类之正本并缴交健康及伤害保险证明,如未投保者须缴纳保险费委由本校投保事宜.

第七条申请修读本校双联学制之学生,除应符合本校学则规定入学资格外,其在原就读学校各学期各科成绩均须及格.

修读本校双联学制之学生,应具备听,说,读,写申请学系各该科目教授语言之能力,入学後如语言能力不足以听课时,应自费补习.

第八条申请修读本校双联学制之学生,应依本校规定缴交学杂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第九条与本校合作双联学制之国外学校学生,以申请修读本校相同或相近学系为限,由修读学系依甄审(试)成绩编入适当年级就读.

第十条本校各学系招收双联学制学生之名额,至多以该学年各该学系国内招生名额十分之一为原则,如有特殊需要,得报请教育部专案核定名额.

第十一条申请修读本校双联学制之学生入学後,由所属学系负责辅导学业,其学籍,成绩考核,奖学金,生活辅导等事项,除依两校合作计画外,符合侨生,外国学生等身分资格规定者各依其规定,其余学生应依本校一般生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本校双联学制之学系,得依实际需要另订双联学制课程,规定应修科目及学分.

第十三条修读本校双联学制课程之学生,依我国大学法修业期满,成绩及格且符合各该学系毕业条件者,得授予学士学位.但其在本校修业年限至少须满二年.

第十四条本校与合作双联学制之国外学校得进行远距教学合作或学生短期交流,辅导学生预修对方学校相关科目学分,其以远距教学合作方式须符合「专科以上学校远距教学作业规范」之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备查後施行.修正时亦同.

静宜大学培育中等学校各学科(领域,主修专长)教师专门科目一览表任教科别类别专门科目名称学分应修学分备注国中:

社会学习领域公修专长

高中(职):

公民领域核心课程社会学习领域概论33公修专长必修课程至少应修习23学分(含领域核心课程).

公民选修课程至少应修习6学分.

「社会学习领域概论」请至东海大学修习.

历史及地理各课程至少应各修习6学分.

地理各课程请至东海大学或其它学校修习.

程公

修法学绪论220宪法4行政法4民法总则6刑法总则4公

修经济学2-36学2社会学2-3政治学2-3历史史学通论26台湾历史与民俗2台湾文化史2中国史2中国历史与人文思想2二十世纪史2台湾社会变迁史2地理中国历史地理2-46台湾历史地理2-4地学通论(普通地理学)2-4地图学2-4地理资讯系统2-4计量地理2-4世界地理2-4至少需修习41学分41

静宜大学九十三学年度转系标准

92年12月24日教务会议通过

学院学系考试科目备注外

英国语文学系转二年级者: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测验.1.转系後当年暑检测应补修专业科目.

2.转三年级者如已修得英国文学(一)和英语语言学概论,免加考该科目.

3.视障同学之转系标准与一般生同.转三年级者:

1.英语听,说,读,写能力测验.

2.英语语言学概论.

3.英国文学(一).西班牙语文学系转二年级者:

1.西语系国家常识.

2.英文口试.1.三年级不招收转系生.

2.视障同学之转系标准与一般生同.日本语文学系转二年级者:

1.日文笔试

2.口试1.三年级不招收转系生.

2.曾修习人文选日文(一)者,列为参考要件.人

院中国文学系1.语文能力测验

2.口试青少年儿童福利学系转二年级者:

1.青少年儿童福利导论(85%).

2.口试(15%).三年级不招收转系生

台湾文学系1.语文书写能力测验

2.口试生态学系口试需备妥自传(列为口试重要参考依据)法律学系转二年级者:国文,英文,法学绪论.审查标准:学业成绩占30%,考试成绩占70%.管

院国际贸易学系转二年级者:经济学(仅考个体经济)

转三年级者:经济学(含个体经济与总体经济)1.学业成绩占30%(申请者须检附历年成绩单).

2.考试成绩占70%.会计学系转二年级及三年级者:会计学(一)企业管理学系转二年级者:企业概论

转三年级者:1.管理学

2.统计学1.学业成绩占30%(申请者须检附历年成绩单).

2.考试成绩占70%.资讯管理学系转二年级者:计算机概论

转三年级者:1.资料结构

2.计算机概论观光事业学系1.观光学概要(联合命题)60%.

2.口试40%.1.三年级不招收转系生.

2.申请者须缴交自传(含读书计划).财务金融学系转二年级者:经济学(仅考个体)

转三年级者:1.经济学(含个体经济学与总体经济学)

2.统计学1.学业成绩占30%(申请者须检附历年成绩单).

2.考试成绩占70%.理

院应用数学系转二年级者:微积分

转三年级者:1.微积分

2.线性代数应用化学系口试食品营养学系口试1.理学院学生皆可申请.

2.其他学院修习食营系为辅系或双学位者始可申请.

3.不招收全盲及脑性麻痹同学.化粧品科学系1.理学院学生皆可申请.

2.其他学院修习化科系为辅系或双学位者始可申请.

3.不招收全盲及脑性麻痹同学.

静宜大学培育中等学校各学科(领域,主修专长)教师专门科目一览表任教科别类别专门科目名称学分应修学分数备注领域核心课程语言学概论44国中:语文学习领域专门科目台湾文化概论234国文主修专长必文字学4台湾文学史4高中,职:修中国文学史(一)4国文中国文学史(二)4课诗选及习作6声韵学4程中国思想史6选修课程中国古代经典选读: (诗经,尚书,易经,礼记,左传,论孟,荀子,墨子,老子,庄子,韩非子,楚辞,李杜诗,文心雕龙,史记,汉书,历代文选及习作) 台湾文学选读: (台湾名家小说选,台湾古典诗选,台湾现代诗选,台湾散文选,日据时代台湾小说选,现当代台湾小说选)6任选一~二门至少需修习44学分44

静宜大学培育中等学校各学科(领域,主修专长)教师专门科目一览表

新增列项目後一览表任教科别类别专门科目名称学分应修学分数备注领域核心课程语言学概论

台湾语言概论

语言学概论(台文系)4

2

24字体网底者为新增列项目.

国中:语文学习领域专门科目台湾文化概论234字体网底者为国文主修专长必文字学4新增列项目.台湾文学史4高中,职:修中国文学史(一)4国文中国文学史(二)4课诗选及习作6声韵学4程中国思想史6文学概论2台湾文学导论2台湾史4台湾自然史2现代文学理论3台湾母语书写及习作2台湾古典散文2台湾古典诗2台湾小说史2台湾新诗史2台湾散文史2选修课程中国古代经典选读: (诗经,尚书,易经,礼记,左传,论孟,荀子,墨子,老子,庄子,韩非子,楚辞,李杜诗,文心雕龙,史记,汉书,历代文选及习作) 台湾文学选读: (台湾名家小说选,台湾古典诗选,台湾现代诗选,台湾散文选,日据时代台湾小说选,现当代台湾小说选)

原住民文学

客家文学6字体网底者为新增列项目.

任选一~二门

台湾乡土文化及语言课程选

读:

台湾俗语与歌谣

台湾民间文学

乡土教材与教法

台湾传统戏曲字体网底者为新增列项目.

「台湾乡土文

化及语言课程选读」为新增选读学群.至少需修习44学分44

注册组拟定之新方案

提案二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订定本校「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草案)」请讨论.

办法:细则草案详见附件p○○.

决议:

(提案二之附件)

静宜大学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草案

第一条依据教育部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台(八一)高字第五九九二○号函之授权,订定本校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校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之审核分初核与复核,其作业程序如下:

一、初核

(一)承办单位:各学系(所)

(二)审核方式:

研究生依所属系(所)之相关规定及程序提出学位考试之申请时,由所属系(所)依据该生之中文历年成绩单,该生之最後一学期选课表及该系(所)历届研究生取得毕业资格明细表进行审查.

(三)审核项目:

应修习之必,选修各科目

承认修习外系之学分

应修满毕业总学分数

已完成研究论文初稿

系所核定应补修之科目

博士班研究生通过博士候选人资格考核

(四)受理审核时间:

第一学期自十月起至十二月底止.

第二学期自三月起至六月底止.

(五)初核通过後,送教务处注册组进行第一阶段复核作业.

二、复核

复核分为二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该研究生学位考试前,第二阶段为该研究生学位考试後,其作业程序胪列如下:

第一阶段(学位考试前)复核:

承办单位:教务处注册组

审核方式:

就各学系(所)提出学位考试申请之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文历年成绩单,该生之最後一学期选课表及该系(所)历届研究生取得毕业资格明细表进行审查.

(3)审核项目:

博士班研究生已通过博士班候选人资格考核

应修习之必修科目

应修满规定毕业总学分数

修业年限

(4)受理审核时间(同初核时间):

第一学期自十月起至十二月底止.

第二学期自三月起至六月底止.

(5)第一阶段复核通过後,转呈上级核准申请参加学位考试.

第二阶段(学位考试後)复核:

承办单位:各学系(所)及教务处注册组

审核程序:

各学系(所)

(审查方式:

就各论文完稿之研究生备妥装订後之论文(含份数)及离校手续单.

(审查项目:

(论文完成修订与印制

(论文完成上传国家图书馆

(完成规定缴交论文份数(依所属系(所)之规定)

(确认书面论文,上传论文与校内系统登录之论文题目(含中英文)三者均一致

教务处注册组:

(审查方式:

就各学系(所)提出学位考试申请之应届毕业研究生中文历年成绩单,该系(所)历届研究生取得毕业资格明细表,操行成绩,学位考试成绩,完稿装订後之论文二本,学生证正本及办妥後之离校手续单进行审查.

(审查项目:

(必修各科目及操行成绩应达七十分及格

(应修毕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数

(论文考试成绩应达七十分及格

(缴交论文二本

(3)受理审核时间:

第一学期自学位考试举行後至第一学期结束日止.

第二学期自学位考试举行後至第二学期结束日止.

(4)第二阶段复核通过後,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条书之制作与核发,由教务处注册组依规定.

第四条本作业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正时亦同.

提案三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修正本校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请讨论.

说明:拟修订本办法以明订相关申请作业时程及规范,以配合本校学则及研究生申请学位考试之实际情形.

办法:修正对照表如附件p.○-p.○.

决议:

(提案三之附件)

静宜大学研究生学位考试办法修正对照表修正後条文现行条文说明第六条研究生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考试,其申请期限及申请程序如下:

申请期限:

第一学期自研究生完成该学期注册手续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第二学期自研究生完成该学期注册手续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申请程序:

拟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须於拟举行学位考试日期至少一个月前,依所属系(所)规定程序,填写申请书表并检附中文历年成绩单正本及论文初稿(含提要)各乙份,向所属系(所)提出学位考试之申请.

经本办法及本校硕博士班研究生毕业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查核准後,得参加学位考试.

修订条文第七条学位考试应於研究生申请之该学期学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举行.学位考试得於资格考核同一学期内举行,亦得因故延期,唯须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举行.第八条第七条条次变更第九条学位考试时,必须评定成绩,评定以一次为限,且不得以『预备会』或『审查会』名义,而不予评定成绩,其未评定成绩者,以考试不及格论.

第十条已申请学位考试之研究生,若因故无法於该学期内完成学位考试,应於学校行事历规定学期结束日之前报请学校撤销该学期学位考试之申请.逾期未撤销亦未举行考试者,以一次不及格论.

第十三条一,学位考试举行後,各研究所应俟研究生缴交附有考试委员签字同意之论文後,始得将各该生学位考试成绩送教务处登录.

二,论文定稿後,若论文题目(含中或英文)与原申请学位考试之论文题目不同时,须向各研究生所属系(所)提出申请修正,经指导教授及系主任(所长)同意後,报请教务处注册组备查後,始可离校手续.

论文最後定稿之缴交期限,第一学期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学期为七月三十一日.逾期仍未达修业年限者则次学期仍应注册,并於该学期缴交论文最後期限之前缴交,属该学期毕业.

至修业年限届满时仍未缴交论文者,该学位考试以不及格论,应令退学.

第十四条第十条条次变更第十五条第十一条条次变更第十六条第十二条条次变更第十七条第十三条条次变更第十八条第十四条条次变更第十九条第十五条条次变更第二十条第十六条条次变更第二十一条第十七条条次变更

提案四提案单位:注册组

案由:拟订定本校「硕博士班毕业生核发学位证书实施细则(草案)」请讨论.

办法:细则草案如下

决议:

(提案四之附件)

静宜大学硕博士班毕业生核发学位证书实施细则草案

每月核发研究生学位证书两次,发证日为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若遇检测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上班日核发.

各系应於每月月底前汇总该系翌月拟离校领取学位证书之研究生名单,送交注册组制作学位证书,离校手续单,请领清册及相关作业.

为配合统计各学期研究生各项数值及报部作业,凡寒暑检测期间之二,八及九月份不核发研究生学位证书,惟特殊情形经教务长及校长核可者,不在此限.

研究生学位证书上之发证日期,以完成离校手续之月份为准.

毕业典礼之後至七月三十一日前学位考试通过并完成离校手续者,其学位证书上之发证日期以毕业典礼当月份为准.

具有修习教育学程身份之研究生,若完成离校手续并领取学位证书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继续修习教育学程相关课程.

本要点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静宜大学不具学分之实习(实验)课开课办法(草案)

民国92年12月24日制定

一、课程具验证及实务操作性者得开设不具学分之实习(实验)课,以增加学习效果.

二,实习(实验)课为加强学习效果之功用,三学分(含)以下之课程,其实习(实验)课上课时数每周以一小时为限.三学分以上之课程,其实习(实验)课上课时数每周以二至三小时为限.

三、实习(实验)课之开设,先经系,院,校课程委员会通过後,送教务会议议决後实施.

四、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後实施,修订时亦同.

实习课之意见调查表(初步构想)

实习课建议另设「教学意见调查表」,以了解实习课的上课情况及学习成效.每两年检讨一次(依据调查意见),检讨实习课之必要性.

项目:

我时常出席

教材适当并依进度进行实习

本实习课对正课的吸收与了解颇有帮助

助教的教学态度认真

助教的出席情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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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附件九

附件八

附件一

附件七

附件六

附件五

附件四

附件三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