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文后果河北,河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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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海大学字〔2005〕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规定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及各院(系)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违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八)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包括缓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公私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以盗窃(包括盗用公用电源,通讯线路等),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含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款,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购写,销售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九)经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无论是否窃得财物,均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内(含8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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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在校内外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经劝阻不听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校园秩序,不听劝阻寻衅滋事,用语言,行为或其它方式挑逗,侮辱侵害他人,引起打架斗殴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斗殴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殴打他人者,除应当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斗殴且作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策划,唆使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聚众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凡持械殴打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受到机关处罚者,按本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严禁学生参与任何形式的活动,对邀约,参与活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或变相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止,活动的学生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校外参与被机关查获者,或多次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参与,贩私等非法经营,触犯法律,法规者按第二十七条处理,其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制造,运输,写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或,吸食,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非法携带,管制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主动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国家机关上缴者,可从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品行不端,行为越轨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传播,音像制品,书刊,手抄本,网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聚众观看,传播上述内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运输,贩卖,音像制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骚扰,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它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嫖娼,卖淫或从事""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对以篡改文件,,个人档案,伪造,私刻公章,印章及其它非法手段和方式来达到个人目的者,视其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转借各种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财务报销的规定,弄虚作检测者(如修改,开检测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各类获奖证书,有关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信息卡,读者证等各种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冒领,冒用各种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伪造学生证,,学位证,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有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侵害他人和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营销活动(如:宣传,散发,张贴广告,写作技巧,招揽生意,上门推销,摆摊设点,销售货物,出租物品,等)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从事非法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未经批准,在校内外进行募捐或以募捐为名骗取钱财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检测但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三)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五)出具检测证明请检测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四十二条参加考试出现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考试再次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考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组织者,使用通讯设备者及其他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考试违纪或受过纪律处分者,再次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平时作业,实验报告,课程论文等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参加学生学习竞赛,科技竞赛活动等,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检测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

4.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7.在网络上公开地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8.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

(二)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3.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4.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文字信息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

7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