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政工师文发表人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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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总则1

2规范性引文1

3术语和定义1

4职责2

5管理内容与方法2

5.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程序2

5.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3

5.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条件11

5.4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条件11

5.5评委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12

5.6评委专家的管理13

5.7评委会的组建与工作程序13

5.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14

5.9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管理14

5.10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管理14

5.11评定费用管理15

5.12专业技术资格取消15

5.13评定条件界定15

5.14监督与检查16

6附则16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推动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一体化,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业绩,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证,考试,审批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范围

1.2.1专业范围:工程,经济,会计,政工,法律.

1.2.2人员范围:公司系统全体员工.

1.3原则

1.3.1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1.3.2能力为本,业绩优先.

1.3.3统一标准,严格要求.

1.3.4评聘分开,动态管理.

2规范性引文

2.1《人事部关于脱钩企业职称管理工作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5号)

2.2《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暂行办法》(中企政职[2001]53号)

2.3《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法规[2016]95号)

3术语和定义

3.1专业技术资格:本文中的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对公司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等级认证资格.

3.2评审:通过评委会成员评议与审查,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予以认定的过程.

3.3认定:通过资格审查直接认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过程.

3.4确认:对于委托评审,系统外调入或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员,通过资格审查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过程.

4职责

4.1公司总部

4.1.1负责组织制定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相关制度与评价方案.

4.1.2负责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负责组建与管理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4.1.3负责组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确认与审批,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答辩.

4.1.4负责建立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试题库,负责组织公司中级及以上资格考试等工作.

4.2分子公司

4.2.1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负责组建与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4.2.2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认定,确认与审批,按要求承办公司组织的各专业评审会与答辩会,组织本单位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进行答辩.

4.2.3按要求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

4.3地市级单位

4.3.1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与确认.

4.3.2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公示及上报.

4.4县区级单位

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初审,公示及上报.

4.5各级教育培训评价中心职责

按各级人力资源部要求,承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各项具体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程序

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包括评审,认定,确认三部分,分申报,审查,评定,公示,发文认定五个环节.

5.1.1申报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使用统一软件.申报人在公司网站下载软件,填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信息.

5.1.2审查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查分初审,复审和抽查审核.初审是由报名点在报名时限内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及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在本单位公示7天,设立"反馈意见箱",接受公众监督.对有异议者,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退回申报材料.对审查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提交分,子公司.复审是由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材料的汇总审核.高级及以上材料的抽查是公司教育培训评价中心随机抽取复核.

5.1.3评定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公司制定年度评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由分,子公司制定计划并组织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由地市级单位制定计划,报分子公司审批后组织评定.

5.1.4公示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通过人员名单应在本单位公示,时间为15天.

5.1.5发文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发文工作原则上在评定当年年底前完成.

5.1.6公司统一印制和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颁发,管理.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分,子公司负责颁发,管理.

5.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条件

5.2.1正高级资格

公司组织评审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和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资格,政工专业正高级资格按国资委有关要求管理.

5.2.1.1学历和资历条件

5.2.1.1.1申报电力工程,会计,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

5.2.1.1.1.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5.2.1.1.1.2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绩效显着,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5.2.1.1.1.2.1获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技术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2.1.1.1.2.2省部级及以上本专业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2.1.1.2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博士学位后8年及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12年及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5年及以上.

5.2.1.1.3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资格的学历和资历条件,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2.1.1.3.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资格5年及以上.

5.2.1.1.3.2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及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及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5年及以上.

5.2.1.1.3.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及以上,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及以上.

5.2.1.2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5.2.1.3计算机条件

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及以上模块的合格证书.

5.2.1.4学术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着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2.1.4.1被国际五大文献检索系统(SCI,EI,ISTP,ISR,SSCI)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着作1部(第一作者).

5.2.1.4.2出版着作1部(主要编着者),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5.2.1.4.3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5.2.1.4.4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第一作者).

5.2.1.5专业绩效条件

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2.1.5.1国家级本专业研究成果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证书为准,下同).

5.2.1.5.2省(部)级本专业研究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2.1.5.3市(厅)级本专业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两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三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2.1.5.4作为本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本专业重大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两名及以上有关专家及省级及以上单位证明为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5.2.1.5.5-5.2.1.5.8与此相同).

5.2.1.5.5作为本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分子公司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着的效益.

5.2.1.5.6在承担科研项目或新产品开发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着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5.2.1.5.7主持解决公司系统电网运行中的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或主持分子公司级及以上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主持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技术,有效地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取得突出成效者.

5.2.1.5.8主持,编写分子公司级及以上重点电网建设项目或同等项目的研究,试验技术报告或系统调试实施方案,并付诸实施,取得突出成效者.

5.2.1.6考核要求

近3年内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或B级及以上).

5.2.2高级资格

公司组织评审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和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资格.

5.2.2.1学历与资历条件

5.2.2.1.1申报电力工程,会计,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2.2.1.1.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

5.2.2.1.1.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5.2.2.1.1.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5.2.2.1.2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硕士学位后7年及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0年及以上,或大专毕业后15年及以上.

5.2.2.1.3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2.2.1.3.1获得博士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及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及以上.

5.2.2.1.3.2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在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及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8年及以上.

5.2.2.1.3.3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及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0年及以上.

5.2.2.1.3.4大学专科毕业后,担任政工师职务13年及以上或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0年及以上.

5.2.2.1.3.5对少数不具备上述学历或资历条件,但工作成绩显着,贡献突出的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破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2.2.1.3.5.1在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的经验,在本行业或本省(区)或企业系统乃至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

5.2.2.1.3.5.2对所在企业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起了主要作用,

5.2.2.1.3.5.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纪检干部","优秀工会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对所有破格申报的人员,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测评,参加测评人数必须在15人及以上.填写测评表.测评结果将做为资格评定的重要参考.

5.2.2.1.4按照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2.2.1.4.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5年及以上.

5.2.2.1.4.2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及以上,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及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年及以上.

5.2.2.1.4.3取得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10年及以上,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年及以上.

5.2.2.2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B级及以上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C级合格证书).

5.2.2.3计算机条件

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及以上模块的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5.2.2.4学术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5.2.2.4.1出版学术着作1部(第一作者或主要编着者).

5.2.2.4.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第一作者,需提供证书.下同),或以上论文各1篇.

5.2.2.4.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第一作者),以及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编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需提供证明材料).

5.2.2.4.4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及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第一作者),且主持制定公司或分子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须提供证明材料).

5.2.2.5专业绩效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本专业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

5.2.2.5.1完成分子公司级及以上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5.2.2.5.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或分子公司级重大专业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改进与创新.

5.2.2.5.3完成2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2.2.5.4获得1项国家,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相关专业奖.

5.2.2.5.5提出专业建议,被省(部)级或分子公司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对技术进步和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5.2.2.5.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或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着的技术经济效益.

5.2.2.6答辩要求

5.2.2.6.1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评委会视评审需要,可安排相关的答辩.

5.2.2.6.2申报高级政工师者,须通过论文答辩.

5.2.2.7考核要求

近3年内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或B级及以上).

5.2.3中级资格

5.2.3.1学历与资历条件

5.2.3.1.1申报工程师资格,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5.2.3.1.1.1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及以上.

5.2.3.1.1.2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或未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5.2.3.1.1.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及以上.

5.2.3.1.1.4中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

5.2.3.1.1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及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

5.2.3.2外语条件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C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5.2.3.2计算机条件

参加全国计算机考试取得4个及以上模块的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5.2.3.2学术条件

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公开出版相应专业学术着作1部,或在相应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作为执笔者参加过分,子公司及以上单位颁布实施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技术手册,教材或手册的编写工作,完成20000字及以上的编写工作量.

5.2.3.3考核要求

近3年内专业技术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在称职及以上(或B级及以上).

5.2.4初级资格

初级资格的评审申报条件由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2.5跨专业申报

5.2.5.1同级转评

5.2.5.1.1具备规定学历且已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拟转评(或报考)资格相应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满足拟转评(或报考)专业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转评.

5.2.5.1.2拟转评国家或公司已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者,只能通过参加全国或公司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5.2.5.1.3拟转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者,一般应具备理工科相应学历和工程技术工作经历.不具备要求的学历的或专业跨度较大的,应经过必要的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部分专业已开展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应参加考试并取证,以证明其已达到本专业水平要求.

5.2.5.1.4已获得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技师及以上资格者,可申报相对应专业电力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具备技师职业技能资格可转评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具备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资格可转评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且学历资历条件,计算机和外语要求,学术与专业绩效条件均需满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5.2.5.2跨专业高报

对于跨专业高报者,除一般应满足资格学历资历条件外,同时还应满足拟申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要求.各专业系列准入的专业技术资格及所学专业规定如下:

5.2.5.2.1高级会计师:拥有非会计或审计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现从事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具备与会计师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且通过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方可申报.


5.2.5.2.2高级经济师:拥有非经济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现从事经济专业工作3年及以上.具备工程师或统计师或会计师或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拥有其他专业中级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必须参加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考取经济师资格后,方可申报.

5.2.5.2.3高级工程师

5.2.5.2.3.1拥有非工程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工程师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年限3年及以上,方可申报.

5.2.5.2.3.2具有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技师资格者,且满足高级工程师资格申报相关条件,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且学历资历条件,计算机和外语要求,学术与专业绩效条件均需满等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5.2.5.2.4高级政工师:根据国资委的要求,考虑到公司的实际,不要求所学专业和现任专业技术资格完全对口,但晋升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必须满足专业技术资格年限要求和现从事的思想政治工作年限要求,且已通过政工师资格考试后,方可申报.

5.2.5.2.5工程师

5.2.5.2.5.1拥有非工程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与助理工程师同级的其他专业技术资格,达到相应资格年限要求,且参加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助理级及以上)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3年及以上,方可申报.

5.2.5.2.5.2具有高级工电力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资格者,且满足工程师资格申报相关条件,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5.2.6外语免试条件及范围

5.2.6.1至申报资格评定年年底,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

5.2.6.2取得外语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2.6.3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资格.

5.2.6.4连续在国外工作,学习满2年.

5.2.6.5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合格人员(分高,中级,对应申报高,中级资格).

5.2.6.6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外语免试条件可按《关于印发<,关于企业高级政工师评审工作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国资政职[2007]16号文)中规定执行.

5.2.7计算机免试条件及范围

5.2.7.1至申报资格评定年年底,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

5.2.7.2取得计算机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5.2.7.3取得硕士学位申报中级资格,取得博士学位申报高级资格.

5.2.7.4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资格证书.

5.3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申报条件

5.3.1高级资格

博士后出站人员,可直接认定为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资格者还须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5.3.2中级资格

5.3.2.1本专业获得博士学位者,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3.2.2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及以上,可直接认定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对于国家或公司组织统一考试的专业,必须参加考试.

5.3.2.3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企业法律顾问资格.

5.3.3助理级资格

5.3.3.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5.3.3.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及以上.

5.3.3.3中专毕业,取得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及以上.

5.3.4员级资格

5.3.2.1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及以上.

5.3.5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外语,计算机条件,考核要求均须达到相应级别评审条件.

5.4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条件

5.4.1对国家或公司已经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学历与资历条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且外语,计算机条件,考核要求均须达到相应级别评审条件,方能予以确认,如: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出版,计算机软件,政工等专业.

5.4.2公司组织政工师资格统一考试,申报政工师资格考试者学历与资历条件须达到中级资格评审相关学历与资历,外语,计算机条件和考核要求.考试成绩当年有效,考试合格者申报确认政工师资格.

5.4.3对于不具备中级资格,直接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工作资历和年限要求的,可以确认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不符合工作资历和年限要求的,允许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参加评审.

5.4.4外单位调入人员,对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审核,考试,答辩等方式予以确认.

5.5评委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5.5.1公司所属各单位按隶属关系推荐符合入库条件的评委专家候选人.

5.5.2各级人力资源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遴选相应级别评委专家库成员,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对批准入库的评委专家发文确认(聘期三年).

5.5.3评委专家库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调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评委专家资格:违反评委会纪律,无故不参加评委会,答辩会,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5.5.4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入库条件

5.5.4.1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评审纪律.

5.5.4.2学术造诣深,知识面广,在本专业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和理论研究发展动态.

5.5.4.3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曾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成果评估,项目鉴定或有解决重要,疑难技术问题的经历.

5.5.4.4公司系统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资格3年以上,且现从事专业与具备的资格相对应的在职人员,具有完成评审工作的能力,在聘期内有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和精力.

5.5.4.5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现行专业技术资格网络评审工作.

5.5.4.6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系列评委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企业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律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取得教授或研究员职称5年以上,取得合伙人资格10年以上的律师,各级单位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处级以上负责人.

5.5.5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入库除需具备高级评委入库条件外,还需具备正高级资格.

5.5.6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出库条件

5.5.6.1达到退休年龄者.

5.5.6.2因工作调动,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专家职责或不从事本专业工作者.

5.5.6.3在评审中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5.5.7中,初级专业资格评委专家入库条件可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出,入库条件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5.8外部专家的引进.根据评审需要,可引进部分公司以外的专家,作为评委专家库的组成人员,外部专家的出,入库条件与内部专家相同.

5.6评委专家的管理

5.6.1评委专家坚持公正,公平,准确,保密的原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和条件,保证评审质量.

5.6.2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专家遇到直系亲属或利益关系人的申报材料时,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但评委专家需参加.

5.6.3评委专家应保守评审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泄露评委会委员名单,住址,联系和评审讨论,答辩,表决情况,不答复任何个人,组织(上级人事部门除外)对评审情况的查询.

5.6.4评委专家无论担任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委会的普通一员,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5.6.5评委会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评审会议.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请检测者,须由其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检测.

5.7评委会的组建与工作程序

5.7.1每年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由各级人力资源部从各专业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5.7.2每个评委会由9名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各分,子公司每个单位的参会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7.3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其中主任,副主任不能同时为同一单位专家.

5.7.4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有权评审同专业低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5.7.5高级评委会工作程序

5.7.5.1高级评委会评审工作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5.7.5.2材料审阅:每份评审材料至少由3名评委会成员(下称主审评委)审阅.

5.7.5.3量化评分:主审评委依据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及量化标准,对被评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查,并按评分标准,背靠背进行评分.

5.7.5.4评委会审议:由主审评委向全体委员介绍被评人员情况,明确提出是否满足评审条件的意见,对主审评委间评分差异较大者,必须陈述理由.

5.7.5.5评委:在充分进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三分之二者为评审通过.

5.7.5.6签名确认:主审评委在被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中写明评价意见,主审评委和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

5.7.5.7中,初级评委会工作程序可参照高级评委会工作程序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

5.8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答辩

5.8.1根据公司要求,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须提供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参加并通过专家组的答辩.

5.8.2对于安排答辩的专业,须组成专业答辩组,成员必须是评委专家库成员.

5.8.3专业答辩组由3-5人组成,本分,子公司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5.9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管理

5.9.1各单位应根据各专业及岗位要求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进行聘用,并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后的动态考核管理.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聘任细则或在岗位管理中制定相应条款.

5.9.2对国家已经组织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的,公司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考试.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可聘任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文件针对其所取得的资格择优进行聘任.

5.9.3聘期一般为3年.

5.9.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近3年中有1年年度考核不称职,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5.10专业技术资格委托评审管理

5.10.1对于公司没有组织评审的专业,由分子公司级及以上单位委托其他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进行评审.受托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要求低于公司条件要求的,各委托单位应比照公司工程,经济,会计系列同级资格条件标准,进行严格把关,达到公司规定标准的,方可进行委托.通过委托评审的申报人员须报公司确认.

5.10.2系统外单位委托公司进行评审,需提供处级及以上单位委托函,经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资格评审.

5.10.3在公司系统各单位工作2年及以上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出示委托函,达到规定条件,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5.11评定费用管理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费用的收取与使用必须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5.11.1按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5.11.2按要求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费用的收入核算和支出核算.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规定,做好资金收入的管理,及时,准确入帐.

5.11.3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严禁乱收乱支,坐收坐支,要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5.12专业技术资格取消

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检测的申报者,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评审已获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资格证,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评审.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

5.13评定条件界定

5.13.1各专业评审详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XX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规定的各项要求.评委专家将依据《评审细则》,对参评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与能力,业绩与成果进行量化评分.

5.13.2参加党校,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校,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承认的境外院校规定学时,课时的学习(须有学籍档案),所取得的学历,学位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与国民教育学历具有同等效用.

5.13.3"县级以下"指申报人员工作单位所在地域,而非单位行政级别.

5.13.4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其资格的认定(确认)时间,以文件规定的起算时间为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的12月31日.

5.13.5"主要完成人"(除明确注明外)指在获奖证书上有姓名的人员."获奖排名"以证书为准.

5.13.6"专业刊物"指有CN或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

5.13.7在计算专业技术资格年限时,同级资格年限可累加计算.

5.13.8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于评定范围:

5.13.8.1已离退休手续或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

5.13.8.2已立案审查但未做出结论的.

5.14监督与检查

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各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广泛接收群众监督,科学开展评价.公司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各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将纳入公司人力资源考核项目实行年度考核.

6附则

6.1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6.2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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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A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流程

附录B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流程

附录C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管理流程

附录D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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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3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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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