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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海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海大办[2016]1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建立一支高水平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确保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研究生指导教师是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岗位,依照动态选聘,按需上岗的原则设置.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应有利于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

(三)遴选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四)申请者一次只能在同一个一级学科下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如确有必要跨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申请,必须经有关学科组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三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有责任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治学严谨,富于创新精神,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申请者应为教授或,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5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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