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发表加急甘肃,文发表加急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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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文件

粤财教〔2016〕417号

关于印发《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团委,顺德区财税局,团委,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团省委.

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2016年11月18日

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攀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6〕12号),实施原始创新能力提升培养计划,促进大学生成为创新创业生力军,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累人才储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6〕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东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省内高校大学生(包括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分配必须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分配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争性安排方式,在科学论证,专家评审,决策的基础上,优选支

持项目.

(三)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大学生自主开展具有原创性,前沿性,现实性的科技创新实践研究.

绩效导向.增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绩效观念,项目申报,评审,资金使用等各环节,都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加强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审核,下达项目计划,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价.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联合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评审,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验收,信息公开,并配合省财政厅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扶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包括:广东省内部属,省属,市属及省直部门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独立学院.高等学校作为资金申报主体和项目管理单位,承担立项项目的培 育,辅导,监督和经费管理工作,并对立项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有关工作经费.配套工作经费主要作为项目培育和管理经费,立项项目的配套资助以及优秀结题项目的奖励经费.

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广东省境内的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科技创新团队开展自然科学,哲学社科和科技发明制作等方向的实践研究.资助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等三类.研究期限一般为一年.其中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项目的申报作者限本科生,专科生.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国际竞赛中获奖的作品,获国家级奖励成果等均不在支持范围之列.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某一学科或某一领域前沿问题的探索和研究,要求具有较强的前沿性和学术性.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本类项目主要是针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通过理论探索和实证调查,分析得出具有较强可行性,前瞻意义的对策,建议或学术论文.本类项目限定在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等学科内.

(三)科技发明制作.本类项目主要是科技创新,发明创造,要求作品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和转化前景.

第八条项目资助等级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两类.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4.5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5万元.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每个资助3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1万元.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每个资助6万元,一般项目每个资助2万元.

第四章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我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发展情况和工作重点,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各高等学校根据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组织动员学生申报项目,组织校内评审,择优推荐,并以学校为单位向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申报参与竞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高校科研学术行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十一条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通过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

第十二条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对通过前置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管理平台上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资金拨付手续,各地,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到有关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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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开支:

(一)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使用本单位设备的只收消耗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用软件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专利申请与保护费用.

(二)差旅会议费:研究项目所必需的国内调研差旅费和学术会议费,其中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会议费开支管理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三)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运杂包装费.

(四)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外协加工费.但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空调冷藏设备,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

(五)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成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

第十五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开支范围和相关标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及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项项目的管理,制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指导项目团队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结题验收实现以下绩效目标:

(一)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CI,E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重点项目要求在核心期刊或SSCI,CSSCI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发表1篇学术论文.

(三)科技发明制作.重点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申请1项专利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制作出实物,同时要申请1项专利或发表1篇学术论文.

各申报单位必须推荐立项项目参加"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参赛综合成绩将作为本单位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本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一等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对专科生项目,参加"挑战杯"竞赛并获得省赛二等奖以上可等同于发表1篇核心论文.

第十九条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项目管理单位,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项目验收绩效考核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各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单位相关责任人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项目申报人(负责人),参与人有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给予撤销当年申请项目资格,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助经费,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检测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一经查实,由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直接作出终止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有以上违法情形之一的,5年之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专项资金项目,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评审专家利用评审权索取,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建立黑名单制度,登记其不良信用记录信息,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项目组织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取消其评审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中止时,须逐级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对因故中止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省档案局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2016年12月5日印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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