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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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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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修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对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从财政拨款,上级有关部门的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标准出版发行的收入,科研经费,标准培训收入等渠道筹措解决.

第五条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着经济效益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成果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的主要业绩.

参与编写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可视为完成相应年度的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制定并批准下达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

(三)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四)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六)负责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受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并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定和管理

第九条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第十条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应当遵循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二)结合本地区实际,体现地域特色(三)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四)制定程序严格,组织管理严密(五)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十一条制订,修订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时,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等方面内容的标准条文,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在强制性条文中不得同时包含推荐性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由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单位须填写《工程建设标准立项申请表》,报自治区建设批准下达.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一)准备阶段

由主编单位根据计划要求落实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工作大纲和分段计划,并报自治区建设备案.

(二)编写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编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意见.对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召开专题会议,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及条文说明.

(三)送审阶段

主编单位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报送自治区建设审查,经同意后组织专家召开标准审查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须经自治区建设核准.

(四)报批阶段

主编单位根据会议纪要,认真组织修改,形成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由自治区建设审核批准后统一发布.

第十四条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制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45/***—****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强制性标准的代号

(二)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为:

DBJ/T45——***—****

─┬──┬──┬─

└──标准发布年号

└─────标准发布顺序号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

第十五条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出版印刷按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经验的积累,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五年.

复审一般由参加编制该标准的主编单位或审查单位的专家进行审查.复审后,由自治区建设作出标准废止,继续有效或需要修订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自治区建设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在标准扉页上的批准日期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字样.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进行修订:

(一)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技术力量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作为本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及企业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

(一)对没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

(二)对国家,行业或地方已有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优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企业技术标准的编写和印刷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执行.标准的内容要完善,性能,技术和指标应能反映产品技术或工艺的主要特征,

(四)不得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包括推荐性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审定和批准,发布,企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会同企业共同审定,审定时应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条文作重点审查.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企业标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废止.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备案按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发布.对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批准发布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没有强制性条文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发布后30日内报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必须备案.企业应当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备案手续.对与工程质量,安全,人体健康和环保有直接影响的产品(材料),其企业标准应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化专家委员会审查后再进行备案,未进行备案或企业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材料),不得在本行政区域的建设领域使用.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的,或超标准设计的工程,按"三新核准"程序报自治区建设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注明标准文本是否可以扩散,对明确要求不予扩散的,受理备案部门及检测机构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泄漏或扩散标准的内容或文本.

第二十八条区外工程建设企业进入我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必须报自治区建设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境外企业进入广西从事建设活动时,使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中文版)必须报自治区建设审核备案.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情况在广西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版,发行.未经批准发布,备案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建设负责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全区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实施情况的抽查和检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实际,对本行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项目.

(一)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须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所采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注明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所列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

(六)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上述涉及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须提供备案公告号.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管辖范围内公告.当发现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及时向标准的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未经标准的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条文进行解释.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建设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宣贯培训,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培训活动应在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标准的培训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三)标准的培训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宣讲的人员必须是参加标准编制的人员或是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的培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建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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