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文是否抄袭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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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审查办法

(经2016年5月5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华政办[2016]130号)

第一条为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检测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将他人学术成果列入本人科研成果列表,

(六)其他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三条抄袭和剽窃的形式主要有:

(一)抄袭他人受着作权保护作品中的论点,观点,结论,不在参考文献中列出,让读者误以为观点是作者自己的,

(二)窃取他人研究成果中的调研,实验数据,图表用于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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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窃取他人受着作权保护作品中的独创概念,定义,方法,原理,公式等据为己有,

片段抄袭,文中没有明确标注,

(五)整段抄袭或稍改文字叙述,增删句子,实质内容不变,包括段落的拆分合并,段落内句子顺序改变等,

全文抄袭,包括全文照搬,删简,替换,改头换面,增加,

(七)组合别人的成果,把字句重新排列,实质内容为别人成果但不引用他人文献,

(八)抄袭和剽窃的其他形式.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和剽窃的形式等的界定,本办法未涉及的,参照教育部及我校有关文件认定.

第五条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分级审查制.校,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科导师组可根据需要开展审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审查,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归档学位论文的抽检等.

学位论文系统检测采用包括"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在内的系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全国,市学位论文抽查,抽检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学术不端行为除校外处理程序外,当然纳入校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第六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学位论文系统检测.未按要求参加系统检测的学位申请人,不能进行答辩.

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确认定稿后方可提交.涉密论文不适合系统检测的,应经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申请.

第七条学位论文系统检测包括摘 要,目录,正文,参考文献,附录等.

第八条系统检测以复制比为主要检测指标,结合复制比等情况综合判断.复制比由系统自动识别测算.

第九条学位论文应当按规定提交,通过系统检测的学位论文方能进入评阅环节.学位论文电子版文件命名规则为:学号+姓名+专业.

学位申请人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后,由二级培养单位向研究生教育院提交.系统检测工作按二级培养单位集中检测.


第十条系统检测结果的使用按照以下规则执行:

(一)文字复制比﹤15%(不特别注明的复制比不含引用部分,下同)的,视为通过,可进入学位论文评阅环节.

(二)文字复制比≥15%且﹤30%的,可在十日内进行整改,安排复检1次(即每次学位申请最多检测2次),整改后复制比﹤15%的,视为通过.整改后复制比≥15%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文字复制比≥30%的,终止本次学位申请.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和剽窃且内容﹥10%,关键数据存在伪造篡改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学位申请人本次学位申请资格.重新提交学位论文的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各二级培养单位可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确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标准.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存在章节文字复制比过高,他引部分过高或其他异常情形的,应向评阅专家,答辩委员提供检测报告单.

第十二条研究生教育院可以抽取经过系统检测的学位论文电子版打印后直接送审.

提交非正式版本参加检测获得答辩资格的,研究生教育院与二级培养单位有权根据情况做出是否终止学位申请人的答辩资格的决定.已经通过答辩的,由研究生教育院直接进行系统检测,复制比﹥15%的,不授予其学位,已经授予学位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三条通过系统检测但存在下列情形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轻微的,学位申请人须进行整改后方可提交学位论文.

(二)授予学位后发现有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位.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与规范》(华政办[2016]218号),《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华政办[2016]220号修订)等有关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位申请人与导师对系统检测结果,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三日内向研究生教育院提出复议申请.由研究生教育院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处理.

根据审查工作或情况,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科导师组召开专门会议,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程度做出实质性认定和处理意见,形成结论后三日内书面报送研究生教育院,并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出席专门会议的专家至少为三人,熟悉学术规范和学位论文选题,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回避.

研究生教育院负责对二级培养单位及学科导师组的认定和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应及时发现,制止与纠正学术不端,写作不规范等行为,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批评教育.

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被查出存在严重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且指导教师存在严重过错的,学校将按照教师规范及相关要求,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教育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长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