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

点赞:20531 浏览:93515 近期更新时间:2023-12-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苏州科技学院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大学英语是一门既重视语言知识学习,又重视语言运用能力培养的公共必修课程.为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大学英语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正确处理大学英语课程教学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关系,特对我校大学英语课程教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大学英语课程采用按学生的学习水平分层次的方式进行教学.在学生入学后进行英语水平的摸底考试,并根据摸底考试的成绩,将学生划编成A,B两个等级的教学班,进行分班教学,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学习与发展的需求.

二、大学英语课程本科学生修读二年,高职高专学生修读一年.本科学生须完成大学英语一至四级内容的学习.

三,大学英语每学期均为考试课程,每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一至三学期由大学英语教研室负责按相应的等级要求用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第四学期学校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作为大学英语课程学习的结业考试,并以CET-4成绩作为第四学期大学英语课程成绩,学校不另行组织期末考试.缺考者,当学期成绩以零分记.凡CET-4成绩达到60分者,即为大学英语结业考试合格,如以往有英语积欠补考的,可免于补考,其补考成绩以60分记,如CET-4成绩未达到60分,可继续参加CET-4考试,次数不限,直至第八学期.学生毕业时CET-4成绩仍未达到60分者,学校将为其提供一次清积欠考试.

四,学生在课程学习的第一学期不得报名参加CET-4考试,但英语学习成绩特别优秀者可在第二学期经任课教师推荐,教务处同意,报名参加考试.第三学期,本科生可自愿报名参加CET-4考试.如提前取得通过CET-4考试,可选择英语副修专业作为大学英语课程学习的深化和扩展.学校也鼓励学生在通过CET-4后积极参加CET-6的考试.

五、本办法自200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体育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合格人才的重要保证.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精神,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我校体育教学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体育课

1.体育课是我校本科一,二年级学生和高职高专一年级学生的公共必修课,不得免修.本科学生在校期间应获得4个学分,高职高专学生应获得2个学分.

2.一年级为普通体育,二年级为选项体育.课程成绩以考勤和课内教学(分为实践和理论两部分)进行评定.每学期进行考核,按百分制计分.

3.体育课不及格,应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到所在系补考手续,由体育部统一安排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三年级进行.重修及格,即取得相应的学分.如学生在毕业时没有获得规定的体育课学分,则作结业处理.

4.因病,伤或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审核,所在系和体育部核准,报教务处备案,上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成绩最高记为70分,并注明"保健"字样.

5.因病或事不能上课者,病检测须有医生证明,事检测须有系有关教师签署的证明,并事前向任课教师请检测征得同意.病,事检测条不得后补.无病,事检测证明而缺课者为旷课.

6.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点名时间为迟到,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论,迟到或早退三次按旷课一次处理.凡迟到,早退一次,扣体育课总分1分,旷课一次扣总分5分.一学期旷课四次或不论什么原因缺课1/3以上学时者,不予评定体育课成绩,必须重修,考试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7.如因伤,病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考核者,可申请缓考手续,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

8.特招的高水平运动员以运动训练课代替体育课学时.其体育课成绩记为90分.

苏州科技学院体育课考核内容及评分比例

一年级普通体育课二年级普通体育课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一学期第二学期体育理论基础理论25%专项理论20%实践术科武术技评25%

12分跑25%

立定跳远25%

体前屈(女仰卧起坐)

25%太极拳技评25%

100米25%

1000米(女800米)

25%专项内容60%

(两,三项)专项内容40%

(两项)身体

素质立定跳远20%

1000米(女800米)

20%100米20%

体前屈(女仰卧起坐)

20%苏州科技学院体育课成绩评分表

等第分数12分跑

男/女立定跳远

男/女引体向上男体前屈

男仰卧起坐

女50米

男/女100米

男/女1000米

男800米

男/100分3000/

2600265/

2101719486.5/

8.013.0/

16.03:223:2090分2800/

2400255/

1961316446.8/

8.313.6/

17.03:393:37良80分2400/

2000235/

1821010387.2/

8.714.0/

18.03:503:50中70分2200/

1800225/

17076317.6/

9.214.6/

19.04:004:00及格60分2000/

1600210/

16041248.0/

9.715.5/

20.04:204:20不

格50分1600/

1200205/

15030208.4/

10.316.2/

20.84:304:3040分1400/

1000200/

1422-5168.8/

10.817.0/

22.04:404:4030分1200/

800190/

1351-10149.1/

11.218.0/

23.04:504:5020分1000/

600180/

130-15129.3/

11.518.5/

23.54:554:5510分800/

400170/

125109.5/

11.819.0/

24.05:005:00二,关于《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

1.《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每学年测评一次,按百分制记分并记入《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片》.《标准》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则学年评定成绩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成绩的等级评定,按毕业当年的成绩和其它学年平均成绩(两部分各占50%)之和评定.毕业时《标准》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准予毕业,否则,按结业处理.


2.《标准》的测试项目为六项,其中身高,体重,肺活量,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四项为必测项目,选测项目为两项:从50米跑,立定跳远中选测一项,男生从坐位体前屈,握力中选测一项,女生从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和握力中选测一项.各项所占比重如下:

身高标准体重15%

男生1000米跑,女生800米跑20%

肺活量体重指标15%

50米,立定跳远30%

坐位体前屈,仰卧起坐(女),握力体重指数20%

3.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86分以上为"优秀",76分-85分为"良好",60分-75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每学年评定一次成绩.

4.在对《标准》的测评过程中,采用奖励与降低分数的办法: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3-5分,不同项可累计加分.

①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认真,出勤率达到98%,奖励3分,达到99%,奖励4分,达到100%,奖励5分.

②获国家运动员称号者奖励3分,获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称号者奖励5分.

③参加校运动会获4-6名者,奖励3分,获2-3名者,奖励4分,获第1名及市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奖励5分.

④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奖励3分.

(2)对体育课,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无故缺勤,一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或因病,事检测缺勤,一年累计超过1/3者,其《标准》成绩应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无故缺勤超过1/5,病事检测超过1/2者,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49分.

5.学生达到《标准》良好等级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获奖学金评定,达到优秀成绩者,在学生毕业计核公选课学分时可抵充一学分.

6.一,二年级学生因病,伤或残疾已申请保健体育课手续者,可免予执行《标准》,三,四年级学生因病,伤或残疾者,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审核,体育部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其申请和医院证明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7.《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自2003级起试行.

三、关于2000,2001,2002级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的暂行做法

对2000,2001,2002级学生三,四年级体育成绩的评定按以下办法进行:

1.测试考核内容:第一学期,男生立定跳远,1000米,女生仰卧起坐,800米,第二学期,男生50米或100米,女生立定跳远,并补测第一学期项目.按学年测试,评定成绩.

2.成绩记载:成绩登记表记有学生各项原始成绩及相应得分,总分和等级,各项不低于30分,总分达250分为"优",总分达210分为"良",总分达150分为"及格",总分在150分以下为"不及格",有一项未达到30分,即为0分.

3.学生体育成绩在良好以上,方可参加"三好学生",获奖学金的评定.

4.三年级学生的体育成绩不及格,不再补测,只要毕业当年达到及格即可.毕业当年体育不及格,则作结业处理.

四、本办法由学校体育部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

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

计算机应用能力是信息化社会高级专业人才的基本能力,计算机基础教学是高校非计算机专业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计算机基础教学,全面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计算机基础教育基本要求》通知精神,特对我校全日制本科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基础课程教学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计算机基础课程设置

1.计算机基础教学划分为计算机文化基础,计算机技术基础和计算机应用基础三个层次,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得到体现.

2.计算机文化基础层次开设《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各专业必修.这是学生学习,掌握,使用计算机的最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学习其它计算机课程奠定基础.

计算机技术基础层次开设《C程序设计》,《Fortran90程序设计》,《VisualBasic程序设计》《VisualFoxPro程序设计》等课程.根据专业教学要求必修或选修其中一门课程.工学,理学,管理学,农学学科各专业应为必修,其它学科各专业可视培养目标对学生知识结构的要求而确定是否选择开设.

计算机应用基础层次的教学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应用基础,计算机信息管理基础,计算机辅助设计基础,计算机辅助教学基础等有关课程.各专业根据教学要求有选择地开设.可必修,也可选修.

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考核和学分的计算

1.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和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由学校计算中心或有关教学单位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组织考核,依照课程成绩的评定方式计核成绩,并以此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如考试不及格,应补考或重修.

2.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和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考核成绩按以下要求计核学分绩点:

80分——100分对应绩点为2.0

60分——79分对应绩点为1.0

60分以下对应绩点为0

3.学校鼓励学生报名参加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本科各专业学生在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结束后,应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新编一级考试,工学,理学,管理学,农学学科各专业学生在计算机技术基础课程学习结束后,还应参加"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等级考试"的二级考试.

凡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或优秀,如相应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不及格,可用等级考试成绩抵冲,取得相应学分.达"合格"的,按1.0计算学分绩点,达"优秀"的,按2.0计算学分绩点.在学位评定时,相应计算机基础课程考试的不及格不计入不及格课程学分数.如相应课程考试成绩已及格,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的,可在原取得的学分绩点基础上奖励绩点3.0,等级考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可在原取得的学分绩点基础上奖励绩点5.0.

不同等级,不同语种的等级考试成绩不能互相抵冲.

三,参加上述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所有学生,必须于在校期间在本校报名,参考,否则在审定毕业和学位授予条件时,该成绩视为无效.

四,学校计算中心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建设,课程质量监控,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并为学生在课程结束后参加相应的等级考试作知识和技能上的准备.教务处负责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报名与组织工作,计算中心参加等级考试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成绩统计工作,并在每次考试后及时将学生成绩报送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

五、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免修

学校允许计算机基础扎实的学生免修有关计算机基础课程.要求免修的同学,应按《苏州科技学院本科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试行)中提出的课程免修考试的规程.

在条件成熟时,学校将为计算机基础课程免修的以及学有余力,对计算机学科有兴趣的学生开设计算机辅修专业课程.

六、本办法自2002级起试行.2002级以前的各级学生仍按原有要求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办学优势,满足学有余力学生的学习要求,培养多规格,复合型的专业人才,增强毕业生对社会需求的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确保本科学生主修专业质量的前提下实施辅修制度,特制定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一、辅修专业的设置

1.学校根据人才市场需求,结合专业办学条件,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部)共同协商设置辅修专业,拟定教学计划,报学校批准.

2.辅修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保证必要的专业基础课程,着重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培养专业技术技能,并安排必要的毕业训练环节,使学生完成辅修专业课程学习后基本达到该专业的专科层次水平.辅修专业开设课程一般为8-10门,总学分控制在25~35学分.

3.辅修课程的教学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认真制订教学大纲,选择适用的教材,并视需要保证足够的实践教学环节.

二、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条件:

1.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原则上与其主修专业不在同一一级学科(专业)范围.

2.主修专业的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无单科成绩不及格,学有余力且本人具有修读辅修专业的意愿和需要.

3.符合主办辅修专业系(部)提出的招生条件.

三、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审批程序

1.每年12月教务处公布设置的辅修专业和开设的课程.申请辅修的学生应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辅修专业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向辅修专业所在系(部)申请报名,由辅修专业所在系(部)初审录取,并将辅修名单报送教务处核准后公布.辅修专业录取人数少于20人时暂不开班.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第四学期开始,申请手续一般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毕.

3.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按学校有关收费标准缴费注册,领取听课证,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辅修专业的各项学习活动.

四、辅修专业的学籍管理

1.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承担,学生修满辅修专业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规定的实践环节,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

2.取得辅修资格的学生,辅修专业的学习必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不得因辅修专业学习而延长学制.如主修专业一学期的课程(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6学分及以上时,应停止修读辅修专业.

3.辅修课程考核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组织安排,课程成绩由主办辅修专业的系(部)负责管理,并每学期报教务处备案.

4.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安排一次补考,补考手续参照学校考试考查课程补考办法执行.辅修课程出现补考不及格,原则上应停止辅修.

5.停止修读辅修专业,或未能取得辅修专业证书者,其辅修及格的课程可记入学生本人学习档案,或者核发课程学习证书.

6.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如有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并且主修课程学时高于或等于辅修专业课程时,在获得课程学分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一般在辅修课程开课一周内向主办辅修专业系(部)递交免修申请,按规定免修的课程不收费.

7.为鼓励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允许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指定2~3门课程在学生获得辅修学分后,可依据课程学时按比例折抵全校性公选课学分.

8.学生停止辅修或中途自动退读者,辅修课程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五、本规定自2002级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一、考核和考核方式

1.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需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等主要课程一般都要通过考试来评定成绩,实验,实践性课程,技能,技术性课程,毕业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任选课等可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2.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笔试兼用,笔试又可采用闭卷,开卷,开闭卷结合的方式.如采用开卷方式须经系主任批准,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具体考试方式,由开课教研室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

3.考查一般以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或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并结合平时成绩给予综合评分.考查一般不采用闭卷方式,若课程结束时确需以闭卷考核的方式进行,其成绩所占比例不应超过40%.

4.笔试时间一般为2-3小时为宜,最多不得超过3小时.口试所用的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

二、成绩的评定

1.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考试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个别课程可根据本门课程的特点,增大平时成绩的比例.考查课程一般平时成绩占60%,其它不超过40%.

平时成绩考核可采取期中考试以及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随堂提问,课堂笔记,平时听课情况记录等方式进行.

2.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与相应绩点,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成绩的两种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

成绩100-9089-8584-8079-7574-7069-6564-60<,60绩点4.03.53.02.52.01.510

五级制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绩点4.03.02.01.00

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学期或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

3.考试课程的期末考试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完成.

4.分在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学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与绩点.

5.学年论文的成绩由指导教师按五级记分评定.社会调查的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所写的调查报告和调查工作情况按五级记分评定.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由系组织毕业论文(设计)评审小组评定成绩,并写出评语.

6.主讲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将《成绩登记表》送交系办公室.

7.各课程的考试成绩由学生所在的系统一公布,任课教师和评卷人员不得私自向学生公布成绩.

8.评卷完毕,一般不再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允许在考试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申请查阅批改后的试卷.学生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学生查分申请表》,充分陈述理由.经学生所在的系教学主任签字同意,由学生所在系将查分申请表转交开课系.由开课系指定开课教研室主任负责复查试卷.复查结果由开课系部通知学生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反馈复查结果.如复查结果涉及修改课程成绩的,应将复查结果送教务处审核.

三、补考,缓考,旷考与重修

1.学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学校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补考,也可重修.补考以一次为限,补考不及格者,只能重修.

建筑设计类课,艺术技法类课及其它单独设置的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不能补考只能重修.

因作业,实验,实习等环节致使课程成绩不合格,若能在课余时间补做,经任课教师审定合格,报开课系同意后,可参加补考,成绩按补考成绩记载.

全校性公共选修课不及格不计学分,也不给予补考.学生可重选或另选.

2.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时,必须在考试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缓考手续,经系教学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缓考.缓考的考试与下学期初的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记载.课程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未经批准而缺考或虽经批准但事后查实申请理由虚检测者,均按旷考论.

3.补考日期由教务处统一公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因故缺考者可申请重修.

4.补考及格者,成绩以60分(或"及格")记,并记载相应的学分和绩点.

5.课程的重修可以采取插班全程旁听,部分旁听或自学的方式进行.若某一学期同一课程重修学生多于30人,学校将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学校未单独组织重修班时,学生可自行选择重修形式.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应交纳重修费.重修收费标准另列.

6.单独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期末考试同时进行,以其它形式进行的重修课程考试一般与课程补考同时进行,毕业班的重修考试在毕业学期的四月份进行.重修及格者,以重修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并取得学分和绩点.重修不及格者,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情况处理.

四、课程的免修考试

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与限选课,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参加免修考试."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教育课),体育,军训以及实习,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得免修.

2.学生申请免修考试,必须在每学期选课结束后填写《课程免修考试审批表》交学生所在系,经系教学主任审核批准后转开课系,经开课系审核其学习能力以及先修课学习成绩(一般在75分以上),同意并按规定缴费后方可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参加免修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参加考试,过时不予补办.

3.一门课程只能提出一次免修申请,免修考试累计三门未通过者,不得再提出免修申请.

4.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并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字样.成绩以实得成绩乘以1.1系数计(乘以系数后的成绩最高以100计).如免修课程有实践环节,需补做及格后,方可给予学分.

5.免修考试的命题,监考,评卷,考试和日程均由开课系负责安排,学校教务处进行核查.

五、本办法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试行)

一,学生入学后,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发给学生证,校徽.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系部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学生证方为有效.学生进出校门需佩带校徽接受门卫检查.学生停学,退学,毕业(结)或其它原因(休学除外)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还学校.如有遗失,按章收费.

二、学生证和校微是在籍学生的件和标志,学生应妥善保管和佩用,不得涂改,转借和冒用,如经发现,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三,学生如不慎丢失学生证,校徽,必须及时向班主任或辅导员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丢失时间,地点和原因,并注明丢失的学生证的学号和校徽编号.

四,学生要补或校徽,应在学生证或校徽遗失1个月后,由本人持系部开具的介绍信到《苏州日报》社或《苏州科技学院报》编辑部刊登挂失广告,声明作废(所需费用一律自理).然后持刊有遗失广告的报纸原件到学校教务处教务科补办手续(石湖校区到校区教务办,天平校区到校区教务处).

五,学生补或校徽时,应交纳工本费.学生购使用"优惠卡"的费用按规定收取.教务处补或校徽的时间为每周一下午.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或校徽一般只准予补发一次.

六,遗失的学生证,校徽一旦重新找回,应将补办的学生证,校徽及时交回教务科.一位学生不得持两个学生证,校徽.如发现有上述情况,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拾到他人学生证,校徽,应立即送还本人或送交教务科或学校保卫部门.

七,在籍学生寒暑检测回家乘坐火车,可凭学生证和"优惠卡"购写半票.学生证上相关信息和"优惠卡"内的信息必须一致.如家庭住址有变更,应持父母所在单位证明,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领导同意后方可到教务处教务科更改手续.

八,学生应提高警惕,谨防坏人利用学生证,校徽为非作歹.如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

九,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勤规定(试行)

一,学生必须按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检测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因病请检测须凭校医院或市,县级医院的病检测证明.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请检测时,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或通过班长向有关部门请检测手续:

1.请检测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报系办公室备案,

2.三天以上一月以内由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3.一个月以上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审批材料留系存查.

4.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检测由带队教师批准,但须报系办公室备案.

三,学生请检测应事先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请检测.请检测期满,应到系办公室或向批准人履行销检测手续,如检测满仍不能返校,应按上述规定,续检测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四,凡未请检测或请检测未准而擅自休检测或请检测期满未续检测者,均按旷课论.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天等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

五,对学生考勤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或班主任)共同负责,班长(或班委)必须认真配合,主动向任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缺勤情况.任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应经常向分管系领导汇报学生缺,旷课情况.各系应定期检查学生的考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学生未按上述规定有关请检测手续而造成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遇意外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

七、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降级,退学,试读

管理规定(试行)

一、自愿降级

1.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跟原班级正常学习进程有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减缓学习进程的学生,可以申请降级学习.

2.自愿降级的学生,应在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降级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系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即可降级手续.过期不予受理.

3.降级的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的标准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二、应予降级

1.经补考,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时,应予降级.

2.须降级学习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降级通知后一周内,到所在系降级手续.学生在交清所有费用后,才取得降级学习资格.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3.降级的学生按降级后所在年级标准交学费和住宿费.学习该年级教学计划中当年课程时,不需另交重修费.重修其它课程时,应交纳重修费.重修收费标准学校另行规定.

4.降级学生将被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并随下一年级重读.下一年级无该专业时,可允许其跟原年级试读或转相近的专业降级学习.

5.降级学生,如考试课程(包括补考)达5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跟原年级试读.学生应在跟级试读时重修试读前的原不及格课程.跟级试读期间,学生所有的不及格课程均可按补考的规定申请补考.申请跟级试读的学生应增交一年的试读培养费.

三、退学和试读

1.学生因以下两种原因导致退学的,在完退学手续后可以申请试读:

(1)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连续降级或降级达两次以上,

(2)经补考,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16学分及以上或累计以往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24学分及以上,

2.准予试读的学生,学校将缓发退学证明.试读期一般为一年.实行降级试读.

3.要求试读的学生应在接到学校退学通知后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试读申请(附家长意见).系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在获准试读后方可试读手续.

4.获准试读的学生必须交纳试读费(收费标准另列).在交清所有费用后,才取得试读资格.

5.退学试读的学生在完相关手续后,将被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并随新班级学习.下一年级无该专业班级时,学校一般不受理其试读申请.

6.试读期满,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小于12学分,且试读期间未受过行政处分,可取得学籍.否则,作再次退学处理.

7.退学试读学生在试读期间,不能休学手续,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公费医疗和各种补贴.

8.学生在退学试读期间,若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学校则取消其试读资格,终止试读,令其退学离校.

四、旁听

学生在降级和退学试读期间,应按照跟读班级教学计划学习,参加降级或试读所在班级的各项活动.在完成所在班级学习任务和以往所缺课程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旁听上一年级的课程.但须预先向所在系提出旁听申请,经系教学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按课程门数交纳旁听费(旁听课程收费标准另列).学生一学期旁听课程和应修课程学分数不能超过24,其中考试课程学分不能超过12学分.旁听课程通过考核取得的学分可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五、本规定自2002级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关于学年制条件下学生升级,留级(降级)与退学问题的处理方法

依据合并前两校原有的学籍管理办法中涉及升级,留(降)级与退学的有关条款,对我校学年制条件下学生学籍管理中有关升级,留级(降级)与退学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办法:

一、升级和留(降)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2.经补考后,一学期或累计以前各学期仍有三门考试课程或四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3.建筑系和美术系学生的设计类课程不及格,不得补考,须留(降)级.

4.留(降)级学生,如考试课程(包括补考)达50分及以上者可申请跟班试读.学生应在跟班试读时重修试读前的原不及格课程.跟班试读期间,学生所有的不及格课程均可按补考的规定申请补考.申请跟班试读的学生应增交一年试读培养费.

5.应予留(降)级而又满足跟班试读条件的学生,可在学校下达学籍处理通知起一周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系教学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缴纳跟班试读培养费后,进行跟班试读.

6.留(降)级学生,如应修课程已在留级前修完并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如当学期应修课程少,确实学有余力,可按一定条件申请旁听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

7.留(降)级学生申请旁听课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旁听课程的门数应使学习课程的总门数不超过6门,其中考试课程不超过3门,

(2)旁听课程的上课时间不能与必须修学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3)作为课程考核的各类实习和课程设计,不得按旁听完成.

8.旁听课程考核合格,既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如考核不合格,应在后续学年内重新修读,在学籍处理时不按不及格课程记载.

二、退学和试读

1.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补考,一学期或累计以往各学期仍有四门考试课程或五门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达2次以上者,

(3)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者,

(4)休学,停学期满不复学手续者,

(5)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6)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者,

(7)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规定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不属处分.

2.凡因学习成绩差而退学的学生,如本人和家长愿意,可申请暂时缓退学,留校试读.在学校下达学籍处理通知起一周内退学手续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经系教学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缴纳退学试读培养费后(如有欠缴以往培养费,应先交费,再申请试读),进行试读.

3.退学试读期一般为从应退学的学期起一年.除在退学试读期内被取消试读资格外,退学试读期不得提前结束.退学试读的学生应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4.退学试读期内,如应修课程已在退学前修完并考核合格,可申请免修.退学试读期内学生:

(1)必须修学退学试读所在年级当前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中的未修课程和不及格课程,

(2)必须修学退学试读所在年级的以下各年级当前学期内开设的课程中的不及格课程,

(3)可按一定条件申请旁听学习上一年级的部分课程.

5.退学试读期内学生旁听学习的课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旁听课程的门数应使学习课程的总门数不超过6门,其中考试课程不超过3门,

(2)旁听课程的上课时间不得与必须修学课程上课时间冲突,

(3)作为课程考核的各类实习和课程设计,不得按旁听完成.

6.旁听课程考核合格,即按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旁听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在后续学年内重修,在学籍处理时不按不及格课程记载.

若学生一学期内已没有上述第4款第①②项课程,可不旁听任何课程,离校休整一学期.

7.退学试读学生应在试读期内向所在系申请原不及格课程的考试,由系报教务处.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安排考试.逾期不受理.

8.学生在退学试读期内,若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学校将终止其试读,令其退学离校.退学试读期满,如应修课程(包括上述第4款第①②项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未达留(降)级标准,且无违纪现象者,可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做出综合考评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取得学籍.否则,作再次退学处理.

9.退学试读期内原则上不休学和停学.

四、本办法适用于2000级,200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试行)

一、重修课程范围

凡修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课程应予重修:

1.一学期中,学生缺课或旷课时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考试旷考,考试,

3.补考或缓考不及格,

4.建筑设计类课及其他单独设置的实习,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者.

二、重修课程管理

1.课程的重修可以采取插班全程旁听,部分旁听或自学的方式进行.若某一学期同一课程重修学生多于30人,学校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

2.重修公共课程,由重修课程所在的教学单位安排一定量的重修课时,并指定辅导教师,完成规定的作业.教务处负责协调,安排上课教室等事宜.

3.重修专业课程,由课程所在系具体安排学生的重修事宜.

三、重修课程考核

1.重修课程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每学期组织一次,原则上和校内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2.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补考,应继续重修该课程,学籍处理时,不作为新的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

3.重修课程成绩以实际获得分数记载,并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同时注明"重修"字样.重修课程不及格,学生必须再申请重修.

四、重修课程收费

1.学生重修课程应先提出申请,并按重修课程的门数和重修方式交纳重修费.自学重修不需另行交纳费用.学校根据重修申请安排重修课程的考试.

2.独立组班和插班重修的收费标准另列.

五、本办法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停学实施细则(试行)

一、凡我校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停学.

二,停学手续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署意见,并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停学申请表》,经系教学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至教务科停学保留学籍手续.

三、申请停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其它时间不予.

四、停学日期从办妥手续之日算起.停学以一年为最短期限.学生允许在校年限(含因病休学,因故停学保留学籍时间)本科生不得超过8年.

五、学生停学期满,在允许在校年限内可申请续停学一年,并必须在停学期满前两周内申请续停学手续.

六,办完停学手续的学生只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任何待遇.停学学生必须离校,学校不为其保留宿舍床位.停学期间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计量学分.

七、学校将暂时收回停学学生的学生证,医疗证和借书证等,发给停学证明书(不发明).

八,学生停学期满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复学手续,不按时复学者学校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停学学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额度,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交纳.

十,停学学生复学时,需提供停学期间主要活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打工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有关无犯罪的记录证明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十一,学生在停学期间,学校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因发生工伤或意外伤害事故致残,或患病等导致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者,均不得复学,学校将作退学处理.学生在停学期间的一切言行及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十二,学生停学期间,因犯错误或触犯刑律,符合《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行政处分条例》处分规定"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者,不予复学,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三,停学学生复学后,必须在校学习期满一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停学.

十四,因自费出国留学而停学的学生,如因故未能出境,在保留学籍期间,将护照交还机关后,经省教育厅自费留学审核办公室证明,可向学校申请恢复学籍.

因自费出国留学而停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可申请旁听,按旁听收费标准缴费学习.学校承认其学习成绩,并记入学籍档案,但不能进入毕业环节.待恢复学籍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按要求完成学业后核发毕业文凭.

十五,本细则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实施细则

(试行)

一、取得我校本科学籍,修业满一学年的学生,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二、转专业每学年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五~六月份.

三、提出转专业申请除应满足《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一年级或二年级所学课程的平均绩点≥2.5,

2.接收系提出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3.在学期间无违纪违规记录,无欠费,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学习时,一般应降级学习.

五、对于部分降级和退学试读学生,如若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可以申请转专业学习.

六、转专业的具体程序: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附家长意见,如属联合培养还需征得委培单位同意),并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递交学生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与拟转入系联系,并提供学生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表现说明等材料.经拟转入系审查考核同意接收后,由学生所在系报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随转入专业学习.

七,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转入专业同年级教学要求后方可升级或毕业.试读生转专业时,需按转入专业要求试读,试读合格方可转为正式生.

八,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只能转专业一次.

九,本细则自2002级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

(试行)

一,本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数,但已取得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可结业离校,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经家长签署意见,并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到教务处教务科有关手续.

三、延长学习年限期满,允许继续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年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四、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需在标准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30日前,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时需按要求交纳费用(标准另列).

六,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和家长书面同意,经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批准,可离开学校自修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学生应于学校举行相关课程期末考试前,到学生原所在系课程考试手续,参加课程考试.

七,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采取不同于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的管理办法,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八,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列入当年派遣计划.

九,本办法自2002级起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年制条件下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一,我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其它环节的学习,经积欠考试后仍有不及格课程或其它环节未达到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二,学生不合格课程(或教学环节)未达到学校留(降)级规定者,方具备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资格.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一般以一年为限.

三、延长学习年限需本人申请,家长签署意见,并填写《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

四、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手续,需在最后一学期毕业资格审核前,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五、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时需按要求交纳费用(标准另列).

六,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采取自修方式完成不合格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于学校举行相关课程的期末考试前,到学生原所在系课程考试手续,参加课程考试.仍不合格者,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该课程的补考.积欠的其它教学环节,按照学校的要求完成.CET(或TEM)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应在校内报名参加CET(或TEM)考试.CET仍不合格者,可参加校内英语水平考试.

七,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毕业时间以学年为单位按延长学习年限后的时间计,其学位授予按《苏州科技学院关于学年制条件下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八,对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采取不同于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的管理办法,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时,应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九,按学校规定可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若自愿通过延长学习年限提高学习质量,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参照本办法.

十,本办法适用于2000级,200学生.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中,英文成绩单

和明的规定(试行)

一、在校学生经批准准予自费出国学习需要出具成绩单或明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到教务处教务科.

二、已毕业的我校学生因出国或调动单位需要出具成绩单或明者,须持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后.

三、应届毕业生需要出具成绩单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系签署意见后,到教务处.

四、本校留校教职工因出国或考研需要出具成绩单者,需经院人事处签署意见后,方可.

五,毕业生因书遗失,需明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盖章证明,连同登报挂失申明复印件,交教务处核准后,根据省教委有关规定,出具《明书》.书遗失不补发.

六、成绩单,明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其他部门不得出具成绩单或明,凡擅自出具的一律无效.

七,毕业班学生如因报考研究生,求职,教师资格认证,考研调档的需要,学校为其免费提供中文成绩单(1份).具体程序是: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第四学年的11月份和3,4月份)班长向系教务员提供需求人数和名单,由学生所在系统一.其它情况,均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教务处教务科.收费标准另列.

八,时间:每周一,四下午1:30~4:00.

九,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和考试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如期中,期末的课程考试,课程重修考试,补考以及各种水平考试,证书考试.

一、考试纪律

1.考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或参加考试,不得用其它替代.无者(或不全者或人与证不符者或非应试者)不得参加考试.

2.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15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考生必须按规定隔位或对号就座,并将放在课桌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监考教师有权合理调动考生的座位.

4.考生进入考场,除必备的文具(开卷考试时允许带入的资料)外,其余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包括自备的草稿纸,修改字迹用的透明胶带.文曲星,BP机和手机等具有信息储存和传输功能的电子用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文具,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5.考生不得任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应保持考场肃静.

6.考生答题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需要用铅笔者除外),字迹应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除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文字印刷不清楚之外,对试题内容均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考试时,考生应将已答完的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分散放在桌面上.用答题卡答题时,考生应将答题卡放置在身体可以遮盖的位置,完成后应将有答案的一面朝下放置.

9.学生应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违纪和行为.例如,不得在考试中交头接耳,不得在考场喧哗,吸烟.闭卷考试时,不得在考试用课桌内存放与考试相关的书本,笔记,电子辞典,通讯工具,不得夹(携)带纸条,书本,笔记本等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进入考场,不得在考试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等,不得抄袭他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给他人抄袭,不得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不得随意交换座位,不得借故暂离考场从事舞弊行为等等.如学生有违纪或行为,该次考试无效,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0.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急病者除外).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有监考教师陪同.

11.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与未交卷考生讲话,或在考场附近谈论试卷等.一经交卷,不得取回重做或补做.

12.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放在课桌上,安坐原位,待监考教师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3.考试违纪,的考生应服从监考,巡考的指令,否则送交学校保卫处.

14.所有考生应遵从监考教师的安排,监考教师有权处理考场内的突发事件.

二、考试违纪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违纪:

1.不服从监考教师指挥,不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或拒绝出示者,

2.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从劝告者,

3.未经同意擅自起立,走动或出入考场者,

4.交头接耳(经警告不改者视为考试),

5.擅自将考卷拆散者,

6.将BP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者,

7.参加考核不交卷者,

8.考试结束后,对监考教师有纠缠行为和无理要求者,

9.答卷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大学英语教学中的文化导入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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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者.

三、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

1.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本,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文具盒内或笔袋内等处,或在桌面及其它地方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本,笔记,资料,纸条等有关考试内容的文字资料,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双方),

3.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4.传条,核对答案,互换试卷等协同他人,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将试卷占为己有,

6.利用文曲星,BP机或手机工具,

7.请人代考,考试,组织团伙,偷窃试卷等,

8.其他考试行为者.

四、对考试违纪,的处理

1.考试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给予正常的补考机会.

2.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该课程成绩考核以零分计,在登记成绩时注明""字样.不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只能重修.

3.累计违纪两次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两次,给予勒令退学及以上处分,

4.协同者与者同等处理.

5.凡本规定中未列出的其它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

6.考试或违纪情节轻微,且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接受处理态度好者,处理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

五、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报告送教务处,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系,由系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处分决定由学校公布.

六、本规定在全校各年级试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60

·44·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