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关于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补充规定
《安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5]12号)第十二条规定了研究生在申请学位时,必须提交发表论文方可申请答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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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士研究生
在SCI检索,影响因子≥3.0或本学科领域排名第一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允许两人并列第一作者,影响因子≥5.0,可允许三人并列第一作者.
硕博连读博士生如单篇研究论文的影响因子≥2.0,则不再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二、硕士研究生
在SCI检索,影响因子≥1.0的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可允许两人并列第一作者,影响因子≥3.0,可允许三人并列第一作者.
凡是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04年以及以后编印的)中所列的期刊,在《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的影响因子≥0.2的期刊,在PUBMED检索的刊物,均视为核心期刊.
对人文学院所涉及的科学技术哲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等学科专业可按"在公开出版的具有C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执行,期限为五年(即截止到2016年7月1日),但必须署名通讯作者.对于无通讯作者署名的期刊,只能署名2人且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方视为合格.
三、其它
由于影响因子的动态特点,因此无论在投稿时(以收稿通知日期为准)还是论文发表时该期刊的影响因子符合要求的,均视为合格.
以上所有期刊的增刊,汇编,论文集以及会议论文均不在此范围.
本补充规定经2016年12月26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学科学位建设学位论文规定
发:各有关单位
安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印发
拟稿人:周晓磊校对人:王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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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字〔2016〕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