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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申报条件1

第三章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4

第四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6

第五章附则9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人力资源"一体化,规范化"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绩效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公司电力会计工作的专业特点,特制定《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以下简称《评审细则》),作为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细则》,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四条本《评审细则》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凡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凡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凡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七条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教授级高级会计师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

2,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工作3年以上.且任现职期间,业绩显着,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或省(部)级颁发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者(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省(部)级以上财务,会计研究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博士学位后8年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后12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5年以上,且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高级会计师

1,博士后出站人员,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可直接认定为高级会计师资格.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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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原单位不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取得硕士学位后7年以上,或本科毕业后10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15年以上,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后,可申报评定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八条外语条件

(一)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二)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具备在2小时内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并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取得B级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可使用C级合格证书).

第九条计算机条件

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须能较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辅助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工作,并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4个模块的合格证书(县级以下单位人员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者可使用3个模块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条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一)精通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深入的研究.

(二)精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精通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熟悉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五)熟悉相关电力生产及管理知识.

第十一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者须同时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一)主持完成过省(部)级的重点公关项目,或大型企业单位的资金或投,融资管理,或成本管理,会计核算,财务预算等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取得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具有较强的财务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三)能承担或主持制定财务会计标准,制度或编写财务会计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等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创新.

(五)能组织,指导高,中级财会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第十二条业绩与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做出如下业绩之一:

1,国家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2,省(部)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财务会计研究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2项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3项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财务会计专业项目或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两名以上有关专家及省级以上单位证明为准,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下同).

5,作为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的重大财务,会计专业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全省或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了较显着的效益.

6,在承担本专业科研项目过程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产生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有较大价值并取得显着效益的技术发明专利1项(发明人,不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7,主持分子公司级以上财务会计重点研究项目,取得突出成绩.

(二)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着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国际文献检索系统SSCI(SocialSciencesCitationIndex)收录论文1篇,或出版专着或译着1部(第一作者,下同).

2,出版着作1部(主要编着者,主审者),并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并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篇以上.

4,专业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

(三)申报教授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者,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须提供1至2项能代表自己绩效水平的工作实例报告,参加专家组的答辩.

第四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一)系统掌握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财务会计专业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熟悉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四)了解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五)了解相关电力生产及管理知识.

第十四条工作经历和能力条件

(一)须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地开展本职工作.

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经济核算,会计核算的经历,具有负责制定本单位财会规章制度的能力.

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工作,包括拟写作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2,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写作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3,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帐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

4,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工作.

5,作为骨干力量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十五条业绩与成果条件

(一)任现职期间,须做出如下业绩之一:

1,本专业1项国家,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分,子公司及以上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发.

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着.

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

6,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7,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分,子公司级以上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着成果.

(二)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财务会计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着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1部专着或译着(第一作者或主要编着者,下同).

2,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2篇(需提供证书,下同),或以上论文各1篇.

3,在专业刊物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以及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其中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30000字(需提供证明材料).


4,在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并获奖论文1篇,且主持制定公司或分,子公司正式颁布实施的有关会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程,技术规范,导则等(须提供证明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评审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七条本《评审细则》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人才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评审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工程,会计,经济,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的通知》(人评〔2006〕27号)有关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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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2016-03-22实施

2016-03-22发布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会计专业教授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