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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学院文件

沪金院发〔2016〕66号

关于印发《上海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上海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修订)上海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金融学院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营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进一步加强全日制学生课程考试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金融学院本科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和《上海金融学院专科学生(学年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与领导

(一)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应坚持考试过程严格,公正,确保考试结果真实,有效.凡属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二)凡学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方可得到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三)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办法进行组织和协调,各院(系)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处室协助配合.

(四)学校各级领导对考试工作有监督和巡查的义务,根据需要由教务处安排参加考试巡考工作.有关职能处室及院(系)应抽调适量干部,教师协助教务处担任巡考员,按规定的职责对全校考场巡视检查.

(五)各院(系)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布置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并用有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有关考场规则的宣传和教育.

(六)教务处组织校级巡考组,院(系)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对考场情况进行巡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巡考人员要按时巡视考场,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并对监考教师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及时填写《巡考记录》.

第二条考务工作

(一)课程考核分类

全校课程考核分为集中考试和非集中考试两种.

(二)考试时间

1.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依据当年校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入《考试安排表》(含课程,时间,地点,监考人员,巡考人员),于考试前两周下发各院(系).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2.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试时间原则上在每学期集中考试周的前一周进行,课程的具体考试时间由各院(系)确定,经教务处统一协调,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若遇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必须报经教务处批准.

3.集中考试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针对一些课程的特点,可以适当缩短考试时间,但不得少于90分钟,口试时间每人至少20分钟,非集中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90分钟.

(三)考场安排

1.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

2.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尽量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

3.集中考试课程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进入《考试安排表》.

4.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安排,由各院(系)具体负责,教务处统一协调.

5.学校后勤,保卫等部门应保证考场设施完好和考场及考场周围环境整洁,安静.

(四)监考

1.集中考试监考人员应按以下人数配备:考生在2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2人监考,20-50人的考场应有2-3人监考,50人以上的考场,必须有3人以上监考人员.非集中考试监考人员一般按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人.

2.集中考试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分配监考人数,各院(系)根据本部门监考人数落实监考人员.教务处具体安排《考试安排表》,院(系)教学秘书负责根据《考试安排表》通知有关人员.

3.非集中考试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属院(系,部)安排,由各院(系,部)教学秘书将监考人员名单送交教务处留存.

4.监考人员必须由我校教职员工承担,特殊情况下,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部门干部有参加监考的义务.

(五)试卷及管理

1.使用专用试题纸进行命题.命题教师应保证试题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题应按照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打印.教务处接到集中考试试题原稿时,要对题稿的质量进行审核,凡符合要求的应立即进行登记.集中考试试卷由教务处负责送文印室印刷,否则不予受理.非集中考试试题经各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院(系)负责送文印室印刷.

2.文印室收到题稿后,应立即登记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试卷印刷.并要求做到:

(1)试卷印刷要规范,采用专用试卷袋封装试卷,专用试卷袋上应注明使用日期,课程,班级,份数以及送印联系人的姓名.

(2)封装好的试卷,必须份数准确,每考场提供2份备用试卷.

3.试题和试卷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试卷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凡印刷多余或报废的试卷应当即销毁,试卷保管要有防盗,防火措施,试卷由教务处负责考务工作的人员在考前30分钟向监考教师分发,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应立即向教务处领导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4.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应由开课院(系)登记,装订并按规定装袋后交教务处统一保管.

5.教务处,各院(系)主管领导应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命题,阅卷和学生答卷情况.

第三条考试方式和命题

(一)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开卷),口试和机考实践操作,设计,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综合评定等方法考核,或采用上述两种以上的方法相结合进行考核.除主要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教学要求确定考试方式,报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注意到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凡覆盖面较大的必修课都要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评分.集中考试课程中凡有试题(卷)库的则从试题(卷)库中调题,无试题(卷)库的课程考试命题原则由教研室统一组织教师命题.两个以上教学班级统一讲授的课程,应依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非集中课程考试命题原则上由本课程主讲教师命题,有关教师参加讨论后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考试课程应准备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并附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集中考试课程试题由教务处任选一份作为期末考试用,另一份试题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留作备用.非集中考试课程的考场或监考人员无法满足考场安排和监考人数要求,应同时使用两套试题,试卷发放一般以"Z"字型办法发放.

4.命题教师必须在考试前30天提交试题,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和签字后交教务处.

5.考试试题不得连续重复使用.

第四条成绩评定与成绩管理

(一)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计分,实践或其它教学环节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

(二)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主要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学生出勤等情况)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非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计算,集中考试的课程成绩一般以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计算.成绩一般应控制在优(9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20%,优良总计(80分以上)出现的频率≤50%的范围内.

(三)缓考,旷考,考试的课程的成绩评定,分别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四)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10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录入,并将打印的两份纸质考试成绩登记表签名后交开课院(系),其中一份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连同该门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报教务处.

(五)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或学校提供的其他查询方式查询本人成绩.学生成绩及排名是评奖评优,报考辅修专业及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等事宜的重要依据.

(六)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申请查阅试卷.查阅试卷申请应在新学期第一周周五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并填写《上海金融学院查阅试卷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任课教师,课程主讲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共同核查试卷.跨院(系)修读的课程,由学生所属院(系)报教务处,经教学主管处长批准,由任课教师,课程所属院(系)教学主管领导和教学秘书,学生所属院(系)学生辅导教师共同核查试卷.核查试卷后均应做出审核结论.

(七)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改成绩,由核查小组向教务处提出核查意见,经同意后,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改,并经课程所属院(系)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

(八)阅卷教师对试卷评阅负责,任课教师对成绩评定负责,教学秘书对成绩管理负责,任何人员不得应学生要求提分或加分,否则,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人员应熟悉监考程序和考场规则,严格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员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草稿纸,考场情况记录表等材料.开考前15分钟,检查清理考场,组织考生入座并检查考生(学生证或校园卡),无证(卡)学生一律不准参加考试.考试前10分钟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及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同时核对试卷的科目,时间和份数,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务办公室报告.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

(三)考试开始时间到时,监考员应宣布考试开始,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员在前面监考,另一名监考员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班别,学号等信息是否正确,完整,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并让考生在"考生座位表"上签名.如有问题立即查明并处理.考试过程中,监考员应保持一前一后对考场进行监督,并不定时地进行巡查,但不在个别考生桌旁长时间逗留,不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以免影响考试.

(四)开考30分钟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提前交卷的考生可允许出场.

(五)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对试卷上文字印刷不清楚的询问,应当众予以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并提醒考生.

(六)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监督考生遵守《上海金融学院考场规则》情况,对考生违纪,行为应制止,注意保留违纪,证据,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七)监考人员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应佩戴规定标志,关闭手机,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聊天,听音乐,接听,发短信,抄试题,改试卷等.

(八)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九)考试终止时间一到,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不得拖延.考生交卷后方可退场.

(十)考试结束后,认真整理,清点答卷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和试卷袋封面,及时将试卷,考生座位表和考场情况记录表送交教务处考务办公室.

第六条考场规则

(一)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监考人员排定的座位就坐.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学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二)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能代表学生身份的(如学生证,校园卡),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三)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携带水性笔,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及其他指定的考试必需品,不得将任何通讯工具及带有复杂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记事簿,电子词典,掌上电脑等带进考场,除开卷方式指定的资料外,不得将书籍,讲义,笔记本等带进考场.已带进考场的上述物品,一律在考试开始前集中放在教室前方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否则以违纪或论处.

(四)学生在考试中不得互借文具用品,如计算器,三角板,橡皮擦等.

(五)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需要草稿用纸时,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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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学生对试题字迹看不清楚时,可举手向监考老师询问,但不得涉及试题内容.

(七)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代考,夹带,传递,抄袭,换卷,偷看或其他形式的行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以协同论处.

(八)考试进行中,学生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老师同意并随同,且不延长答卷时间.擅自离开考场的,作交卷处理.

(九)学生答卷完毕,须将试题纸,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同交给监考老师,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和大声交谈,喧哗.

(十)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应停止作答,立即交卷,不得拖延.逾时交卷或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以违纪论处.

第七条缓考与补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凡请病检测者,须附上学校医务科病检测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二)凡因急病无法提出缓考申请和手续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的二日内凭"急诊病检测证明"补办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三)考试(查)不及格的课程或缓考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内进行.

(四)自2016级起,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中,在规定学制内倒数第二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生补考不及格或缓考不及格,因课程没有重修机会,在规定学制内最后一学期安排一次补考.

(五)补考阅卷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天进行,三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并将一式两份纸质成绩单签名后交开课院(系),其中一份经院(系)教学主管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八条其他事项

(一)学生应在考试周的前二周进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的考试管理查看本人参加考试的信息并下载备存,如有疑问,学生应在考试周的前一周与教务处联系解决.

(二)院(系)可依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级起实施.

上海金融学院校长办公室2016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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