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深入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16〕9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环境创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60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6〕16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为绿色陕西,人文陕西,生态陕西奠定坚实的基础,现结合实际,就开展省级生态市,生态县(含县级市,区),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省级生态市
(一)申报程序
1.遵循自愿的原则,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省环保厅.
2.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经省环保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3.认真执行规划,每年向省环保厅上报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
4.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生态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市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
5.生态市建设规划批准实施3年以上,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市考核标准后,由市政府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获得省级生态市命名1年以上,且达到国家级生态市建设指标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市技术考核及验收.
(二)验收程序
1.开展省级生态市建设的设区市,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同时填写《生态市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见附件)(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
2.省环保厅接到市政府关于生态市建设验收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调研,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市,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3.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反馈情况和问题.市政府对问题予以整改后将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
4.经省环保厅复核后,上厅务会审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方式:
(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
(2)观看生态市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
(3)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
(4)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5)现场考察,
(6)开展民意调查,
(7)形成考核验收意见.
5.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
对公示无异议的市由省环境委员会报省政府审定命名.
(三)申请验收材料
1.市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生态市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
2.市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市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省级生态市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
3.建设生态市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
4.创建生态市专题片(10~15分钟).
二、创建省级生态县
(一)申报程序1.创建生态县,要遵循自愿的原则,由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环保厅.2.创建省级生态县,要紧密结合县情,编制生态县建设规划,经省级或市级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由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政府予以印发实施.正式规划文本,人大决议(决定)及政府实施文件一并报省环保厅备案.3.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等机构健全,履行职责,指导检查到位,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并形成长效创建和管理机制.4.广泛宣传生态文明,全县创建氛围浓厚,深入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取得显着成效,并达到规定的数量指标要求.5.开展生态县建设要认真执行规划,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规划落实情况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作为创建基础资料予以检查,考核.6.省环保厅将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对开展生态县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将情况予以反馈,其整改结果作为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的依据.7.生态县建设规划批准实施2年以上,通过市级考核验收并获命名,各项建设指标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县考核标准后,向省环保厅提出验收申请.获得省级生态县命名1年以上,且达到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指标的,可申请国家级生态县技术评估及验收.(二)验收程序1.开展省级生态县建设的县,在自查达标的基础上,县政府向省环保厅申请验收,同时填写《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表》(见附件)(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底以前).2.省环保厅接到县政府关于生态县建设验收申请后,通知所在市环保局对其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县,省环保厅将及时会同所在市环保局与有关专家对生态县建设情况进行技术评估.3.技术评估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形成评估意见,反馈情况和问题.对问题予以整改后以县政府名义将情况书面报省环保厅.4.经省环保厅复核后,上厅务会审议,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方式:(1)听取创建工作报告,(2)观看生态县创建专题片(10-15分钟)(3)查阅创建工作文件,档案,(4)核查技术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5)现场考察,(6)开展民意调查,(7)形成考核验收意见.5.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公开和信箱,接收来自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对公示无异议的县由省保护委员会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三)申请验收材料1.县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的函及《生态县建设考核验收申请表》,经市环保局同意后报省环保厅.2.县人民政府创建省级生态县的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县基本情况,省级生态县建设基本条件,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和规划建设内容实施情况,创建工作的措施,成效,体会.3.建设生态县的技术报告.内容包括县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完成情况,基本条件完成情况,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检测,监测报告)等.4.创建生态县专题片(10~15分钟).三,创建省级生态乡镇(一)申报程序1.县(包括市辖区,县级市)以下各建制镇,乡,涉农街道等乡(镇)行政区划单位,均可申请开展省级生态乡镇创建.2.创建生态乡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向市环保局提出申请.3.创建生态乡镇,应按要求编制符合实际,具有操作性,前瞻性的环境保护规划,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将创建名单汇总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4.规划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满2年,自查达标后可申请验收.5.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指导生态乡镇创建工作.6.获得市级生态乡镇命名满1年的乡镇,经市环保局验收并审查符合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要求后,统一向省环保厅提出年度生态乡镇书面复核申请.7.对获得陕西省生态乡镇命名满1年的乡镇,方可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二)验收程序1.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各项要求的乡镇,由市环保局组织考核验收,并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有关材料报省环保厅.2.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创建省级生态乡镇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专家赴各地予以复核和现场抽查.3.审核合格的乡镇,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在省环保网站上公示10天,若无异议,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予以审定命名.4.对符合国家级生态乡镇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复核后向环保部申报国家级生态乡镇.(三)申请验收材料1.市环保局转报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以及《省级生态乡镇考核验收申请表》.2.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设主要内容和措施,主要创建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3.技术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和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包括有关的监测,检测报告).4.创建省级生态乡镇专题片(10~15分钟).
四、创建省级生态村(一)申报程序
1.由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环保局提出创建申请.
2.县环保局须有专人负责生态村创建工作,深入农村,积极发挥帮助,指导和协调作用,协助编制符合村情实际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将创建名单汇总由市环保局统一报省环保厅备案.
3.规划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满2年,自查达标后,方可申请验收.
4.获得市级生态村命名满1年的村,经县,市环保局验收审查符合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要求后,由市环保局统一向省环保厅提出年度生态村书面复核申请.5.获得省级生态村命名满1年的村,方可申报国家级生态村.(二)验收程序1.经自查达到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要求的村,由县级环保局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复核后,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有关材料统一报省环保厅.2.省环保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省级生态村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专家赴各地予以复核和现场抽查.
3.对审核合格的村,经省环保厅厅务会议审定后,在省环保网上公示10天,若无异议,由省环保厅报请省政府予以审定命名.4.对符合国家级生态村条件的,由省环保厅复核后向环保部申报国家级生态村.(三)申请验收材料1.申请创建省级生态村的正式文件以及《省级生态村考核验收申请表》.2.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过程,主要活动和所取得的成效.3.技术报告.包括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含有关监测,检测报告).五,监督管理
(一)对环境保护部和省政府命名的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实行动态管理.市环保局要定期对辖区内的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开展自查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省环保厅每3年组织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的复查.在环保部抽查和省环保厅复查中发现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建议取消其命名称号,并暂停受理当年该市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请.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透明的原则.各级环保部门对申报的生态建设示范区材料要严格把关,对考核验收过程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如发现欺上瞒下,瞒报数据,弄虚作检测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市环保局应建立完善本市(区)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的申报,审核,专家组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努力探索和规范生态建设示范区的创建及管理工作.
(四)市环保局要在10月底前向省环保厅上报本市(区)年度生态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和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获得命名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环境事件,且当地政府未能妥善处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接到当地群众反复投诉,比较严重环境问题的,一经查实,省环保厅将建议取消其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称号.(七)市环保局要根据国家级,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指标,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市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八)此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环保局《关于创建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和国家级生态村有关事项的通知》(陕环函〔2016〕359号)同时废止.附件:1,陕西省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试行)2,陕西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3,陕西省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试行)4,陕西省省级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陕西省省级生态市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类别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山区丘陵平原经济发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4000≥5000≥5500约束性指标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35参考性指标3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1.0约束性指标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m3/万元≤25约束性指标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5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90约束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6森林覆盖率%≥55≥30≥12约束性指标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5约束性指标8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9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约束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千克/万元(GDP)约束性指标化学需氧量(COD)<,3.0二氧化硫(SO2)<,7.0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约束性指标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85约束性指标工业用水重复率≥7013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指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且无危险废物排放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10约束性指标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3.0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17城市化水平%≥52参考性指标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60参考性指标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85参考性指标2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95参考性指标
二、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市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陕西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二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市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指标解释:
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指标解释:《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6.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3.噪声环境质量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17.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20.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数量占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附件2
陕西省省级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市名列前茅.
5.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80%以上的乡镇达到省级和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其中至少5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序号名称单位指标说明山区丘陵平原经
济
发
展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人≥4000≥5000≥5500约束性
指标2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1.1约束性
指标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m3/万元≤30
≥0.55约束性指标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50参考性指标生态环境保护5森林(林草)覆盖率%≥60≥35≥15约束性
指标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15≥15≥10约束性7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8水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
指标9噪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约束性指标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化学需氧量(COD)千克/万元(GDP)<,3约束性
指标二氧化硫(SO2)<,7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80约束性工业用水重复率≥70指标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约束性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指标且无危险废物排放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8≥10≥12约束性指标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50约束性指标15秸秆综合利用率%≥80参考性指标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80约束性指标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千克/公顷<,280参考性指标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100约束性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标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0参考性指标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2.5约束性指标社会进步21人口自然增长率‰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约束性指标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90参考性指标2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95参考性指标注:约束性指标17项,参考性指标5项
二、指标解释
第一部分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论证后,由县(市)政府提请县(市)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陕西省环保厅备案.规划应实施二年以上.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成立了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环境保护机构健全,环保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
指标解释:
成立了以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生态县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生态县建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监督生态县创建工作.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执法,环境监测机构健全.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县上有环保行政执法,环境监察机构.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指标解释:
每年完成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含Ⅲ级)以上的环境事件.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市名列前茅.指标解释: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深入开展生态乡镇和生态村创建工作,全县80%以上的乡镇达到省级和市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并获命名.其中至少5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面开展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全县50%以上的乡镇和30%以上的乡镇分别被命名为省,市级以上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
数据来源:市政府或市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单位GDP能耗等于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是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等于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水利,环保等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无公害,绿色及有机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等于×100%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林草)覆盖率
指标解释:
平原,丘陵和山区的森林覆盖率是指森林(林草)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森林(林草)覆盖率等于×100%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畜牧,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县城区按规定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COD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COD排放强度等于
COD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二氧化硫(SO2)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业的SO2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要求,本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SO2排放强度等于
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指县城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100%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工业用水重复率等于×100%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委,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采用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部门.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比例.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沼气,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委,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秸秆综合利用率等于×100%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等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产业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一年内单位耕地面积的化肥施用量,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量进行折纯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分计算.计算方法:
化肥施用强度等于×100%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等于×100%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手压井或集中深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等于×100%
数据来源:卫生,环保,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等部门.
20.环境保护投入占GDP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等于×100%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等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于×1000‰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参与率和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23.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
指标解释:辖区内开展环境教育的中小学数量占中小学总数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教育部门
注:县级生态市和区按生态县建设指标执行
附件3
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2.基础扎实.达到本市(地)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7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惜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5.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建设指标
类别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环境
质量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2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65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比例(%)≥45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655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率(%)100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90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80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90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255农药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3.5
生态保护与
建设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45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人)≥11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9014森林覆盖率(%)﹡山区≥70丘陵区≥40平原区≥15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55注:标:"﹡"指标仅考核乡镇,农场,标"﹡﹡"指标仅考核涉农街道.
三、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立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职环境保护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达到本市(地)生态乡镇(含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一年以上,且7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市(地)级生态村建设指标.编制或修订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两年以上.
指标解释:达到本市(地)生态乡镇(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指标1年以上,并获市(地)环保局或政府命名,公告,7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地)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制定的生态村指标,并获得命名或公告.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经县人大或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2年以上.
考核要求:查看,市(地)政府或市环保局的命名文件,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惜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乡镇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在秦岭范围内的乡镇要执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无随意捕杀,销售,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判断标准参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数量和等级不变或有所提高.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设区自来水,排水管网,医疗机构,道路,卫生厕所,通讯设施,文化体育活动场所,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畅通,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城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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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 写作参考 | 论文题目推荐度: | 优质选题 |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一个.12369环境投诉处理满意率要求达到95%以上."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二)考核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他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其饮用水水质需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大气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声环境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符合当地实际的处理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8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以上建设部门,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16)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其中,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利用的行政村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环卫)部门,统计部门.
5.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6.饮食业油烟达标排放率
指标解释:(该项指标仅考核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指街道辖区内油烟废气达标排放的饮食业单位占所有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百分比.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饮食业项目环保审批和验收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数据收集采用抽样监测的方法,抽样比例不得低于街道辖区内排放油烟废气的饮食业单位总数的20%.
7.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以及《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16),,是指常年存栏量为1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5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陕西省大中型家畜养殖场建设环境保护标准》(DB61/422-2016)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8.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农业部门.
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院,建设部门.
10.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乡镇辖区内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播种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播种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1.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沼气等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海洋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2.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公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
13.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城建部门,园林部门.
14.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高寒区或草原区考核林草覆盖率,具体指标值参照山区森林覆盖率标准执行.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林业部门.
15.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附件4
陕西省级生态村创建标准(试行)
一、基本条件
1,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规划科学,布局合理,村容整洁,宅边路旁绿化,水清气洁,
2,村民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强,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
3,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4,有村规民约和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二、考核指标
序号指标名称指标要求1村里有生态效益型产业,且产业收入占全村收入的比率(%),≥502农民人均纯收入(元/人/年)≥50003农户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4生活污水处理率(%)≥705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906农户卫生厕所普及率(%)≥807村庄道路硬化率(%)≥708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9农作物秸杆综合利用率(%)≥7010农膜回收率(%)≥8011农药,化肥平均施用量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2环保宣传栏设置个数(个/100户)≥113绿化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