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点赞:18306 浏览:8263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4〕75号年月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8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2004〕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浙江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及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时,可以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编码为14024000,其中申请费14024001,审核费14024002,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时,可以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收费编码为14025000,其中申请费14025001,审核费14025002.省级执收部门为省药品认证中心,市级执收部门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中心在依法对申请药品GMP认证企业进行GM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合一条生产线)2700元,另外每增加一个剂型加收2700元.

三、药品批发(连锁)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

省药品认证中心对申请药品GSP认证的药品批发(连锁)企业进行GS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

年销售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企业,2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含)至2亿元的企业,20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16000元/企业,

企业有分支机构的,按规定实地勘验审核的分支机构数,可加收2000元/分支机构.

四、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收费标准

各市认证机构对中请GSP认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GSP认证时,收取受理申请费400元/企业,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标准为:

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5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0万(合)至1000万元的企业,4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含)至500万元的企业,3000元/企业,

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企业,1800元/企业.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品的零售企业暂不实行GSP认证.

五、对被限期整改的企业组织专家复查,不再收取受理申请费,审核费减半收取.

对认证不合格的企业,在6个月以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的,按新认证企业收取费用.

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进行的初审以及各类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均不得收费.

各认证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认证企业收取年费等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认证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认证机构要按规定到同级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价费2004〕147号二00四年六月十一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的药店认证可否按分支机构收取认证费用的函》(浙食药监市2004〕3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对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药店进行GSP认证,其作要求应按浙药监市2003〕93号规定执行,既按分支机构进行认证,但鉴于药品零售有限公司下设非独立法人的药店应属零售企业范围,其收费标准统一为每药店1800元.

一、GMP认证费收费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初步技术审查时,收取受理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500元,组织专家对申请药品GMP认证的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企业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时收取审核费,收费标准为一个剂型(含一条生产线)30000元,每增加一个剂型可加收3000元.取消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向获得GMP证书企业收取的年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低于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二、GSP认证费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的收费标准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企业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向企业摊销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收单位要按规定到指定的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上述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2001〕904号)同时废止.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财综2003〕83号2003年11月24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调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执收单位和设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项目的函》(国药监办〔2003〕89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认证收费

根据《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调整GMP认证收费执收单位.其中: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在对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时,向申请企业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在对本辖区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时,收取GMP认证费(含受理费申请费和审核费),GMP认证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关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在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时,向申请企业收取GSP认证费(含受理申请费和审核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为减轻药品经营企业负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不得向取得GSP认证证书企业收取年费.

三,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主管部门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规定,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收取上述各项收费,应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GMP认证收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在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GMP认证收费和GSP认证收费的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认证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向企业摊派认证人员赴现场开展认证工作的交通,食宿等其他任何费用.

六、本文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等有关规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现对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一)与政府职能转变相适应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能转变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对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权进行梳理和重新明确,条件成熟可由市场配置的事务性收费转由市场运行.

(二)与审批制度改革和权限下放相一致原则.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省级审批权限取消和下放工作,对本部门相应的收费权进行取消和下放.

(三)一般不收费的普适性原则.除为加强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以及考虑到惩戒限制等特殊原因确需保留少量省级收费外,原则上省级政府部门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实施内容

(一)免征一批行政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和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角度出发,自2016年10月1日起,质监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3项收费省级予以免征,国土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等6项收费全省予以免征.

(二)逐步转出一批检验检测等事务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要求,自2016年10月1日起,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等3项收费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管理.交通部门的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等13项收费,随着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

(三)保留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有效保护和利用国有资源,使资源价值得到合理补偿,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切实促进生态环境安全,以及为起到惩戒,教育和限制作用,水利部门的水资源费等11项收费,予以保留.

具体涉企收费项目和实施内容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免征行政管理类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对逐步转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规定,以及《国务院转发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8号)有关要求,在稳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主管部门脱钩,转企改制的同时,对转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提出具体步骤,方案和计划,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最迟于2020年前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保留的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以及暂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检验检测类收费,省级有关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收行为,主动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接受各方监督.

四、监督管理

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对已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的项目,要严格监管,不得再以行政事业性收费名义强制收取.对资源补偿类和惩罚类收费,要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不得随意减缴,免缴,缓缴.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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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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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费实施情况表序号涉企收费项目执收部门处理意见行政管理类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质监省级免征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省级免征3征(土)地管理费国土省级免征4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国土全省免征5采矿登记费国土全省免征6企业注册登记费工商全省免征7药品登记费药监全省免征8中药品种保护费(初审费)药监全省免征9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贸促全省免征检验检测等事务类1卫生监测费卫生自2016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2医学诊断,鉴定费卫生自2016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3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文化自2016年10月1日起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4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交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5农药实验费农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6农药产品登记检测农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7计量收费质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8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质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9药品审批费(生产药典及标准品种审批,新药审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0药品检验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1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2GMP认证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3GSP认证费药监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海洋渔业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5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测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16测绘仪器检测收费测绘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转为经营怎么写作性收费资源补偿类1水资源费水利保留2占用水域补偿费水利保留3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保留4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利保留5耕地开垦费国土保留6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经信保留7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渔业保留8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海洋渔业保留惩罚类1排污收费环保保留2渔业资源赔偿费海洋渔业保留3海洋废弃物倾倒费海洋渔业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