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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

102年「505大专校园节电」试办计画

构想书徵求说明 目录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102年505大专校园节电试办计画构想书徵求说明-2-

壹,公开徵求背景说明-2-

贰,徵求计画类别-3-

申请办法及相关资讯-7-

壹,构想书申请要点-7-

贰,计画书申请要点-7-

参,相站-7-

肆,联络人关附件及网-8-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102年505大专校园节电试办计画构想书-9-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12-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18-

国科会专题研究计画受补助单位-28-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 102年505大专校园节电试办计画构想书徵求说明

壹,公开徵求背景说明

依据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总体规划报告,计画成果与国家节能减碳总计画相配合以达成国家节能减碳目标,为能源国家型计画办公室规画的重点.能源国家型计画办公室分析,我国住商部门最大温室气体减排比例为9.6%,所需的努力为施行最大节能手段包括有:节能建筑+能源管理+高效空调与照明,其中分析的商办部门共计有14类,一年最大节电量为130亿度电,而教育怎么写作业节电的比例可达47%,然前述分析为以各种节能手段的最大潜力进行分析,并未针对实际可行性与不同级别区域,性质之个别学校进行细部讨论与研究.

随着电力需求量的增加,~100学年度各级学校总计8,158所,属於高压用电户的学校约有836户,全年用电量约36.97亿度大专院校的数量只占16.4%,耗电量却高达62%.能源局出版的非制造业能源查核报告年建筑分类大用户中247所学校占16.2%为所有类别耗能最大者再与年比较,各类耗能以电力消费增长最快,由年的173亿度电增加为年的239亿度电,涨幅为38.2%.依据100年5月23日核定「政府机关及学校四省专案计画」中97~104年总体节约用电目标为10%,至100年底政府机关学校整体用电累计节约率达5.75%,其中教育部所属各级国立学校仅达2.36%,仍有努力空间.

近年来,美国大学校园纷纷采行绿色校园(greencampus)政策,藉此检视校园耗能结构,并设立节能减碳目标.就节能言,主要的项目在於以高效率照明灯具,装置感应器,废热回收等方式减少耗能,减碳方面,则是设立风能,太阳能,水力能等再生能源之发电量目标若自有再生能源发电量仍不足以满足其减碳目标时,则以外购再生能源方式因应.其他绿色校园之项目包括耗水量,废弃物处理,采购,运输,饮食,建物较低碳排放之燃料等项目.

国内将推动能源合理化的趋势,经济部表示年10月将比照油价的浮动机制,建立浮动电价制度(即现行电价燃料条款机制).根据年6月10日所公布的电价调涨方案,平均调幅为34.57%,101年已调价增加10%以上,各大学预估年需增加数百万至千万元不等之电费.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有监於电费将逐年上涨,各大学以有限的经费预算支付,不影响教学与研究,急利用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已发展之相关研究成果,快速在校园试验与运用,以解决低成本的能源使用.爰此,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办公室於101年12月6日召开「校园智慧节能规划讨论会议」决议规划「505大专校园节电计画」并拟将「505大专校园节电计画」纳入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102年节能减碳策略徵求计画.

「505大专校园节电计画」目标:以5年内运用节能技术包括:LED灯俱,电能有效管理,智慧微电网与AMI技术,节能减碳心理链结,再生能源之应用等,徵求数个学校,运用大专院校之教授学生或跨校合作,建构校园节电模式,以达到节电全校所需电费50%为目标.并次递将校园节电模式与电能管理等模式等,快速技转给能源技术怎么写作业(EnergyServiceCompany,ESCO),以期能源技术怎么写作业(ESCO)协助其它学校校园作节电计画并带动能源技术怎么写作(ESCO)产业之发展.

贰,徵求计画类别

一、目标导向整合性研究计画

(一)申请资格

1.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见附件四)

2.前项以外之公立研究机关(构),财团法人(接受政府补助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之机构).(见"计画书申请要点三")

(二)申请要点

1.研究团队之计画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含)至少二位.

2.计画研究成果必须对我国的能源技术发展有具体性的效益提升,并且於规划内容中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时程规画(RoadMap)及关键技术绩效指标(KeyPerformanceIndex).

3.最终研究成果须能产生专利或专有技术,并可技术移转至产业界,或能建立产能技术研发平台,示范厂区.

4.若不同计画申请人之计画研究目标或领域相近者,於第一阶段审查通过後,将由计画办公室协调整并成由数个研究团队共同负责之大型研究计画.

5.须为三或四年期计画.

6.须附上计画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近三年於能源相关领域之国科会及国科会以外之执行或申请研究计画之明细.

二、产学合作研究计画

(一)申请资格

1.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见附件四)

2.前项以外之公立研究机关(构),财团法人(接受政府补助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之机构).(见"计画书申请要点三")

(二)申请要点

1.产学合作研究计画分为:学界与研究界主导依循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及产业界主导依循经济部「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计画」或「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画」.

2.学界与研究界主导以「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申请之计画,构想书阶段由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提出.

3.产业界主导且与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合作研究者,由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提出构想书,通过後依循经济部「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计画」或「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画」由产业界提出申请计画.

4.研究团队之计画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含)至少二位.

5.由学术界及产业界共同合作进行计画,合作公司需配合出资.

6.计画研究成果必须对我国的能源技术发展有具体性的效益提升,并且於规划内容中有明确的研究目标,时程规划(RoadMap)及关键技术绩效指标(KeyPerformanceIndex).

7.最终研究成果须能产生专利或专有技术,或能建立产能技术研发平台,示范厂区.

8.须为三或四年期计画.

9.须附上计画主持人和共同主持人近三年於能源相关领域之国科会及国科会以外之执行或申请研究计画之明细.

参,校园节电试办计画徵求重点

计画内容应包含整体成效,执行作法及量化成果呈现,将依此作为计画补助依据.

整体成效评估重点:102年至少须减少耗能10%(与101年比较).

提出以102年为基期之1年校园节电计画.

以1年内校园至少节电10%为目标,提出逐月可节省电力使用/预估节省电费金额目标.

说明可能采取的各项节能措施及其可达成的节能量,如:照明,空调,实验室,宿舍,运输,公用设备,能源管理等.

盘点校园再生能源之可能装置容量,预期达成发电量与其发电量占比.

如无法达成上述节电量,须分析原因并提出最大可能节电量,若涉及政策与法规限制,亦可提出讨论.

分析节电成本效益(投资,设置成本与减碳量).

後续效应:提出节能减碳人才培育课程规划.

以505规划为依据,提出节能种子人才培训计画暨校园节能课程安排规划,每年校内节能

通识与系所专业规画期程/堂数/师资,及预期成效.节能减碳课程通识课程:

能源法规与政策,节能减碳专业课程

绿色能源科技政策与分析节能技术(既有课程结合

机叶片设计,太阳光电系统设计,再生能源并网技术),绿建筑设计,智慧电网设计等.

(一)全面校园节能评

研究重点:校园总量校园指标校园用电契约容量,尖峰用电校

园契约容量.

(二)校园节能技术分析

研究重点:

照明设备LED,太阳,

空调设备

节水设备

再生能源:装置太阳光电(太阳热能板),架设风力(水力)发电机等.

绿建筑:如以DOE-2软体设计建物.设计重点包括自然通风,低导热屋顶与窗户,管路补漏等.

智慧电网:可快速读取建物的耗电资料,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除监控耗能资料外,能源管理系统亦可量测建物环境的温度,湿度,压力,二氧化碳浓度等资讯,并可进一步检查相关设备的状况,以数位或类比讯号方式,调整相关设施的设定.

绿色运输:校园导入电动车或替代燃料车等.

(三)校园节能减碳经济效益评估

研究重点:产值,

占比,自制率,市场成熟度创新技术示范计画等等.

(四)校园节电政策策略规划

研究重点:

智慧电网等之组合所需的成本,节电与减碳效益等,据以制定校园节电策略.

申请办法及相关资讯

壹,构想书申请要点

一、中文构想书总页数须8~12页,格式请参考附件一.

二、构想书收件截止日期至月日下午5点.请於期限内将构想书电子

档e-mail至以下联络人:

计画研究项目承办人e-mail505大专校园节电计画陈玄jearldchen@gmail.(02)3366-8976请於送出构想书档案後,主动承办人联络,确认收到无误.

三、通过构想书审查之研究团队须向审查委员会作计画简报说明,详细时间,地点将由各类别承办人另行通知.

贰,计画书申请要点

一、需通过第一阶段构想书审查者,方能进行第二阶段具体计画书申请流程.

二,公私立大专院校及经国科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申请目标导向整合性研究计画者,需依照构想书内容及审查意见撰写具体计画书,并於国科会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作业,详细申请办法请查阅"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附件二)及国科会网站.

三,前项以外之公立研究机关(构),财团法人(接受政府补助科技研发为主要业务之机构)申请目标导向整合性研究计画,须经其主管部会核备通过,并依照构想书内容及审查意见撰写具体计画书,於国科会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作业,详细申请办法请查阅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补助计画管理系统:nst65.nsc.gov.tw/TDM/

四,申请产学合作研究计画,并依循国科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者,须依照构想书内容及审查意见撰写具体计画书,并於国科会网站进行线上申请作业,详细申请办法请查阅"国科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附件三)及国科会网站.

五、申请经济部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计画或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画之产学合作研究计画者,则向经济部提出申请,详细申请办法请查阅经济部网站.

六、计画书申请受理时间由国科会另行公告.

七、计画书格式请依照国科会规定撰写,并於受理时间内,备齐国科会所要求之资料,经由申

请机构汇整送出并造具申请名册一式二份函送国科会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规定者,不予

受理.

八,计画书申请团队须向审查委员会作计画简报说明,详细时间,地点计画办公室将另行通知.

参,相关附件及网站

一、构想书申请表

二、国科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三、国科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四、国科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五、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办公室nstpe.ntu.edu.tw/

六、国科会web1.nsc.gov.tw/mp.aspx

七、行政院国家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补助计画管理系统:nst65.nsc.gov.tw/TDM/

八,经济部「主导性新产品开发辅导计画」proj2.moeaidb.gov.tw/leading/

九,经济部「业界开发产业技术计画」innovation1.tdp..tw/index.php

肆,联络人

能源国家型计画办公室

地址:10093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97号14楼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办公室

苏菩提博士TEL:(02)3366-8194EMAIL:suputi1688@gmail.

国科会企划处

地址:10622台北市和平东路二段106号14楼国科会企划处

TEL:(02)2737-7059EMAIL:soa@nsc.gov.tw

能源国家型科技计画 102年505大专校园节电试办计画计画构想书

一、基本资料申请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研究类别研究项目(请勾选适当项目,可复选)校园节电□全面校园节能评估

□校园节能技术分析

□校园节能减碳经济效益评估

□校园节电政策策略规划申请机关申请单位计画主持人职称共同主持人单位/职称共同主持人单位/职称计画

名称中文英文全程执行期限自民国年月日起至民国年月日分年经费需求

(单位:仟元)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等等第四年:计画主持人姓名::(公)(行动)通讯地址传真E-MAIL

二,申请补助经费

费用项目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研究人力费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研究设备费国外差旅费用管理费合计贵仪中心使用费

三、研究计画之目标,构想,规划及预期成果(以2-3页为限,字型大小为12pt新细明体,单行间距为准)

四、计画主持人个人资料及代表着作目录5篇,并重点说明其有能力执行构想内容之理由.

五,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近三年国科会及国科会以外之执行或申请之能源相关研究计画

姓名研究计画名称经费来源单位执行期限

六、对其所提出之构想内容如何实践,请详述其执行计画之实施步骤与作法(以2-3页为限)

七、其执行本构想计画每年之里程碑及预期重点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101年7月19日本会第788次主管会报修正通过

一、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补助大专院校及学术研究机构执行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提升我国科技研发水准,特订定本要点.

二、申请机构(即执行机构):

(一)公私立大专院校及公立研究机构.

(二)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及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三、计画主持人(申请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资格:

(一)申请机构编制内按月支给待遇之专任人员,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专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员.

(2)担任讲师职务满四年,并有着作发表於国内外着名学术期刊或专利技术报告专书.

(3)具博士学位且受聘为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资格之专任研究人员.

(4)附属医院中担任主治医师满二年或获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四年,并有着作发表於国内外着名学术期刊之医药相关人员.

2.公私立研究机构:

(1)副研究员以上人员.

(2)具博士学位且受聘为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资格之专任研究人员.

(3)担任主治医师满二年或获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四年,并有着作发表於国内外着名学术期刊之医药相关人员.

3.教学医院:

(1)担任主治医师满二年或获硕士学位从事研究工作满四年,并有着作发表於国内外着名学术期刊之医药相关人员.

(2)具博士学位且受聘为助理研究员以上或相当资格之专任研究人员.

(二)已依相关法令退休之人员:研究院院士,曾获得教育部国家讲座或学术奖,本会三次杰出研究奖,财团法人杰出人才发展基金会杰出人才讲座或经本会认可之其他相当奖项,且申请机构於申请研究计画函内叙明愿意提供相关空间及设备供其进行研究并负责一切行政作业者.

(三)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学校,依国立大学校务基金进用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及工作人员实施原则聘任之专任教学,研究人员,按月支给待遇,经学校各级教评会审议通过遴聘,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计画主持人资格者.

(四)公立大专院校依公立大专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员遴用资格办法遴用具博士学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类稀少性科技人员.

(五)公立教学医院以医疗相关作业基金进用之非编制内专任主治医师二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之专任研究人员从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并有着作发表於国内外着名学术期刊.

具有前项第一款资格,且依相关规定被借调之人员,得由原任职机构提出申请.但借调至政府机关之驻外单位任职人员,不得提出申请.

四、专题研究计画分为下列二种:

(一)一般型研究计画:符合计画主持人资格者,得依研究专长或参考本会学门规划项目申请本项计画.

(二)新进人员研究计画:具有计画主持人资格,且於国内外担任教学,研究职务在五年以内或获博士学位後五年以内之教学,研究人员,得申请本项计画.其申请时担任教学,研究职务资历并计已超过五年之人员,不视为新进人员.

五、研究计画类型:

(一)个别型研究计画:由计画主持人依研究专长或参考本会学门规划研究项目研提之计画.

(二)整合型研究计画:包含总计画及子计画,由总计画主持人依本会规划推动之任务导向重点研究项目组成研究群,研提跨领域或跨校之计画,或就特定题目自行组成研究群研提之计画.

六、研究经费补助项目:计画主持人得依计画实际需要,申请下列各项补助经费:

(一)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

(1)专,兼任助理酬金及临时工资,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助理人员约用注意事项规定.

(2)博士後研究人员费用:

因执行专题研究计画所需国内,外或大陆地区博士後研究人员,得於计画内一并提出申请,依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於计画核定时,博士後研究人员人选已确定者,本会得一并核定,人选未确定者,仅核给名额,俟计画主持人提出合适人选经本会审查通过再依规定进用及请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员费用得另核拨,除本会另有规定外,不列入计画之研究人力费内.

2.耗材,物品,图书及杂项费用:与研究计画直接有关之其他费用等.

3.国际合作研究计画国外学者来台费用:因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画邀请国外学者来台所需费用.

(二)研究设备费:指执行研究计画所需单价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与研究计画直接有关之各项设备.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以不补助研究设备费为原则.

(三)国外差旅费:因执行研究计画需要赴国外或大陆地区之差旅费用,出国种类限下列三项:

1.移地研究:计画主持人及参与研究计画之相关人员必须从事实验,研究,田野调查或采集样本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研究计画内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研究成果论文,专题演讲或担任会议主持人者.

3.国际合作研究计画:计画主持人及参与研究计画之相关人员因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画需要者.

七,研究主持费:计画主持人近五年内研究绩效优异,研究计画经本会审查通过者,得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核给研究主持费.整合型或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研究计画,其共同主持人未担任本会其他专题研究计画主持人,且其近五年内研究绩效优异者,得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核给研究主持费.计画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仅得支领一份研究主持费.已领取本会特约研究计画主持费者,不得再领取研究主持费.但执行产学合作研究计画或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研究计画所具领之研究补助费或主持费,不在此限.支领研究主持费者,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因赴国外短期研究,离职转任非本会补助机构或退休等因素,致无法执行研究计画时,申请机构应即停止核发研究主持费,并将该款项缴回本会.计画主持人如依规定借调至政府机关担任政务人员,於借调前已执行本会研究计画并已核给研究主持费者,於担任政务人员期间不得支领研究主持费,於担任政务人员期间依规定申请本会研究计画且经审查通过者,不核给於担任政务人员期间之研究主持费.

八,管理费:研究计画经本会审查通过者,得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酌予核给管理费.

九,计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计画执行期间担任本会其他研究计画之有给助理.

十,申请期限: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应依本会规定之期限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但申请机构新聘任人员或现职人员,其资格符合规定,且从未申请本会研究计画者,得於起聘之日或获博士学位之日起三年内以随到随审方式提出,并以申请一件为限,曾申请本会研究计画之计画主持人,於外国任教或从事研究怎么写作满一年以上,受延聘归国怎么写作且返国怎么写作後未申请本会研究计画者,亦得於起聘日起一年内,以随到随审方式提出,并以申请一件为限.本会主动规划推动之任务或目标导向研究计画,另依规定之申请期限.

十一,申请方式及文件:

计画主持人应至本会网站线上制作下列文件後,将申请案送至申请机构,由申请机构汇整送出并造具申请名册及申请人资格切结书一式二份函送本会申请,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

(一)计画申请书.

(二)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个别型研究计画或整合型研究计画之总计画,子计画)之个人资料表.

(三)申请截止日前五年内(此段期间曾生产或请育婴检测者,得延长至七年内,曾服国民义务役者,得依实际服役时间予以延长,但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已出版最具代表性或与计画内容相关之学术着作至多五篇.

(四)研究计画中涉及人体试验,采集人体检体,人类胚胎,人类胚胎干细胞者,应检附医学委员会或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组相关实验者,应检附生物实验安全委员会核准之基因重组实验申请同意书,涉及基因转殖田间试验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文件,涉及动物实验者,应检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级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试验者,应检附相关单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请时提交者,须先提交已送审之证明文件,并於四个月内补齐核准文件,以利审查.

(五)依本会各学术处规定,应增填之近五年研究成果统计表.

(六)研究计画中申请使用海洋研究船者,应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申请表.

十二,计画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内申请,执行二件以上研究计画者,应於计画申请书内列明优先顺序,本会依件数逐级从严审查.

十三,多年期研究计画:

(一)本会鼓励申请多年期研究计画,个别型或整合型研究计画均得提出申请,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及生物医农类以受理多年期研究计画为原则.

(二)研究计画属连续性计画者,应以多年期研究计画提出申请,并分年填列研究内容及需求经费.

(三)本会核定执行多年期研究计画者,应按核定执行期限执行,并於期中各年计画执行期满前二个月至本会网站线上缴交进度报告.

1.经费核定清单采全程执行期间仅核给一个计画编号,补助总经费於第一年一次签约,分期拨款者,於执行期间如须经费变更,应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之规定.

2.经费核定清单采全程执行期间各年核给计画编号,且除第一年为经费核定清单外,其余年度经费为预核清单者,其预核经费如须变更,应於缴交进度报告时,一并至本会网站线上制作经费变更申请表,以凭核定经费.

(四)未经本会一次核定执行多年期之连续性计画,後续各年度计画须依规定每年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检附上年度研究进度报告及当年度工作重点.

(五)多年期研究计画之计画主持人,除特殊情形者外,不得於执行期中申请注销计画,并应将执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计画列为第一优先执行.

十四,审查:

(一)审查方式:

个别型及整合型研究计画采初审与复审二阶段审查.经审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计画补助者,其子计画如适合以个别型研究计画执行,本会得转为个别型研究计画审查.

1.初审:为相关领域之专家书面审查.

2.复审:为相关领域之数位专家共同会审.但以随到随审方式申请者,得由学术处.整合型研究计画於必要时,得请计画主持人至本会报告或由本会至申请机构实地访查.

3.各学术处审查原则,请参阅本会各学术处网站.

(二)审查重点:

1.个别型研究计画,包括计画主持人研究表现与执行计画能力,计画主题之重要性与创新性,研究内容与方法之可行性,预期完成之项目与成果及经费与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计画,除个别型研究计画之审查重点外,并包括整合之必要性(总体目标,整体分工合作架构,各子计画间之相关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总计画主持人之协调领导能力,各子计画主持人之专业能力及合作谐和性),资源之整合(各子计画所需各项仪器设备之共用情况及研究经验与成果交流构想等),申请机构或其他单位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预期综合效益等.

(三)审查作业期间:自申请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并核定公布,必要时,得予延长.

十五,申覆:

研究计画未获核定补助者,得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评审申覆作业要点规定提出申覆.

十六,研究计画补助之签约拨款事宜,依本会核定通知函规定.

十七,计画变更:

研究计画经核定补助应依计画内容确实执行,除符合下列情形,并报经本会同意外,不得任意变更:

(一)计画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留职停薪,离职,退休,调任,借调至政府机关之驻外单位任职,遭本会停权或死亡等事由,致未能执行计画或资格不符本会规定者,须计画注销,中止,暂停执行,移转至新任职机构或更换计画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等.

(二)经费用途变更或流用.但依本会规定免事先报经本会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执行期间变更.

依前项第一款申请变更者,申请机构应於事前或事实发生後一个月内向本会提出.因调任而申请移转至新任职机构继续执行者,应由原任职机构检附新任职机构之聘函影本向本会申请,经本会同意後移转.於原任职机构执行研究计画所购置之仪器设备,为继续执行本会补助研究计画,必须移转至新任职机构继续使用者,得比照.依第一项第二款或第三款申请变更者,申请机构应於事前或计画执行结束前填具专题研究计画补助经费延期及变更申请对照表送本会.第一项第三款执行期间变更以一次为原则,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长期间最多以一年为限,延长期间内所需费用,不另予补助.

十八,申请机构应依下列规定於各研究计画执行期满後三个月内向本会经费结报:

(一)本会补助研究计画原始凭证实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凭证应依本会补助经费原始凭证就地查核实施要点及专题研究计画补助合约书之规定,并应检附专题研究计画收支明细报告表一份函送本会结报.

(二)本会补助研究计画原始凭证未实施就地查核者,应检具下列各件函送本会结报手续:

1.原始凭证: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应按补助项目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附计画申请书及经费核定清单.

2.专题研究计画收支明细报告表二份.

(三)各研究计画经费如有结余者,应如数缴回.但已实施校务基金制度之学校及实施国立社教机构作业基金之机构,除本会另有规定应予缴回者外,得免缴回.

申请机构经费结报时,应依规定至本会网站制作及列印专题研究计画收支明细报告表及报销确认表.

十九,申请机构应督促计画主持人於研究计画执行期满後三个月内至本会网站线上缴交研究成果报告及出国心得报告等电子档:

(一)研究成果报告,除敏感科技研究计画或涉及专利,其他智慧财产权者外,得供立即公开查询.

(二)获补助赴国外或大陆地区移地研究差旅费者,应缴交心得报告.

(三)获补助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差旅费者,应缴交心得报告,论文被接受发表之大会证明文件及所发表之论文全文或摘 要.

(四)获补助执行国际合作研究计画者,应缴交心得报告及与国外共同研究成果.

(五)专题研究计画研究人力费内核列博士後研究人员费用者,应缴交研究工作报告表.

二十,申请机构执行本会补助之研究计画须依第十八点及第十九点规定完成经费结报及缴交研究成果报告後,该计画始为结案.

二十一,计画主持人未依规定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者,本会不再核给专题研究计画.申请机构未依规定期限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经本会催告仍未完成结案者,本会得追缴该计画一定比例管理费或於申请机构下期计画拨款项内将未结案之补助经费扣除,并得视情形暂停对申请机构之全部或一部补助.经费结报或研究成果报告不合规定,经本会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研究计画之参与人员於研究计画之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涉有违反学术者,依本会学术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规定处理.

二十三,申请机构未能配合本会奖,补助项目之申请,执行及管理之各项规定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酌予降低管理费补助比例.

二十四,计画主持人执行研究计画,应依补助用途支用,并对各项支出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申请机构应确实审核研究计画补助经费之各项支出,如发现计画主持人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应不得报销,并责成计画主持人改进,如发现计画主持人提出之支出凭证有虚报,浮报等,应为适当之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提报本会.

二十五,申请机构执行研究计画之各项支出凭证,经本会查核,如发现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者,应追缴该项支出款.申请机构执行研究计画之各项支出,疑有虚报,浮报情形者,由本会进行初审,於初审时应请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提出书面说明,初审结果认为有虚报,浮报者,由本会召开专案小组会议审议之:

(一)专案小组会议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其成员包括本会相关处室主管及会外专家.

(二)专案小组会议审议结果,如认定证据确切时,得按情节轻重作成下列处分,并通知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

1.书面告诫计画主持人.

2.对计画主持人终身停权或停权若干年.

3.要求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检讨改进.

4.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5.追回申请机构管理费,额度为浮报虚报总额一倍至三倍.

6.自次年度起对申请机构降低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管理费补助比例.

7.如虚报,浮报情节重大,认有移送检调单位侦办之必要者,即另案移送事宜.

二十六,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申请机构应切实审查计画主持人之资格条件,符合规定者始得造具申请名册并经有关人员签章,以示负责.研究计画经核定补助後,如发现计画主持人之资格不符合规定,申请机构应依相关规定缴回或追缴研究计画补助款等事宜.

(二)计画主持人执行研究计画应依科技资料保密要点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

(三)研究计画经本会审查,列为敏感科技研究计画者,执行时,申请机构及计画主持人应依政府资助敏感科技研究计画安全管制作业手册之规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与本会之相关保密要求,如未依规定,除应负法律责任外,本会得视

情节轻重拒绝计画主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会申请各项奖,补助计画经费,并追回该研究计画补助款.

(四)研究计画执行期间(含经本会同意延长部分)重叠超过三个月者,除依本会规定不列入一般专题研究计画计算件数者外,均应列入计画主持人主持本会专题研究计画之件数.

(五)同一研究计画不得同时向本会不同之学术处及学门重复提出申请,违反规定者,依本会学术案件处理及审议要点规定处理.

(六)以同一研究计画向本会及其他机构申请补助时,应於计画申请书内详列申请本会及其他机构补助之项目及金额,同一项目及金额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七)将届满65岁或已满65岁以上经获准延长怎么写作之计画主持人如申请多年期研究计画,申请机构应於申请时检附其聘书或出具正式文件证明其延长聘期年限,本会依审查结果及聘期决定是否核给多年期研究计画.

二十七,本要点未尽事宜,应依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专题研究计画补助合约书与执行同意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补助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作业要点

第一章通则

一、(立法目的)

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为落实学术界先导性与实用性技术及知识应用研究,整合运用研发资源,发挥大专校院及学术研究机构研发能量,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学术界应用研究,培植企业研发潜力与人才,增进产品附加价值及管理怎么写作绩效,特订定本要点.

二、(用词定义)

本要点用词定义如下:

(一)申请机构(以下称计画执行机构):系指公私立大专校院,公立研究机构及经本会认可之财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医疗社团法人学术研究机构.

(二)计画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系指符合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三点规定者.

(三)合作企业:系指依我国相关法律设立之独资事业,合夥事业及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外国法律组织登记,并经中华民国政府认许,在中华民国境内营业之公司,并以全程参与本会产学合作研究计画(以下称产学合作计画)为原则.

(四)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先导型):系指为产业发展前瞻之技术或知识,增加产业未来竞争力,属於高风险,高创新或需长期研发之先期研究产学合作计画.

(五)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开发型):系指为协助产业开发核心应用创新技术,包括合作企业对於特定技术或产品之共同创新开发之产学合作计画.

(六)技术及知识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以下简称应用型):系指培育计画执行机构之人才从事应用性研究计画之基础能力,结合民间企业需求,并建构企业营运模式,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增进产品附加价值或产出数位内容应用加值之产学合作计画.

(七)合作企业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作为出资比:系指合作企业指派具有研发能力之员工参与产学合作计画,并就所派人力完成评价後,由申请人检齐评价文件,送经计画执行机构循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後,该指派人力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计画核定後,计画主持人应提供该派员参与计画投入工作时间,实验纪录,工作内容及与计画执行之相关性等资料,并於完整及精简报告书中叙明.

(八)合作企业提供设备供产学合作计画使用作为出资比:系指合作企业将供产学合作计画执行使用之设备完成评价後,由申请人检齐相关评价资料及同意设备所有权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之承诺书等资料,以供该设备所有权於签约後三个月内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并循计画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後,该项设备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必要时得就该设备对计画贡献度分年编列,计画结束或计画因故终止或解除者,或合作企业终止契约,中途退出者,合作企业不得主张该设备所有权.

(九)研发成果:指计画执行机构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智慧财产权或成果.

三、(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相关规范或机制之制定)

计画执行机构应制定研发成果之规范或整体机制,以加强研发成果之管理,推广与运用,具体落实推动产学合作之目标.

第二章产学合作计画之申请,审查,核定

四、(公告及申请期限)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一次,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三次,

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受理二次,计画执行机构应依本会公告受理期间

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请方式)

计画主持人应至本会网站线上制作下列文件,并於线上签署利益回避暨保

密声明,将申请案送至计画执行机构,由计画执行机构汇整送出并造具申

请名册及主持人资格切结书一式二份函送本会,申请案应经计画执行机构

审核符合本会产学研究计画补助案件之利益回避暨保密原则,文件不

全或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受理,有二家以上计画执行机构共同进行产学合

作计画时,应由总计画主持人任职之计画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一)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书.申请本会补助总经费每年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或全程总经费超过一千万元者,应提供与该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具体规划.

(二)个别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整合型计画之总计画主持人,子计画主持人,或单一整合型计画之计画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个人资料表.

(三)申请截止日前五年最具代表性之着作,专利或技术报告最多五件(此段期间曾生产或请育婴检测者,得延长至七年内,曾服国民义务役者,得依实际服役期间予以延长,但应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四)经计画执行机构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业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作为出资比等相关文件.

(五)经计画执行机构完成行政程序後之合作企业提供设备供产学合作计画使用申请作为出资比等相关文件.前述设备完成评价後,由申请人检齐相关评价资料及同意设备所有权移转予计画执行单位所有之承诺书等证明资料,以供该设备所有权於签约後三个月内移转予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并循计画执行机构行政程序签报核准後,该项设备之评价可申请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

(六)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应检附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出资比说明,权利义务规范等书面约定文件.

(七)产学合作计画中涉及人体试验,采集人体检体,人类胚胎,人类胚胎干细胞者,应检附医学委员会或人体试验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组相关实验者,应检附生物实验安全委员会核准之基因重组实验申请同意书,涉及基因转殖田间试验者,应检附主管机关核准文件,涉及动物实验者,应检附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级以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试验者,应检附相关单位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请时提交者,须先提交已送审之证明文件,并於四个月内补齐核准文件,以利审查.

(八)其他与申请产学合作计画相关文件(包括中途退出或加入合作企业时,其智慧财产权或技术使用相关规范文件等).

计画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内申请二件以上产学合作计画者,应於计画申请书内列明优先顺序,本会依申请件数逐级审查.

六、(回避规定)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应行回避:

1.计画主持人(申请人)或其关系人与合作企业或其负责人间近三年曾有雇佣,委任或写作技巧关系.

2.计画主持人(申请人)或其关系人与合作企业或其负责人间近三年曾有,利率等不符市场正常合理交易之资金借贷,投资,背书,保证等财务往来.

3.计画主持人(申请人)与合作企业负责人为配偶或三亲等以内之血亲或姻亲.

4.计画主持人(申请人)或其关系人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之合作企业.但以官股代表身分担任董事或监察人者,不在此限.

前项所称之关系人,包含计画主持人(申请人)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属,二亲等以内亲属及计画主持人(申请人)或其配偶信托财产之受托人.

七、(申请执行期间)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为二年以上,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最多为三年.

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之执行期间为一年.

八,(研究经费补助项目)

本会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一)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

(1)含专,兼任助理酬金及临时工资,并符合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第六点规定者.

(2)博士後研究人员费用:申请人执行产学合作计画所需国内,外或大陆地区博士後研究人员,应於计画内一并提出申请,依本会补助延揽客座科技人才作业要点规定.於计画核定时,博士後研究人员人选已确定者,本会得一并核定,人选未确定者,仅核给名额,俟计画主持人提出合适人选经本会审查通过再依规定进用及请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员费用得另核拨,惟应计入本会补助总经费内,据以计算合作企业之出资比例.

(3)产学合作计画之专,兼任助理及博士後研究,得依本会所订标准,於本会补助经费中支领酬金,或依合作企业薪资标准,於合作企业配合款中支领酬金.

2.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与本产学合作计画直接有关之其他费用等.

(二)研究设备费.

(三)管理费.

合作企业提供之研究经费(以下称配合款),其编列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合款应编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管理费:本会与合作企业配合款之管理费合计应达本会补助款(不含管理费)金额之百分之十五以上.

(二)配合款得编列补助下列项目所需费用:

1.研究主持费:

(1)整合型产学合作计画:计画总主持人(至少须主持一项子计画)之研究主持费(每月不逾新台币二万元)及共同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费(每月不逾新台币一万元).

(2)个别型产学合作计画: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费(每月不逾新台币一万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领研究主持费.

2.业务费:

(1)研究人力费:专,兼任助理,博士後研究等研究人力费用.

(2)耗材,物品及杂项费用.

3.研究设备费.

4.国外差旅费:出席国际会议差旅费,国外或大陆地区差旅费.申请先导型及开发型者,合作企业得将派员参与产学合作计画所需之研究人员费用,作为合作企业配合款之出资比计算.但不得再向本会申请研究人力费补助,合作企业配合款,亦同.

博士後研究人员得因执行计画需要至合作企业参与研发,其工作内容,期间等相关事项由计画执行机构以契约明定.

九,(研究经费申请额度)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会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每年为新台币二百万元以上,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会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年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每年为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本会补助经费(不含企业配合款),整合型每一子计画或个别型计画最多以新台币一百万元为限.本会对於各类型产学合作计画,每年度依审查结果核给补助额度.

十,(审查方式与期间)

本产学合作计画与本会专题研究计画分开评比,并以专案方式进行审查,必要时,本会得通知申请人到本会简报.

本产学合作计画审查期间自申请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三个月.但必要时,审查期间得予以延长.

前项之审查期间不含补正及陈述意见之期间.

十一,(审查重点)

本会得依产学合作计画之领域性质及特色,聘请企业界,学术研究机构,

科技行政单位具实务经验者,组成评审小组负责产学合作计画之初审及复

审工作,审查重点如次:

(一)审议产学合作研究群之执行能力,研究主题与目标,企业界之技术需

求,过去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绩效,预期研发成果等.

审议研究项目及经费需求.

评估合作企业之资格,研发能力或潜力,出资及派员参与程度,承接计画成果之意愿(包括缴交先期技术移转金额或技术移转之协议)与计画成果之後续研发能力.

考评产学合作计画各年及全程之预期绩效.

申请本会补助总经费每年超过新台币五百万元或全程总经费超过一千万元者,审议与该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研发成果管理及运用具体规划.

审议合作企业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申请作为出资比之相关评价文件资料.审议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出资比率说明,权利义务规范等文件.

其他审查有关事项.

计画执行机构依据本要点第三点所提出之研发成果规范或机制,本会得纳入审查.

审查程序应遵守本会产学研究计画补助案件之利益回避暨保密原则.

十二,(核定通知)

产学合作计画申请案经本会核定後,由本会与计画执行机构签订补助合约,与计画主持人签订计画执行同意书,并由计画执行机构另与合作企业签订合作契约及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计画执行机构应於本会核定通知到达之次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契约之订定及请款事宜,未完成者,本会得注销该计画.

计画执行机构应检附依补助计画经费各期拨款明细表之各期款金额所开立之领据,合作企业配合款拨款资料或依本要点第十五点或第十六点规定应缴纳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等证明资料向本会请款.

十三,(核定条件附加)

本会之补助核定通知,得附加下列条件:

(一)计画执行机构於变更原计画项目或经费项目时应依据本要点,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经费处理原则及相关规定.

(二)产学合作计画无法如期完成或执行有困难时,应尽速函知本会并依相关规定.

第三章合作企业

十四,(合作企业之遴选)

合作企业由计画执行机构自行遴选,并得视情形遴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参与产学合作计画.

有二家以上之合作企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出资比率,申请补助项目,其他与本产学合作计画相关之权利义务等,应事先以书面约定.

(二)得共同或推选一家合作企业为代表与计画执行机构签订合作契约及其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

十五,(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

先导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共同参与研究,并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均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於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十.

(二)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得以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申请作为出资比,惟其总和不得超过合作企业配合款总和之百分之四十,其以派员参与方式为之者,应於人力费额度内作为出资比,以提供设备方式为之者,应於设备费额度内作为出资比.

合作企业应派遣技术或研发人员加入研究群,接受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之督导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员担任计画协同研究人员时,不得支领本会研究主持费.

合作企业所提供之配合款,应使用於本产学合作计画之执行或与计画执行相关之事项,不得任意支用.

合作企业於本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後一年内,有优先协商技术移转之权利.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十六,(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

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共同参与研究,并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含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之总和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三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於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三十.

(二)合作企业选择缴交先期技转授权金者,其配合款得以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申请作为出资比,合作企业无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其配合款仅得以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申请作为出资比.上开以派员或提供设备作为出资比之总和不得超过合作企业配合款总和之百分之六十,其以派员参与方式为之者,应於人力费额度内作为出资比,以提供设备方式为之者,应於设备费额度内作为出资比.

合作企业得与计画执行机构协商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其额度不得低於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五之金额,并自本产学合作计画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签约日起给予至多七年本产学合作计画所属研发成果之授权.合作企业无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於本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後一年内有优先协商技术移转之权利.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前点第二项及第三项於本点适用之.

十七,(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

应用型产学合作计画之合作企业,应依下列规定提供配合款,并应与计画执行机构协商缴交不低於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八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

(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含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之总和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二十之金额.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之配合款均不得低於当年度计画申请总经费百分之十之金额.如为整合型计画,合作企业二家以上者,各家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得低於该合作企业参与各子计画申请经费之百分之二十.

(二)合作企业得派员参与计画执行,提供设备供计画使用等方式执行本产学合作计画,但不得作为出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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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企业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後,得自本产学合作计画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签约日起给予至多三年本产学合作计画所属研发成果之授权.

前项授权内容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约定之.

合作企业得派遣技术或研发人员加入研究群,接受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之督导共同研究.若其派遣研究人员担任计画协同研究人员时,不得支领本会研究主持费.

第十四点第三项於本点适用之.

十八,(合作对象变更之程序之一)

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内,如有合作企业变更之者,计画执行机构应於发生一个月内,就合作企业变更及智慧财产权或技术使用所应遵守之相关事项,以书面约定,并函送本会审查.

前项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合作企业终止契约者,嗣後该合作企业不得主张本产学合作计画相关研发成果之任何权益,已拨付之配合款及所缴之相关授权金均不予退还.合作企业中途退出者,亦同.

因有合作企业退出之发生导致本产学合作计画无法达成原订目标时,计画执行机构得函请本会同意注销计画,本会亦得要求计画执行机构限期改善,必要时并得终止补助.

十九,(合作对象变更之程序之二)

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超过一年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计画执行机构应於第二年度或第三年度申请本会补助经费时,检附中途加入合作企业之相关资料,加入程序,其所提供之配合款,应符合本要点规定之金额,经计画主持人,计画执行机构及其他合作企业书面同意,由计画执行机构检附相关资料函报本会同意後.

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得自其签署相关技术移转授权合约书之日起,享有自该日後本产学合作计画所产生研发成果之授权,授权期间迄至第一年原合作企业之授权终止日.

开发型产学合作计画有缴交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者,如有中途加入之合作企业,应依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剩余年数之计画总经费,并依据本要点规定之比率计算应缴交之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後,於加入年度开始缴交.

第四章研发成果,结案报告

二十,(研发成果)

本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研发成果,除经本会认定归属本会所有者外,全部归属计画执行机构所有.但单一合作企业配合款(不含先期技术移转授权金)超过计画总经费之百分五十者,该产学合作计画所获得之研发成果,属於本会出资部分所应得者,除经本会认定归属本会所有者外,全部归属计画执行机构所有,属合作企业出资部分,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商议约定之.

第一项研发成果之所有权,由计画执行机构与合作企业共有时,应以书面约定由计画执行机构授权.

计画执行机构运用研发成果所获得之收入分配给计画执行机构之比率,以不低於本会补助本研究计画之出资比率为原则.

研发成果由计画执行机构负管理及运用之责者,计画执行机构依科学技术基本法,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处理专利申请,技术移转等授权事宜,合作企业不得拒绝,并应给予必要之配合及协助.

计画主持人於本产学合作计画执行期间变更所属单位时,其研发成果之归属,管理及运用等相关问题,由变更前,後所属单位,计画主持人及合作企业自行协调之,并由计画执行机构函报本会同意後.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及合作企业运用或推广研发成果时,在未获得本会书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发成果时(包括但不限於产品\商品或怎么写作之公开行销,推广或广告文宣等),引用本会之名称,会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本会与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计画执行机构及合作企业有任何关连.合作企业若违反前开规定,计画执行机构或计画主持人应立即通知本会为必要之处理.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在研发成果获准专利後,应明确标示专利证书号数.

二十一,(督导及报告义务)

经核定执行之产学合作计画,由计画执行机构负责督导,并加强管考机制.执行成效不彰者,本会得终止补助.

於产学合作计画进行期间,合作企业如有违约等重大,计画执行机构除依其与合作企业之合作契约规定处理外,并应通知本会.

计画执行机构於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後,应提供本产学合作计画研发成果之执行情形,必要时,本会得对本产学合作计画研发成果之执行情形进行查核.

二十二,(结案报告)

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後三个月内,计画执行机构应向本会及合作企业缴交产学合作计画研究成果精简报告及完整结案报告(电子档),并将产生之研发成果及实际运用绩效等相关资料,相关登录作业.

二年期以上产学合作计画,则应於当年计画结束三个月前向本会提出次年之产学合作计画申请书,并线上缴交当年计画执行之精简进度报告及完整进度报告.

计画主持人对上述产学合作计画之精简报告,完整报告及研发成果实际运用绩效登录等内容,应负完全责任,如因涉及专利,技术移转案或其他智慧财产权,影响公序良俗或政治社会安定等,而不宜对外公开者,请勿将其列入精简报告,原则上本会将公开精简报告,完整报告原则上不予公开.

二十三,(报告查核及改善通知)

本会就计画主持人提供之执行进度报告,研究成果完整书面报告之发表内容及研发成果实际运用绩效登录内容等,於必要时,得进行查核及要求改善.

第五章补助经费处理及其他事项

二十四,(补助经费之处理)

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进行产学合作计画时,应遵守相关法令规定,并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不得将补助经费及合作企业配合款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产学合作计画结束後三个月内应依本会相关规定经费报销.合作企业配合款部分,应依合作企业规定自行核销.

计画执行机构於执行产学合作计画时,应对各项支出所提出支出凭证之支付事实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应负相关责任.

计画执行机构应确实审核产学合作计画补助经费之各项支出凭证,如发现计画主持人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等,应不得报销,并责成计画主持人限期改善.

计画执行机构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各项支出凭证,经本会查核,如发现有未依补助用途支用或虚报,浮报者,应追缴该项支出款.

计画执行机构执行产学合作计画之各项支出凭证,经本会查核,如有前项之情形者,应通知计画执行机构或计画主持人提出书面答辩,并由本会召开专案小组会议审议:

(一)专案小组会议由本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其成员包括本会相关处室主管及会外专家.

(二)经专案小组会议审议结果,如认定证据确切时,得按情节轻重作成下列处置,并通知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

1.一定期间(必要时,得无限期)停止受理计画主持人对本会所有补助申请案.

2.自次年度起对计画执行机构降低本会补助专题研究计画管理费补助比例.

3.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经费.

4.要求计画执行机构及计画主持人检讨改进.

二十五,(违约规定)

计画执行机构,计画主持人未依规定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者,本会得不再核给其他研究计画之补助.

申请机构未依规定期限经费结报或缴交研究成果报告,经本会催告仍未完成结案者,本会得追缴该计画一定比例管理费或於申请机构下期计画拨款项内将未结案之补助经费扣除,并得视情形暂停对申请机构之全部或一部补助.经费结报或研究成果报告不合规定者,经本会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亦同.

计画执行机构未能配合本会奖,补助项目之申请,执行及管理之各项规定者,本会得视情节轻重酌予降低管理费补助比例.

二十六,(学术规范之遵守)

产学合作计画之参与人员於产学合作计画之构想,执行或成果呈现阶段,涉有违反学术者,依本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