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抄袭鉴定教师

点赞:17117 浏览:796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闽农林大科字〔2016〕41号

关于印发《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行为

规范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各单位:

《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规定(试行)》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迳告校科研处.

福建农林大学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

福建农林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弘扬我校优良的学术传统,进一步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预防学术腐败,促进学术交流与学术创新,形成崇尚科学,严谨治学,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法律和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文抄袭鉴定教师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学术的论文范文集 大学生适用: 学士学位论文、高校大学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96 写作解决问题: 学术论文怎么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提纲、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职称评初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学术论文怎么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质选题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博士后,研究生,本(专)科生,进修人员以及访问学者等从事的各类学术活动,包括攻读学位,申报课题,科学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等.

第二章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在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基本道德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树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已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和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检测,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等行为,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第三章科学研究与学术道德行为规范

第四条从事学术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学术界所认同的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对相关的科学文献和学术进展进行充分的查新工作,尊重前人的研究成果以及他人对学术发展的贡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成果中涉及到引用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程序时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不得蓄意将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亲自阅读原文的二次文献,从他人作品转引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四)成果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按照对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依次署名(另有署名约定者除外,但亦应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必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作者均应对自己完成的内容和结果负责,其中第一署名作者和通讯作者应对整篇论文或者着作负责.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五)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翻译和注释时,均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评价,论证或翻译,

(六)发表学术成果应如实标注各类资助项目,不得随意改变项目级别,

(七)需经学校或者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或鉴定的科研成果,必须在论证完成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外界公布,

(八)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应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坚持按章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学术地位,学术评议或评审权力,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不参加与本人专业领域不相干的成果评审,鉴定,论文评阅或学位论文答辩等活动,

(十)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十一)学生(无论在校或已毕业)署名"福建农林大学"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投稿前必须由导师签字同意,

(十二)学生或进修人员利用福建农林大学所提供的条件或在福建农林大学的教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研究,其成果署名和使用应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

第五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研究成果中,故意伪造实验数据,篡改事实,调查结果及引用资料等行为,

(二)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他人学术观点,学术思想,学术成果,实验数据或调查结果等行为(查重率≥20%的),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由他人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等行为,

(五)公开发表作品一稿多投的行为,

(六)不当使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七)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或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等行为,

(八)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着写作,而在他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行为,

(九)其它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如学术贿赂,申报科研项目或申请职称晋升时弄虚作检测,谎报成果以及包庇学生学位论文或发表论文中的抄袭行为等.

第四章受理和认定

第六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原则上应为实名,科研处受理对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生处受理对研究生的,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受理对本(专)生的.受理的单位必须为人和证人保密.

第七条对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由科研处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查实,报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认定,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八条对研究生或本(专)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调查处理,分别由研究生处或学生处(学生工作部)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调查小组进行查实,报校学术委员会对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进行认定,在30日内作出书面事实认定报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

第九条凡本规定所适用的教职工(含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科研奖励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和优秀专家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学术处理或行政处分.学术处理包括训诫,暂时(2-4年内)取消申报科研项目或成果资格,撤销研究项目或成果,追回研究经费,撤销学术荣誉称号,追回所有科技奖励金,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撤销学术职务或其它学术资格等,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进行处理,不属学校权限范围的由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或降职,撤职,留校察看和开除.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学术处理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在学校从事学术活动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各项情形的,将违规情况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减轻处理: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重处理: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阻止他人或提供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打击,报复人的,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十条对学生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按照学生工作和学籍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学籍处理和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被处理的人员在处理期限届满后,可向受理部门(科研处,研究生处或学生处)申请终止处理,申请终止处理的报告经所在学院(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相应的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经核查确认被处理人在处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和真正悔改,且未发现有新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可根据学术(学籍)处理和行政处分的相关规出终止处理的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党员,需进行党纪处理的,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学术处理及其终止的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行政处分及其终止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处分和终止处理决定书应送达被处分人.

第十四条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科研处,研究生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1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