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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16〕199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临床医学院,校机关各部处,各部门,直属单位: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修订)》已经2016年7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首都医科大学

2016年7月10日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论文为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发表的原着学术论文(以下简称"论文"),包括被SCI,SCIE,SSCI(以下简称"SCI")收录的个案报道,不包括会议论文,综述,摘 要,短篇等,论文内容应为本人学位论文一部分.

第二章发表论文要求

第三条论文篇数与水平要求

(一)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1.医学,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

2.医学,理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

3.工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4.工学硕博连读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2.0的SCI收录论文(1篇EI收录论文可相当于1篇影响因子为0.5的SCI收录论文).

5.管理学博士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或在本领域优秀核心期刊发表2篇论文,或出版学术专着1部,或被采纳政策建议1项.

(二)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1.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1篇SCI收录论文,影响因子不限.

2.医学硕博连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发表累计影响因子不低于1.0的SCI收录论文.

(三)硕士科学学位研究生

至少须在首都医科大学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

(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鼓励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第四条论文署名要求

作者署名要求

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学位申请人必须为论文第一作者,导师必须为责任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并列责任作者,通讯作者).

单位署名要求

1.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按照培养单位的规范名称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学院(学系)"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2.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市心肺血管疾病研究所,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北京市眼科研究所,北京市呼吸疾病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等单位或机构培养的研究生,所发表的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及其本单位的法定名称.如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康复医学院"和"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神经外科学院"(或"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的研究生发表论文可同时署名"首都医科大学脑重大疾病研究中心"和"北京脑重大疾病研究院".

关于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署名要求

学校鼓励博士研究生外派进行联合培养.学校外派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论文,其责任作者和作者单位的署名要求,可依据外派时研究生院,导师和联合培养机构的协议执行.原则上,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我方导师为共同作者,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应为首都医科大学.

第五条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要求

(一)学校鼓励研究生与他人合作发表较高水平的SCI论文,尤其鼓励基础与临床学科的研究生进行转化医学方面的合作.

(二)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其导师需书面说明每位第一作者所承担的工作及对论文的实际贡献,申请人学位论文与发表论文的相关性,并向本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专门汇报.

(三)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在会议记录中明确体现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的详细情况及讨论结果,并由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在校学位委员会评审中汇报,由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四)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者,每一作者所得的影响因子,按其论文影响因子和第一作者人数均分计算.科学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2.0(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小于3.0),专业学位博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1.0(硕博连读研究生不小于2.0),科学学位硕士生论文影响因子均分后不小于1.0.

(五)如与在职职工或校外人员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学位申请人本人应排在共同第一作者的首位,如与其他申请学位人员(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作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SCI论文申请学位,共同第一作者排序不分先后.

第三章发表论文的认定

第六条论文收录的认定规则

(一)鉴于SCI(或EI)收录刊物与中文核心刊物目录每年均有调整变化,SCI(或EI)发表论文与中文核心刊物以论文正式接收时检索结果为依据.

(二)SCI收录论文的影响因子以该刊3年内的最高影响因子计算.

第七条论文发表时间的界定

(一)全日制研究生申请学位的论文发表时间须为在学期间或毕业后3年之内.

(二)同等学力人员用于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应为近3年发表(以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之日计算).

第八条专利及获奖的等同认定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授权的与学位论文研究课题相关的发明专利,可用作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专利发明人"之一,发明人排名顺序不限,"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须含"首都医科大学"字样.1项专利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鉴于药学学科的特点,药物化学,药剂学和化学生物学硕士研究生可使用专利申请号申请硕士学位,但其专利需经药学一级学科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提交专利审核部门,且应在授予学位后3年内正式获得专利授权或发表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相关论文.3年内专利未获授权或未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者,由校学位办提出撤销其学位的申请.


(二)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与研究课题相关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可用作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均应为奖项完成人之一,排名不限,成果署名单位为首都医科大学.1项成果仅限1人申请学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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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生用于申请学位的发明专利或获奖成果必须为学位论文研究的重要环节,学院学位委员会须认真审核该成果与申请人学位论文的相关程度,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提交专门报告,说明审核结果和明确的使用意见.

第九条论文审核的工作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须在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网上填写并打印《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发表论文登记表》,与论文复印件一起上交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管理部门,经该单位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学位办公室再次审核合格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二)对于已被国外SCI(或EI)收录刊物接受但尚未发表的论文,学位申请人提交该刊物的正式接受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后可进入学位申请程序,国内刊物(含被SCI收录的国内期刊)的接受函及论文小样,学校一律不予认可,不可用于学位申请,已经以网络版发表的SCI(或EI)论文可认定其为正式发表.

(三)为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SCI论文,硕士生在读期间经导师审核已投往国外SCI收录刊物的论文可用于申请学位.申请人须提交杂志社的修稿函和经导师签名认可的论文全文.此类论文不认可共同第一作者.

(四)对于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接受函申请硕士,博士学位者,使用国外SCI收录刊物修稿函申请硕士学位者,待论文正式发表后下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导师和学院学位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条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论文是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体现,也是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导师应高度重视,教育并监督研究生遵守学术规范,指导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发表符合要求的论文,并在学位申请阶段作为论文的责任人做好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学院学位委员会为学院最高级别的学术评审机构,承担着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职责.对申请学位人员发表论文的审核是硕士,博士学位评审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坚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的态度对学位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发表论文是否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等进行认真审核和讨论,发挥学院学位委员会应有的作用.

第五章对未发表规定论文的研究生的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在学期间未发表规定论文的处理

未按规定正式发表论文的研究生(不包括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申请答辩,按期毕业,但暂不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待申请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论文后,学院学位委员会方接受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有效期3年.如毕业后3年内未完成规定论文的发表,今后将不再讨论其学位授予问题.

第十三条对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规定论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处理

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如未在申请学位有效期内发表符合规定的论文,此次申请无效.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可依据本规写作定本学院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但标准不能低于本规定,且报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以往颁布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规定为准.

首都医科大学办公室2016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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