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梵大学学生怎么写作教育实施办法

点赞:16346 浏览:7097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入学,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小学校具体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

第四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中小学校就近接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家长)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其家长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家长应当依法相关手续.

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高中新生按照本市当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规定入学.

第五条入学新生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录取学校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家长应当持有关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入学注册又未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入学注册又未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采用电子化手段管理学籍,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将采集的学生学籍信息输入"北京市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名册,为每一位学生分配学籍,发放学生卡,并将新生名册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

第三章考勤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勤制度.考勤按出勤,迟到,早退,病检测,事检测,旷课等项目记录.


因故不能到校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其它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应当履行请检测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检测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并及时通知其家长.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当向其家长了解情况,及时对学生进行教育,帮助其改正.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旷课一周仍不到校上课的,学校要告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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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在校学生于每学期开学时,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注册手续.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报到注册又未履行请检测手续的,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转学

第九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在本市内转学:

(一)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新户口所在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怎么写作范围的,

(二)学生随家长实际居住地在市内变更,变更后的居住地不在原就读学校怎么写作范围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的.

第十条学生在本市内转学的,持户籍,居住地变更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发给学生转学联系表,学生持联系表到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校同意并签章后,回到原就读学校确认,予以转学手续及学籍信息变更,并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生户口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有本市户籍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借读的,需转入或转回本市中小学就读,可参照前款规定转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有困难的,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高中学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

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

第十一条学校对转入的学生,应当按学生原就读年级安排插班.必要时可按其学业水平安排年级.

第十二条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检测释的学生,学校和其家长应当互相配合加以教育,对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应当依据及时制止的原则,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

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表现明显进步,并确实改正缺点的,本人提出申请,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三条对于在校期间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劳动教养的,在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仍未满18周岁且符合就学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其做好就学工作.

第十四条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儿童,青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从本市中小学校选调学生进行专业训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教育行政部门相应手续.

第五章借读

第十五条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市借读的,需持家长在京居住证明,户口簿等,经暂住地街道办事处开具在京借读证明到暂住地联系读.接收困难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