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现象再

点赞:14786 浏览:680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

如何看待、界定和规范一稿多投行为是编辑出版领域讨论的热点之一.本文从出版者、行业主管和投稿人角度分析一稿多投现象的主客观原因,并探讨减少一稿多投现象的对策.

关 键 词 :

学术论文 一稿多投 对策

如何看待、界定和规范一稿多投行为是编辑、出版领域讨论的热点之一,讨论的核心问题仍是一稿多投行为的定性,即一稿多投究竟是归类于学术不端、学术失范甚或违法(《著作权法》)行为,还是属于作者、投稿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尽管发、投双方各执一词,但如何减少、规范一稿多投现象应该成为争论双方相向而行的努力目标.

一、出版者的苦衷

从出版单位角度而言,论者多认为一稿多投是一种学术失范行为,其后果是一稿多发,扰乱正常的学术秩序,给出版单位带来人力、物力的浪费及精神上的损失.

首先,一稿多投是一种违约行为.一般来说,作者向期刊等出版单位投稿,是一种接受约定的行为.第二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有约定”多表现为期刊等所刊登的征稿启事类的内容.因此,投稿人的投稿行为,便可推断为一种自觉接受出版单位“要约”的民事行为,而一旦投稿人违背了要约中的禁止一稿多投规定,便构成了违约,从而将受到出版单位的负面评价.

其次,一稿多投给出版单位带来浪费和损失.浪费的是因稿件登记、送审、编校、编排一个或多个环节而付出的人力及物力.损失的是编排人员为稿件付出的智力劳动,因稿件的多投性质而化为乌有.从劳动与产出、生产与成本等角度而言,一稿多投都直接或间接带来了浪费和损失.

再则,一稿多投给正常的出版工作带来了影响,扰乱了出版的环节和程序.尤其是已进入三校一读环节中的稿件,如果有的一稿多投者出于“攀高枝”的心理,因为自己的稿件被更高级别的期刊录用而提出撤稿,这种现象给出版流程所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编务实践中有的校样付厂印刷或刚刚出版,才发现同一篇稿件已经捷足先“登”,面对木已成舟的现实,出版者只能望洋兴叹,对负责稿件的编辑来说无异于一种沉重的打击.


此外,一稿多投造成一稿多发和重复发表,浪费了学术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学术秩序.凡此种种,都是站在出版者的角度对一稿多投现象的负面意义所进行的探讨.

二、投稿人的理争

从作者、投稿人角度而言,一稿多投则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投稿人有权为自己的“女儿”(研究论文)寻找合适的“婆家”,且科研压力、职称晋升、审稿周期漫长、投发双方信息沟通不畅、不对等等现实问题也迫使投稿人不得以而为之.论者甚至从法律规范、行业规范角度寻找“护身符”,因为《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并未禁止投稿人多次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即没有禁止一稿多投(当然也没有鼓励一稿多投行为).法不禁民可为,投稿人所作出的一稿多投行为操作是可行的.1985年国家曾以文件形式,出台下发了规章《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13条第1款规定:“作者向期刊或出版单位投稿,或与出版单位签定约稿合同,不得一稿多投.因一稿多投给期刊或出版单位带来的损失,作者应予适当赔偿.”该规章是禁止一稿多投行为.同时,该条第5款还对审录稿期限作了规定:“大型期刊或学术性期刊收到稿件后,三十天内如不能决定是否采用,应通知作者已收到稿件,并延至三个月内通知作者是否采用.如过三个月不通知作者,作者可要求限期退还稿件另行处理;如超过六个月不退还稿件,又不采用,作者还可要求按资料费赔偿损失,但已刊登声明不退稿件者除外.计算上述三十天、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限,应从期刊编辑部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该款基本规定了3个月的审录稿期限.尽管该规章对一稿多投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下发实施细则的文件又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在实施该规定时,“结合《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内部掌握,参照执行”,可见对一稿多投的禁止性规定无对外约束力,而且该规章在2003年被国家版权局以《国家版权局废止一批著作权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而一文废止.可见法律规范对一稿多投行为的认定是有一反复的过程.所以投稿人从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的角度为一稿多投行为寻求理论支撑.

除了从保障作者的著作发表权实现的角度,有的论者甚至认为一稿多投有利于平衡作者与报社、期刊社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优秀科研成果的及时发表,甚至有利于期刊社的高效运作和良性竞争.这些都是从投稿人的角度做出的理论探讨.

三、减少一稿多投现象的思考

对于一稿多投的定性和认识尽管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公婆皆有理.但是一个不争事实是,一稿多投已是一种普遍现象,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一般说来,一稿多投多发生在一般投稿人身上,如在校研究生、中青年教师、学术职称较低的科研工作者等.笔者在编务实践中曾遇到博导也一稿多投,这就不能用学术水平高低、道德水准高下等大而笼统的标准来解释了.一般而言,投稿人之所以不顾学术道德低下、学术行为失范等负面评价而径取一稿多投,关键还是在于学术成果发表资源的紧张.而学术刊物的等级评价标准等硬性指标又无形中推波助澜,加剧了发表资源紧张的氛围,从而造成许多投稿人出现全面撒网、广种薄收等心态.

笔者认为,一稿多投现象是严峻的现实,出版单位和行业管理者有理由口诛笔伐,但也应多从自身、社会探索原因,而非一味地必欲除之而后快.从学术规范角度而言,一稿多投扰乱了学术秩序,但应与学术不端有所区别.如一稿多投与一稿多发、一稿多用、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应有区别.编辑出版界和法律界对于一稿多投多定义为: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将同一或内容高度近似的作品投给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出版单位以寻求发表的行为现象.多投的结果是或全不中,或中一,或中两及以上,对于获得两及以上刊物发表机会的情况而言,涉及同一作品是否会重复发表的问题.对于学术论文而言,编辑实务中大部分的作者追求的是作品发表而非重复发表,因重复发表事实上会给作者的学术道德带来负面的评价,所以只要编辑严格把关,重复发表或一稿多发的现象或可避免.因此单纯的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等不应混淆,一稿多投并不必然带来一稿多发的后果.当然,如果一稿多投者明知自己的作品被多家刊物录用却不撤稿,或将作品改头换面恶意追求重复发表,以达到赚取稿费、提高发表论文数量等目的,此种行为即可径直定性为学术不端.总而言之,如同编辑实务中的人情稿现象是客观存在,宜应采取堵、疏结合的方法使之逐步减少,通过堵、疏结合之道,有效引导一稿多投现象逐步减少当是解决这一客观现实的长效机制. 1. 出版者的调整

出版单位应正视一稿多投现象存在的复杂社会背景和一般合理性,不再给予此类现象以负面评价,不反对,当然也不鼓励一稿多投的做法.在出版发表论文仍然是“录方市场”的大背景下,出版单位应树立为作者怎么写作的意识,力所能及地提高审稿效率,缩短审稿周期,及时将审录情况通报给投稿人,以利于投稿人及时掌握作品的审录进展.现实中,部分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怎么写作作者意识,在与作者的往来过程中有“居高临下”的思维定势;二是很难做到完全以论文学术水准为评判录用的标准,重视老作者、人情稿,怠慢新作者;三是部分出版单位对作者负责任的意识低下,以来稿多、时间紧等为由完全不处理作者的来稿,更谈不上对作者稿件进行登记、审核、通知等程序.凡此种种,在客观上诱发了部分作者一稿多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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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业规范的跟进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应拟定出台投稿、审稿、录用等相关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审稿程序,对审稿、录用的时限作出更切实际、更为合理的规定.第二次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出版单位从收稿到审稿到确定录用,少则2到3个月,多则4到6个月,甚至更长.这种现状既可归因于审稿严格、确保学术质量等主观因素,也可归因于出版单位编辑人员短缺等客观原因.相对而言,审稿周期长是一种有利于出版单位的立场.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部门规定或行业规范,将审稿录用等周期缩至一到两月,减少、限制出版单位自行延长审稿期限的自由裁量权,以形成行业共同遵守的游戏规范.

审稿期限缩短,必然使出版单位的稿源增加,增大了其工作量和审稿费用等支出.鉴于目前专业的学术刊物发行量小、发行面窄和经济效益低下等现状,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可制定收取审稿费相关规范.一方面,审稿费的收取可有效引导投稿人理性选择投稿对象和投稿次数,减少投稿人的投稿支出,提高投稿“命中率”.另一方面,适当的审稿费收取也是对审稿专家审稿劳动的一种认可和适当补偿,增进投稿人和出版单位间的融洽关系.再则,以行政管理或行业规范的形式明确审稿费收取和合理使用,可使现存的或明或暗的审稿费、版面费收取现象公开化、合理化和规范化,按正常机制运行,从而增强行业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最后,审稿费的合理收取可以引导稿源合理流动和分配,规范期刊间合理有序的稿源竞争,增加中小期刊的稿源数量,提高其稿源质量.

3. 投稿人观念的转变

投稿人应切实加强学术自律,不在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审稿录用期限内一稿多投.对于违反规范的投稿人,期刊出版单位有权以拒审录稿件、广而告之等方式方法对其作出负面评价.同时,行业协会可成立一稿多投平台,建立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从社会评价、论文发表等方面加强对一稿多投现象的遏制,从而营造良好的出版氛围.

投稿人应从提高学术水平、撰写高质量论文的角度出发,切实转变发表观念,变“发论文”为“写论文”,重点提高自身论文的“硬实力”,而不是草草撰文后到处打听发表论文信息,漫天撒网,广种薄收,这既是对学术研究的一种亵渎,也是对自身学术水准和学术道德的一种自我否定,任何投稿人都应深深引以为戒.

(作者单位:上海中医药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