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期网络心理群体

点赞:30268 浏览:14225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新媒体时代的来临,造就了网络时代的心理群体.而伴随着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这一群体也迅速发展、壮大.本文借鉴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心理群体的分析,对网络心理群体的形成、特征及管理机制进行了浅要的分析解读,以期加深对网络心理群体的认识.

关 键 词 :网络;心理群体;大众心理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其《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指出,在某些给定的环境下,一群聚集起来的人呈现出新的特征,“他们所有人的情绪和观念选择了同一个方向,他们的自觉人格消失了”,这样聚集起来的人被称为“心理群体”.而伴随着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新媒体时代的来临,“大喇叭”的模式已成过去,“麦克风”的时代已经开启.虽然勒庞所提及的心理群体是基于现实社会,但是在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中,这种心理群体同样存在.对于互联网的迅速普及所造就的网络时代的心理群体,互联网遮蔽了其个人现实中的身份,产生了一个与现实完全差异的网络空间逻辑,其正如彼得施泰纳1993年在著名的《纽约客》杂志上对于坐在电脑桌旁的两条狗的描绘:“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相对于现实社会而言,网络社会可以把个体的识别系统完全消除,从而使网络匿名的存在成为可能,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也接踵而来.在纷繁多变的互联网世界里,对于网络心理群体的探析已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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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心理群体的形成

勒庞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 一书中比较系统的阐述了群体心理.他认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群体的思想就占据了统治地位.“从他们成为群体的一份子那刻起,博学者和不学无术者都没有了观察能力”,而群体中的个体与单独的个体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有意识人格的消失,无意识人格的得势,思想和感情因暗示和相互传染作用而转向一个共同的方向,以及立刻把暗示的观念转化为行动的倾向,是组成群体的个人所表现出来的主要特点.他不再是他自己,他变成了一个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玩偶”.

在当今信息高速传播的网络时代,人们在网络社会中主要以个体化的方式行动,人人都可以成为网络的记者和评论员.虽然微博、人人网、MSN、BBS、博客、播客、YY语音等网络交流平台如藤蔓一样蔓延在互联网的每一个角落,这也为网络心理群体的产生提供了无尽可能,但是这些行动中的个人,若偶然发现他们彼此站在一起,仅仅依据这个事实,并不能使他们形成一个组织化群体的特点―一成千上万个偶然聚集在一起的个人,即使都汇集在某个讨论区或贴吧,但是若没有任何明确的目标,从心理学意义说,也不能算是一个群体.而“”则成为网络心理群体的“导火索”,当事人或知情者通过互联网对事件进行,或是网络中的某个帖子吸引了浏览者的眼球,从众多的新闻和帖子中挖掘出来被.其实在网络群体事件前期发展过程中,大部分网民是无意识的,或者说习惯性的,浏览、跟帖等已经成为大部分网民上网的习惯,在“点击率”的保障下,这些信息不被互联网中众多的帖子淹没.于是,在这种狂暴激烈的感情的影响下,这些孤立的个人获得一个心理群体的特征:一个偶然事件足以使他们闻风而动聚集在一起.只要某件重大事情足以触动了人们共同的社会准则或者牵动了网民的某种热情和,即使他们来自各个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散落在各个地点,但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的感情、思想和行为有很大不同.他们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从而立刻获得群体行为特有的属性.

而网络意见虽然众说纭纭,但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少数的意见领袖总是希望通过煽动性过激性的言论夺取关注而这将舆论往极端的方向推进.而群体易接受传染和暗示的天性主导了大多数网民,从众心理使他们更容易接受这些煽动性的一边倒的言论,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具有“快速即时、匿名隐身、跨地域、无国界”等特点,各种信息几乎都能实时发送并接收,信息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因此“意见领袖”一旦产生,便会加速在网络上的群体效应.并且在网络信息传播中,其还具有交互性特征,信息的接收者同时又具有传播、发布信息的能力,随着网络环境下的集群行为参与人数的增加,网络群体事件影响也以几何级数的速度扩散,再加上“沉默的螺旋理论”指出的人们对于优势意见和大多数人意见的妥协,事件更易从虚拟世界扩展到现实世界,引起全国范围乃至全球范围的关注也很常见.而在这个过程中,网络心理群体逐步形成.

二、网络心理群体的特征

2.1传统心理群体的特征

勒庞指出的传统心理群体具有一系列不同于一般个体的特征,其主要具备以下三大特征:

(一)相互传染.群体的个人很容易受集体感情和行动的传染,对群体的要求依顺服从,以致随时准备为集体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情绪感染“指事件的场景使原本无动于衷的旁观者的情绪也激动起来,从而完成从个体向群体的转变.从而使集群行为中行动者互相仿效,使整个人群产生一致的行为. 因为人们在突发事件前不知所措,无计可施,只好模仿他人,看到别人怎么做,自己也跟着响应”,这样集群行为就产生了.群体的易受暗示性, 可能导致群体成员对非理性行为的模仿,在特定的氛围中忘记自我、情绪冲动,不自觉地融入到群体所营造的氛围之中,从而产生一些非理性从众行为的突发性事件.


(二)从众心理.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勒庞称之为“群体精神统一性的心理学规律”.许多参与事件的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为什么要参与、不清楚事件发展的方向,更无法说清自己参与该事件到底要做什么,只是人与亦云,“别人在跑我也跟着大流走”.正是这种从众心理可能会使一个极小的事件在很短时间内聚集成千上万的人群,从而聚集起巨大的社会力量. 在这样一种群体的个人,又会清楚地感到自己人多势众,因此他们总是倾向于给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赋予“十分专横的性质”.

(三)法不责众心理.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 由于人多势众而产生的力量感使群体中的个人产生不受拘束和不受限制的感受.并且他可以把所有的责任和自己不合情合法的行为归到群体上,而群体是可以不负责任的,这就使他胆大妄为,敢于发泄本能的,不再有约束个人的责任感,不再有不敢、不能、不行这样的情绪.而任何偏激的观点都可能有人轻信和认同,于是他们会共同发力,通过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使偏激观点更加逻辑化、系统化,掩饰非理性成份, 使非理性舆论凸显出来,出现舆情产生的“法不责众”心理.

2.2网络心理群体特征

网络心理群体除却传统心理群体所具备的如行动的传染、易变和从众以及从众心理之外,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心理群体也被赋予了更多特征:

首先,网络心理群体拥有显著增长的信息量.相比于“大喇叭”和“大字报”时代信息传播方式单一、舆论影响力有限相比,现今受众越来越多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博客、微博、BBS、论坛等,都为信息舆论的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传播平台.而舆论则包括各种各样的意见,在各种各样的意见中,又有绝对数量庞大的人群围绕着同一个话题进行.围绕这个话题,不同的意见相互交流,通过争论、劝服和附和别人,不断向周围扩散它的影响,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这个意见,个性化的言论标新立异的观点更加加速了舆论范围的扩大,这使互联网带来了信息的大爆炸,网络心理群体所接受到的信息密度也前所未有的增大.

其次,网络心理群体的影响力日趋增大.纵观近几年来,从,到“69圣战”,再到前不久无中生有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的47号公告”,我们看到每当一个公共事件发生时,政府、企业、社团组织等等的网站涌现,欲以一种权威的姿态影响和控制信息的流动,使“被信息冲击得疲惫的个体在无力辨别的情况下,对各种类别的‘网站’以一种不得不的强迫心理予以信任,回归现实空间的权威依赖”,但是即使有了主流声音的干预,个体心理仍然潜藏着大量的质疑,“任何有蛊惑力的暗流都可以使舆论的河流变得动荡不宁”,而这些个体形成的网络心理群体也强大到使任何单一力量都不可能再完全控制它.而虚拟世界又给了其保护层,这使网络心理群体比现实中存在的群体更具力量.

再次,网络心理群体行为的非理性化更为显著.因为心理群体易接受传染和暗示的天性,在网络社会中,某些词语或者口号标语的巧妙应用很容易激活群体的想象力,海量的信息向每个浏览信息的人带有压迫性的灌输,谣言和事实真检测难辨,个体无力对每个信息进行有效鉴别,他们很容易被一些形象化的词语和事物所影响.在2010年“69圣战”的事件中,爆吧者打出“讨伐脑残,护我国尊”等口号,在这些的感染下,群体从而朝一个方向聚集,最终在网络上引发数十万人的“圣战” 攻击多家韩国网站和SJ百度贴吧并致其瘫痪――而此次事件究其原因是粉丝追星的不当行为.其行为所表现出的非理性化值得注意.及时的疏导和管理势在必行.

最后,网络心理群体的道德感强烈但不理智.勒庞曾指出群体对个人的道德净化作用,肯定不是一种不变的常规,然而,它却是一种经常可以看到的常态.网络作为架构于现实之外的空间,为群体提供了不受约束放纵自己本能的有利条件,而出自本能的善举在群体中再加以放大,我们可以从现今网络微博转发走失儿童的群体中看到他们有益的一面,也看到他们就某些事件做道德评论和道德呼吁,“能作出孤立的个人根本做不到的极崇高的行为”,但是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网络群体的道德水平是值得质疑的.如前一段时间“小三逼死原配,原配却神奇‘复活’”的事件中,网络舆论从对小三的一味口诛笔伐到原配再次出现时舆论的戛然,使得网民的道德感的倾泻出现了不解和困顿,也使得许多网民反思自己先前“义正言辞”的声讨是否正确.

三、网络心理群体的管理机制

当今中国是个变革的时代.伴随着阶层分化、利益多元、观念转变,社会转型尚在进行,社会活力蓬勃迸发,新老矛盾叠加交织,我们用了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上百年走过的道路,也让西方国家百年来不同阶段产生的矛盾在我国短期内集中呈现.表现在网络世界里,伴随着网民在互联网上的进一步作为,各类非理性网络事件的发生、谣言的散布等也以难以遏制的趋势喷涌发展,其行为也造成了大范围的影响.网络群体的心理必须要进行积极引导,才会产生良性的结果,避免心理群体在“乌合之众”之路上渐行渐远.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是治理现实的社会,还是治理虚拟的社会,法律法规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立法,建立网络行为监控机制,健全网络法律法规,把网络主体的责任、权利与义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使人们知道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从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强制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针对网络社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国家应该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应对,做到有法可依.此外,在现在的一些网络规范条例里,常常看到的字眼都是“概不负责”、“风险由个人承担”、“本网站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等,这使得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个人信息数据都不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因此,对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要进行进一步的可实施性评估,其执行一定要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地起到规范和约束作用.

(二)加强舆论引导.作为心理群体的重要特征,其行为发生时总会有一个意见领袖,其意志是群体的核心.在此,如果主流媒体能恰当地充当这个领袖,大力推进建设,搭建网民参与议政、问政的平台,从而引导网络心理群体的行为走向正确的道路.采取多种沟通交流的方式与网民互动,了解网民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对问题进行调查和解决,并适时地进行反馈和公布.对网民合理的建议及时采纳,合理的要求要尽快解决,对不合理或虽然合理但目前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网民的理解和支持,积极引导网民合理地正确地表达诉求.此外,网络心理群体的形成往往有突发事件作为诱因,如果在形成网络群体之前,社会主流媒体就积极地进行相关客观的报道和疏解,使网络心理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消解,这样不仅可以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和谐稳定的保障网,并且相较之对于事件的“封”、“堵”、“卡”、“压”以及发生之后的“亡羊补牢”的发言更具说服力,事半而功倍.引导网民合理表达诉求.

(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网络道德与传统道德不同,由于网络是一个自由的传播媒体,上网者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这就给人们的道德自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网络社会中,我们所倡导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只有上升到道德习惯和道德信念的层次上,成为行为主体的自觉要求,才能有效地规范个体的网络行为.因此网络心理群体要树立自律意识,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对网络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要给予思量,不随意改编、制造、传播流言,明确自己身为一名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对于网络事件加以甄别,避免盲目从众,让自己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的行使不被误导.同时,在发表评论时,要措辞适当、合情合法,不能因自己的言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隐私权,在自律的前提下履行作为网民的道德规范.

(四)妥善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引发网络心理群体事件的问题诱因在现实世界中.对于社会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我们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加以防范.而对于已发生的事件,根据舆论本身的结束规律,其中的部分人可能不会完全地去除其心理上曾存在的态度,即出现所谓的“态度残留”.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人很有可能还会成为其他类似事件的发动者和参与者.此外,如果事件本身不是通过疏导或比较平和的方式, 而是通过驱散或其他强硬手段加以解决的,那么这种以暴制暴的态度,会使多数参与者的心理被迫隐藏起来,这种暗涌很可能爆发出更大的危害,从而对控制网络心理群体行为的产生起到消极的作用.因此,对于影响力较大的事件我们要及时并且公正公开的解决,缓解和消除公众的疑问、不满.

组织程度越来越高,影响范围越来越广,舆论共鸣张力加大的网络心理群体并非“中国特色”, 我们应正确看待网络心理群体的社会影响,打字的键盘不应与肾上腺激素紧密相连,网络平台也不应成为舆情的桶,对于此现状,我们应做冷静理性的认识,不应消极悲观,更不应盲目乐观,对于网络心理群体的认识和研究还需重视和加深,正如勒庞所说 “我们今天仅仅只是触动一块几乎尚未开垦的处女地的表土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