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道德的心理基础探析

点赞:20276 浏览:9269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近代哲学家笛卡尔通过对自我的探讨,得出了“我思故我在”这一结论,确立了人是理性存在者的近代哲学基础.从而促使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类文明也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可是正当人们在享受着自己的成就、憧憬着美好未来时,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两次世界大战的破坏.传统的道德观也遇到“神已经死了”的基础颠覆.这些问题使人不得不重新审视人的本质.通过反省以弗洛伊德为首开始关注到人的心理活动中既具有意识性的理性范畴,还有一部分没有被完全认识到的无意识的非理性范畴.对此,分析心理学派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给我们留下了许多有益的启示.下面借助分析心理学派大师荣格与诺伊曼的学说,探析如何在全面地认识与把握人的心理因素的基础上,建构道德的问题.

众所周知荣格把无意识定义为“所有那些未被意识到的心理现象的总和.”[1]所以,无意识并不是不存在的意识,而是相对于意识活动而言的另一种心理现象,并且是人的心理现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简而言之人本身是超越于意识(等于自我)而存在的,在其心理活动中既包含着意识方面的活动,同时也包含着无意识方面的活动.因此要想全面地把握人、把握自己本身,象近代哲学那样只关注、依靠人的意识的、理性的部分是不充分的,必须要做到两者兼顾.可是无意识是无法直接把握的,能够认识、控制自己行为的只有意识.而要借助意识以理解无意识,就必须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

意识与无意识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呢?荣格指出:“意识和无意识并不一定是对立的,而是互相弥补的,从而构成一个整体,即形成人自己.”[2](98)由此可见, 意识与无意识这两者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无意识的内容可以从意识现象的表现中明确,同时意识现象中不可理解的部分也可以从无意识现象中找到根据.这样,就可以通过意识理解无意识,进而能够全面地认识到人的整体自我.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荣格进一步强调指出:“对于意识来说各种无意识的过程具有补偿性.”[2](99)这种“补偿性”的体现,在被意识所否定或忽视的记忆想法会出现于睡梦时,在被说不清的情感所左右而做出违背自己意愿之事等现象中,是很容易被观察到的.那么,如何使意识与无意识可以“互相弥补”地构成一个完善的整体自我,又如何防止对人不利的“补偿性”问题的发生呢?下面通过诺伊曼在清算旧道德中构想出的“新道德”理论对此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抑制”与“压抑”是个人遵从社会道德时心理调控的两个基本方法.“抑制”是意识性的活动,并且还是“自我的有意识成就,通常以系统的方式去实践和培养”[3](11)的活动.这是因为,此种意识性的活动虽然排除了与道德不和谐、不相符的所有特征与倾向,但是被摈弃的内容与成分仍然与意识(等于自我)有联系,即被“抑制”的心理内容会在意识中仍旧占有一席之地.在许多场合下,它的影响会涉及到心理活动的全体.比如被道德性的“抑制”作用所否定的性冲动,在冲动者本人的意识、自我中还会留有一定的影响力,使人能够了解到自己的真实状况.而且,事实证明“压抑”给个人、集团带来的危险与损害也往往大于由“抑制”所引发的状况.

“抑制”与“压抑”的作用结果是在人格中形成两个精神体系:一是作为“表面人格”或“人格面具”的体系,它具有意识(等于自我)参加,构成了精神的本质部分;另一是作为“阴影”的体系,它是完全无意识的,只构成对精神有影响的部分.作为“表面人格”或“人格面具”的体系因为具有意识、自我控制的管理,所以对于我们是容易觉察、可以妥善处置的.相对来说,作为“阴影”的体系因为是无意识的,我们往往会忽视甚至不知它的存在.可是作为人的精神体系的一部分,不但不能轻视它的存在,而且还要尽力地关注它对我们的影响.这样就既可以防止它所引起的危害,也可以真正地、全面地认识与把握到人的内在本质.

“阴影”是人自身存在的一个侧面,是被旧道德所遗弃的、人类的黑暗面.但这种黑暗面同时也是人类共通的黑暗面在自身上所表现出的个体形式.“阴影”不仅表达了人自身的不完全性与世俗性,即个人与绝对价值相左的、否定性的部分,而且同时表达了相对于超越现世的绝对者或只具有永生灵魂的人不用顾及的身体性方面.因此“阴影”既是构成人自身个体性生存的重要要素,同时还突出表现了人的局限性与有限性的本质特征.所以,当人们忘却自己的“阴影”时,即人忘掉了自己原本是被造物的本质与作为生物所具有的有限性和身体性时,会导致对自己的膨胀认识,甚至会把自己作为无实体的妄想物或所谓的纯精神体.这类问题在极端的唯心主义者、信徒的身上屡见不鲜.

在旧道德观中,个人的道德性是在符合集团的价值时被承认的.因为被集团遵从的规范、所追求的目标具有完全性,所以它们往往是与现实性、个体性的人无关的某种绝对性的理想要求.这种价值观总是以绝对对立的原理为原则,把人分成善的与恶的或优秀的与愚劣的互不可融、两极对立的部分.为达到被尊崇的理想人格,人必须不断通过“抑制”、“压抑”的手段来提高完善自己,因而在心理上形成了无休无止的内部斗争.被否定的部分心理因素随之被驱赶到作为“阴影”的无意识中,使之不断地积累、再生.当达到某种程度或有机可乘时,它就通过“补偿性”的关系反映到人的现实活动中,对人产生深刻的不良影响.对此,诺伊曼分析道:“有意识心灵中的道德世界与必须加以抑制或压抑的无意识心理中的否定价值的和反对道德的世界之间的这种分裂,产生了人类精神中的罪恶感及在无意识心理中被冻结的活力的积累.自然地,这些成分现在对有意识态度怀有敌意,当它们最终冲垮它们的堤坝时,能够把人类历史的进程改变成史无前例的毁灭大惨局.”[3](36)《罪与罚》中的拉斯科利尼科夫正是这种悲剧的代表,他以绝对对立原理为原则认为可以把人分为少数的特权者与多数的普通人,为使社会进步特权者可以被允许做任何事.由此看出,为构建合理的道德观绝对不能把追求完善理想的成员作为基础,否则不但不能达到目的,而且还可能事与愿违导致“史无前例的毁灭大惨局”.

从以上的阐述中可以看到,特别是从深度心理学的角度看,“旧道德”是一种只涉及意识态度的“一面性的道德”.而要全面性地思考人的存在与道德性问题时,人不仅需要承担意识活动的责任,而且要同时接受、承负人无意识活动的责任.诺伊曼指出:“在新道德的眼里,道德上可接受的唯一的人是接受了他的阴影问题的人――即意识到自己的消极面的人.”[3](70)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建立全体性的“新道德”:其一是对于个人所置的道德情境,不能只从个体本身的观点解决问题,同时要兼顾到个人的态度、行为对集团的影响;其二是不能象旧道德那样只把意识的侧面作为问题,同时要兼顾到意识的行为对无意识的效应.

与其相应,“新道德”的中心课题是认清人类心理构造中肯定性的、否定性的各种成分,并把它们有意识地与个人、社会的生活联系起来.如前所述,“我”的“阴影”是整个人类“阴影”所表现出的个体形式,是人类“阴影”的一部分和代表.所以,“我”接受“阴影”并与之和解意味着“我”接受了整个人类共通的黑暗部分并与之和解.这说明接受“阴影”是成为接受他人的态度基础与必要原则.因此,为构建合理的道德观,必然要把人接受“阴影”作为绝对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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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接受“阴影”并与之和解的目的,诺伊曼指出“新道德”需要能够“整合”在个体意识性生活中产生出的反社会、反抗性的部分.对于经验世界中的对立事物,需要避免完全采用一方而否定另一方的绝对取舍方式.这样,“新道德”的目的即与旧道德把区分、分裂作为前提不同,要以某种具有包容性的整体构造为目标,把相对立的诸要素进行综合,最终建成相抗争的各要素可以结合在一起的一个作为“人格的整体”的“超级统一体”.在这种“超级统一体”中:一方面意识与无意识的两个体系是不相对立、不分裂的;另一方面意识性自我不会被含有对立要素的无意识心理所突袭、破坏.自我(等于意识)将成为这种类似于“心理国际联盟”的最高责任的承担者.因为,混合在一起的对立成分仍会相互冲突,无法达到“整合”状态.毋庸置疑人对自己的“整合”如此,在社会中接受他人并与之和谐时也需要同样如此.

经过“整合”而成为“人格的整体”的“超级统一体”与旧道德追求完善个体的理想不同,并不是要把自己变成“善的”,而是需要在心理上建立起自主性.在人格实现的过程中,依靠这种道德人格的自主性,可以把自己内部的消极力量升华、变换为意识的支配之下继而消化处理.这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旧道德把自己内部的消极力量――有意地或者无意地――转嫁给若势群体而消除解决这类方式所引发的弊病.与其相应,“新道德”建立了新的善恶观.

那么“新道德”判断善恶的标准是什么呢?诺伊曼指出“凡导致完整性的就是‘善’,凡导致分裂的就是‘恶’.整合是善,瓦解是恶.生命、建设性倾向和整合在善的一方,死亡、分裂和瓦解在恶的一方.”[3](105)也就是说,对于善恶的判断不能依照以往的把遵从集团行为规范作为善、违反集团行为规范作为恶的原则,要从变化导致的状态特征即“导致完整性”还是“导致分裂”的结果的倾向性来进行判断.而另一种状况,虽然诺伊曼未作直接说明,但从前述中可以推出后者所认为的恶意、集体不认可的价值或内在的恶等“恶”的东西在“导致完整性”时应当评判为善.这样,“新道德”判断善恶的标准超越了旧道德把绝对化的规定、规范作为标准的原则.

和认为:人是具有个体性与全体性的辩证的统一体;其存在依据的是“绝对全体性”否定自身而形成个体性,个体性否定自身而还归于“绝对全体性” 的构造;人通过这种动态的运动构造而不断扩充、完善自身. “绝对全体性”的否定导致的是人的个别化、人际交往的分化,而向“绝对全体性”的回归方向是还归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共存状态.“绝对全体性”的否定从破坏了人与人的和谐共存这一角度讲,其本身是恶的,但从它又是为扩充、完善自身进展中的一个必要过程这一角度看应当是善的.因此,和指出:“对于全体性事物的否定,当它贯通于归来的方向时是善的,而其本身是恶的.即在主体分化•,合一的不断进展中虽然可以是善的(•,•,•,•,•,•,•,•,•,•,•,•,),但从其自身看可以成为恶的(•,•,•,•,•,•,•,•,•,•,•,•,).”[5]“这样和提出了判断善恶时所需的两种标准:一方面要从其本身的角度判断善恶,另一方面同时还要从发展的角度再加以整体判断.这种判断方式一方面兼顾到事物的复杂多面性,另一方面为我们接受“恶”事物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的善恶观中提出的“不断进展中虽然可以是善的(•,•,•,•,•,•,•,•,•,•,•,•,),但从其自身看可以成为恶的(•,•,•,•,•,•,•,•,•,•,•,•,)”的评判标准,表面上同诺伊曼把一般所认为“善”的东西在导致分裂时被评判为恶的原则是相似的,但从实质上讲是不同的:在诺伊曼的思想中,只是相对于旧道德的善或恶进行了新判断,只能得出善或恶的某一单一结论;在和的思想中,是对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了善恶的判断,得出的是既有成为善的方面也有成为恶的方面的复合结论.由此可以看出,诺伊曼的判断标准忽略了从连续性中全面地认识与把握事物的善恶意义,以致无法理解人何以虽然明知有些是恶的事物,但是仍然需要积极地去实现的现象,因此很难概观事物的善恶具有多重性的问题.只有通过和的复合标准判断善恶,才能真正地理解同事物中善与恶并存的现象,并且可以防止简单地扬善、去恶的处理方式.并且,这也为如何在价值多元化的当今社会中处理复杂的善恶问题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原则.


以上,虽然指出了“新道德”对于善恶判断标准的不足,但是通观“新道德”的构想,可以看出“新道德”强调了意识与无意识统一的前提、明确了接受“阴影”的意义、阐述了建立具有自主性的人格统一体的必要以及提供了善恶判断的新标准.这种构想不仅分析清了意识与无意识的关系,而且提供了调解它们关系的重要指针.进一步讲,“新道德”不仅全面地考虑到个人本身的存在问题,同时还兼顾到个人与他人共存的集体化意义.关于个人本身,“新道德”,确保了在人的内部心理上使精神性的上层力量同冲动性的下层的力量达到合理的结合,从而避免了人格分裂的危险性.关于个人与他人共存的集体化意义,“新道德”提供了接受他人的先决条件,重建了评价善恶的价值标准.因此,“新道德”一方面否定了只从意识的角度片面认识人的错误见解,揭示出了构建道德观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对于追求完善人格的理想性的道德观提出了人性化的修正,最终满足了我们关注人格全体性的要求.“新道德”的构想为树立合理的道德观提供了重大的心理分析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