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可预防

点赞:1975 浏览:504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新闻侵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为人们所广泛关注的现象之一,对它的界定和探索是在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新闻法典的情况下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类判例进行的.本文试图从新闻侵权的含义、构成、类型、成因与防范等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

新闻侵权的含义及构成要件

新闻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主要指民事侵权,即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一般权利的侵害,广义的侵权则是包括因新闻报道引起的所有侵害.我们在此讲的新闻侵权是指狭义的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一般构成对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伤害,极少数严重的情况下,也有可能构成刑事责任.不同的国家对构成新闻侵权的条件是不同的,但其基本的条件是相同的,有四个构成要件.

其一,行为要有违法性.也就是说,只有当新闻报道行为或内容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才会构成新闻侵权.

其二,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新闻媒体或者作者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散布了贬低他人的语言文字或图片,公开了他人的隐私,未经同意使用了他人肖像等行为,就是损害他人人格的事实.

新闻侵权可预防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新闻相关论文范文 大学生适用: 函授毕业论文、函授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15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参考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模板、论文题目 职称论文适用: 论文发表、职称评中级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参考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其三,因果关系,即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新闻侵权行为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其损害结果比较特殊,往往表现为人格上的贬低和精神上的痛苦,难以用具体的物质形式来衡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权的损害结果要求并不十分严格,往往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就认定构成侵权.

其四,要有过错.民法上所说的过错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故意,一是过失.在新闻侵权中,从媒体方面来说,故意侵权的极少.所以新闻侵权主要的过错形式是过失.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属手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闻侵权同样如此,区分故意、过失及过失的大小,只对区分责任的大小有一定的意义.

另外,新闻侵权作品须有特定的受害人,即新闻侵权行为须指向特定的人,新闻作品中无论是有侮辱、诽谤还是揭露隐私的内容,要构成新闻侵权行为,则必须具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即被侮辱、诽谤或隐私揭露的对象都须是能够被受害人或公众辨识、指认.如果新闻作品的内容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确认构成新闻侵权.判断是否有特定指向有以下三个标志:_作者明确有所指向;新闻作品所涉及的人明白指的是自己;公众理解的是某人.

在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或作品)是否指向特定的人时,应当注意这样几个问题:指向特定的人,并非只限于指名道姓;特定的对象不限于某个人.如果侵权新闻作品的内容指向某个极小的组织或团体,如某个家庭、工作小组、个体户、个人合伙、寝室等,也可以认定为指向特定的人.

新闻侵权的类型

实践中出现的新闻侵权类型各种各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 侵犯隐私权.新闻侵犯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第一,记者未经当事人许可通过他人进行隐私方面的调查或采访并擅自予以发表;第二,编辑在采选稿件时把关不严,把涉及他人隐私的稿件予以发表;第三,捏造事实,使公众对当事人的私生活产生误解.

2 侵犯姓名权或名称权.新闻侵犯姓名权或名称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发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