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点赞:6134 浏览:210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公民自由是人之权利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表现.新闻自由是公民自由在信息人人共享方面的表现.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立法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随着世界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新闻自由的外延和表现形式也会更加多样化,涉及社会和个人生活的层面更广更深.新闻自由涉及到两种基本的人格权利一一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和平衡的问题. [关 键 词 ]新闻知情权;隐私权;权利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G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1)09-074-01 一、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基本涵义 (一)知情权与新闻知情权 所谓知情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获取、了解与法律赋予该主体权利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它在这里特指公民所享有的从行使公共权利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那里了解、获取、知悉信息的自由和权利.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现代传媒时代,公民的知情权催生了媒体的知情权(即新闻知情权),媒体享有并行使知情权是对公民享有知情权的体现和保障.媒体的知情权是对真相的澄清,也是对内幕的,更是对常识性真理维护.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个从西方引进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隐私权的界定意见不一,基本可以将隐私理解为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向他人公开或被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的健康状况、生理缺陷和残疾、婚恋经历、财产状况、私人日记、信函、生活习惯等,而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 二、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和特例 单一就新闻传播领域而言,新闻报道是向大众传播真实的大众关心的事实信息.涉及公民隐私的信息,越客观真实全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另一方面,隐私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主体希望隐私不为人知,而新闻报道所追求的正是让新闻信息“广为人知”,这两个特点构成新闻报道过程中的严重冲突.记者的职业特性,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同时也是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的具体体现.然而,新闻自由和记者采访必须以公共领域和不侵犯他人自由为前提.新闻报道的内容原则上既不能违反国家及公众利益,也不能侵犯公民依法保护的隐私权利.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身份区别也决定了对其保护的界限. 公众人物是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如影视明星、体育运动员等.因其所从事的职业与公众的生活相关,公众对这些新闻的关注是人类的健康合理的,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对他们的部分隐私权的限制也是合乎情理的.但媒体作出的报道采取了哗众取宠的形式,引起公众恶意好奇心的意图,就不能以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为辩护理由来解除自己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责任.对于部分因为某些重大社会事件而被动成为公众人物的人,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一特殊群体的隐私权不应设立任何限制,即他们享有一般的隐私权保护. 新闻知情权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对抗隐私权,即新闻知情权重于隐私权.笔者认为一定情况是当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的时候,就不再是隐私,新闻媒体就可以不经其本人许可而单方面披露.因此应该营造一种社会舆论倾向,即采访权是全球公认的记者的权利,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不是自己所赋予的,从更高的层次上讲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授予记者这个职业有采访权,报道权,而这种采访权和报道权是可以对抗一些个人权力的.信息的传播是从这一端到另外一端的,而新闻媒体的作用就是将其手中掌握的信息传播给大众,让大众普遍了解到相关信息,这样新闻媒体才算完成了任务(媒体的天生使命就是人民赋予的掌握天下讯息并为人民及时快捷的提供讯息).这也就是当采访权和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处理上必须遵守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三、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平衡 我们可以看出,媒体的知情权是具有公开性、开放性、外向性的特点;而隐私权具有保守性、封闭性、自控性的特点.任何一项权利的过分行使都会对另一权利的行使造成障碍,甚至造成对另一项权利的剥夺.因此,我们需要寻求这两者之间的平衡点,以达到两者间的协调. 实现这两者间的平衡首先就是新闻行业从业者本身的职业操守.在报道隐私的时候要保证公众的利益不被侵犯,如果被报道者的隐私是与公众的利益紧密相关的,那么被报道者的隐私是可以被媒体报道的;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征求被报道者的意见,不管被报道者是名人还是普通人,如果其同意了媒体报道其隐私,那么在法律上媒体的行为就是受保护的,这也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对于什么是隐私和怎么样选择新闻要有自己的一套标准要充分考虑到新闻被报道后所产生的后果,以及这种后果对媒体和自身以及被报道者意味着什么;在非报道不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些避免侵犯隐私的措施,在文字新闻中不要报道有隐私的人的地址、姓名以及能够辨认出其是谁的一切资料.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新闻官司的出现.新闻工作者要有个正确的报道心态,不要一味地用被报道者的隐私来取悦受众,对报道隐私的要求会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公众和媒体的知情权也应该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只能限于具有公共利益和正当的公众兴趣的领域,即公共事务领域.否则,由于人类的窥私、猎奇、好奇、探索等本性,知情权的范围无边无际,必将威胁个人的私生活安宁和自由. 四、结语 综上所诉,公民的知情权,媒体的采访权和隐私权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无法避免的矛盾,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就是制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对不同的权利的保护平衡.当权利冲突时,应当力求协调,相互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求得权利的平衡.

新闻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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