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

点赞:30910 浏览:1436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实质冲突,现实社会中冲突关系紧张.文章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并提出了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思路. 摘 要: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存在着实质冲突,现实社会中冲突关系紧张.文章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原因和表现,并提出了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思路.

关 键 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 冲突 协调

关 键 词 :新闻自由 隐私权 冲突 协调

中图分类号:G210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38-02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4-038-02

当今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的发展无限扩大着个人搜集信息的能力以及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度.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壮大,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不绝于耳,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对隐私权的侵害.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两种权利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当今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媒体的发展无限扩大着个人搜集信息的能力以及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度.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壮大,传媒技术的发展,新闻侵权事件也不绝于耳,其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对隐私权的侵害.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两种权利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界定

一、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之界定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的自由.”没有直接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但学界普遍认同该规定中包含新闻自由的内容,即包括了新闻自由.学者甄树青对新闻自由的界定:“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1}也是把新闻自由视为的一种.尽管言论表达和新闻出版自由没有像民事权利那样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权利,是现在社会每一公民不可或缺的.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的自由.”没有直接使用新闻自由的概念,但学界普遍认同该规定中包含新闻自由的内容,即包括了新闻自由.学者甄树青对新闻自由的界定:“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1}也是把新闻自由视为的一种.尽管言论表达和新闻出版自由没有像民事权利那样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宪法权利,是现在社会每一公民不可或缺的.

隐私权的概念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890年沃伦和布兰德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的权利”一文,主张在传统的普通法中增加一项新的权利,即“隐私权”.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一般的规定.即使是在隐私权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的是各国学者从学术的角度作出的.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承认了公民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的定义相当之多,总的分析,不论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个人生活空间的不被侵扰还是私人活动的不被干涉,都有共同的本质,即隐私权旨在保护权利人对自己个人事务信息的控制,不被他人干涉.

隐私权的概念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1890年沃伦和布兰德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的权利”一文,主张在传统的普通法中增加一项新的权利,即“隐私权”.目前,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一般的规定.即使是在隐私权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的是各国学者从学术的角度作出的.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3}我国《民法通则》虽然没有对公民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但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都承认了公民的隐私权.对隐私权的定义相当之多,总的分析,不论是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个人生活空间的不被侵扰还是私人活动的不被干涉,都有共同的本质,即隐私权旨在保护权利人对自己个人事务信息的控制,不被他人干涉.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实质

二、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实质

表达自由属于外面性精神自由,其所伴随的表达行为往往超越了思想和良心的范畴,是一种将内心的精神作用或其结果公诸外部的活动,所以存在着与他人的自由权利或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为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界限.{4}而新闻自由亦具备这种特性,冲突最深的正是隐私权.

表达自由属于外面性精神自由,其所伴随的表达行为往往超越了思想和良心的范畴,是一种将内心的精神作用或其结果公诸外部的活动,所以存在着与他人的自由权利或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为此必然具有一定的界限.{4}而新闻自由亦具备这种特性,冲突最深的正是隐私权.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存在天然的价值冲突.新闻自由代表着公共利益,民众表达意见、了解政情以及从事日常的经济、文化活动,需要一个自由自在和消息灵通的新闻出版业.而隐私权体现着对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保护.无论是保持个人生活的宁静、还是强调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都在说明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决定事务,免受他人的干涉和窥探.从而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因此,隐私权是以个人利益为根本的.所以,可以说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是两种权利代表的不同价值的冲突,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存在天然的价值冲突.新闻自由代表着公共利益,民众表达意见、了解政情以及从事日常的经济、文化活动,需要一个自由自在和消息灵通的新闻出版业.而隐私权体现着对权利人自由意志的保护.无论是保持个人生活的宁静、还是强调个人对自己信息的控制,都在说明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决定事务,免受他人的干涉和窥探.从而体现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和尊重.因此,隐私权是以个人利益为根本的.所以,可以说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是两种权利代表的不同价值的冲突,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是动态的,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冲突程度、倾向有所不同.这种天然的冲突在我们这个时代呈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信息时代下,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的需求膨胀使得媒体的机制和功能不断放大和扩张.不论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是信息传播功能发挥的更加深入,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从博客到现在火爆的微博,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决策、政策、执行情况、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时下热点事件的关注和参与度都达到一定高度,对新闻自由的要求程度更高.其次,市场经济中,一些媒体在经济利益推动下,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和争取更多的受众,热衷于对他人隐私挖掘、描述、报道,只为吸引大众眼球,满足猎奇心理.经常炒作社会热点、传播奇闻轶事或小道消息,这些行为常常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第三,与此同时发展的是隐私权在我国不断得到承认以及扩展,公民人格尊严意识的不断觉醒与成熟使得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如此广泛和深刻,保护诉求旺盛.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是动态的,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冲突程度、倾向有所不同.这种天然的冲突在我们这个时代呈愈演愈烈之势,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信息时代下,技术手段的不断进步和信息的需求膨胀使得媒体的机制和功能不断放大和扩张.不论是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还是信息传播功能发挥的更加深入,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从博客到现在火爆的微博,社会公众对政府的决策、政策、执行情况、社会发展的现状以及时下热点事件的关注和参与度都达到一定高度,对新闻自由的要求程度更高.其次,市场经济中,一些媒体在经济利益推动下,为了自身的利益要求和争取更多的受众,热衷于对他人隐私挖掘、描述、报道,只为吸引大众眼球,满足猎奇心理.经常炒作社会热点、传播奇闻轶事或小道消息,这些行为常常会侵害到他人的隐私权.第三,与此同时发展的是隐私权在我国不断得到承认以及扩展,公民人格尊严意识的不断觉醒与成熟使得人们对隐私的认识如此广泛和深刻,保护诉求旺盛.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表现

这两个权利的冲突中,我们看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两种权利之间均需要合理的节制和协调.

这两个权利的冲突中,我们看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两种权利之间均需要合理的节制和协调.

一方面,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有:(1)窃听他人谈话,窃取个人资料;(2)隐匿记者身份进行采访;(3)强行采访;(4)跟踪、监视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况等;(5)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6)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7)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一方面,新闻媒体侵犯隐私权的主要情形有:(1)窃听他人谈话,窃取个人资料;(2)隐匿记者身份进行采访;(3)强行采访;(4)跟踪、监视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情况等;(5)报道被采访者声明不让公开的内容;(6)报道的采访素材来源不合法;(7)报道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隐私权.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过度主张或者滥用会限制社会所必需的信息公开和交流.“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以保密为原则,两者势必存在冲突.最初提出隐私权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介而发,但是个人与社会本无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会无法运作.”⑤而且,隐私权限制不足可能会削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尤其是对公务人员隐私权限制制度缺位的话.此外,过分的隐私权不仅会与新闻自由冲突,还是与知情权发生冲突.各种权利相互制衡的内在联系要求得到合理科学的配置,在复杂多样的矛盾冲突中达到最终的平衡.隐私权的需求与社会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说明需要对各种权利确定必要的原则和规范,使得各种权利及其代表的利益能一定程度的平衡和协调,同时社会环境保持充满活力、创造性和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隐私权的过度主张或者滥用会限制社会所必需的信息公开和交流.“新闻报道以公开传播为宗旨,隐私保护则以保密为原则,两者势必存在冲突.最初提出隐私权保护就是针对新闻媒介而发,但是个人与社会本无绝对分明的界限,如果把任何人的事情都作为隐私封闭起来,不照顾到社会信息的正常流通,这个社会也会无法运作.”⑤而且,隐私权限制不足可能会削弱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尤其是对公务人员隐私权限制制度缺位的话.此外,过分的隐私权不仅会与新闻自由冲突,还是与知情权发生冲突.各种权利相互制衡的内在联系要求得到合理科学的配置,在复杂多样的矛盾冲突中达到最终的平衡.隐私权的需求与社会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立的,说明需要对各种权利确定必要的原则和规范,使得各种权利及其代表的利益能一定程度的平衡和协调,同时社会环境保持充满活力、创造性和持续发展.

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解决模式

四、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解决模式

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直指利益、价值,同时也是对所处社会环境的反映.通常情况下,权利冲突时难免对冲突权利划分价值位阶,通过衡量这两种权利的价值大小进而分出其位阶高低,位阶高的权利得到优先保护.而此处哪种权利的价值更大引发分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处于优先的地位,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具有绝对价值,而隐私权则具有相对价值,其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建立和法治国家,新闻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应当对新闻自由加以倾斜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对隐私权优先保护,隐私权完全属于个人,更可能侵害其他个人权益,所以,隐私权高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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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直指利益、价值,同时也是对所处社会环境的反映.通常情况下,权利冲突时难免对冲突权利划分价值位阶,通过衡量这两种权利的价值大小进而分出其位阶高低,位阶高的权利得到优先保护.而此处哪种权利的价值更大引发分歧.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倾向于保护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处于优先的地位,因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具有绝对价值,而隐私权则具有相对价值,其自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予以限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要建立和法治国家,新闻舆论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应当对新闻自由加以倾斜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对隐私权优先保护,隐私权完全属于个人,更可能侵害其他个人权益,所以,隐私权高于权.

上述无论观点中,选择孰重孰轻都是不无疏漏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某些经验性的原则和规则.虽然我国属大陆法系,在对待体个案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传统上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但对判例的重视却是一个趋势.对判例的重视提供给我们新的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分析,即冲突发生时,把权利冲突放在其具体背景、条件之下去判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是动态的过程,反映着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文化环境,所以个案分析将更有生命力.个案分析方式,需要考量、细化一下基本原则,比如公共利益、公众兴趣、新闻价值、公众人物等.

上述无论观点中,选择孰重孰轻都是不无疏漏的.司法实践提供了解决冲突的某些经验性的原则和规则.虽然我国属大陆法系,在对待体个案的法律规则和法律传统上与英美法系有所不同,但对判例的重视却是一个趋势.对判例的重视提供给我们新的思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个案分析,即冲突发生时,把权利冲突放在其具体背景、条件之下去判断.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平衡是动态的过程,反映着所处的时代背景和文化环境,所以个案分析将更有生命力.个案分析方式,需要考量、细化一下基本原则,比如公共利益、公众兴趣、新闻价值、公众人物等.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民法领域对隐私权的侵犯常常通过名誉权间接保护,这难以对个人隐私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和出版自由,但新闻自由的保障与权利冲突等多种问题尚无法可依.所以,亟需新闻法规的详细界定,既可以让新闻从业人员在采访工作中有法可依,又可以让公众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在规范层面协调二者.

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民法领域对隐私权的侵犯常常通过名誉权间接保护,这难以对个人隐私形成全面有效的保护.宪法规定了包括新闻自由在内的和出版自由,但新闻自由的保障与权利冲突等多种问题尚无法可依.所以,亟需新闻法规的详细界定,既可以让新闻从业人员在采访工作中有法可依,又可以让公众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从而在规范层面协调二者.

此外,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提供预防和解决二者冲突的方式,新闻界的自律同样能够发挥作用.依靠社会舆论、职业道德、内心信念可以在法律之前约束媒体行为.而我国新闻界需要的正是一个健全有效的自律机制.

此外,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提供预防和解决二者冲突的方式,新闻界的自律同样能够发挥作用.依靠社会舆论、职业道德、内心信念可以在法律之前约束媒体行为.而我国新闻界需要的正是一个健全有效的自律机制.

注释:

注释:

{1}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1}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2}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2}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

{4}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4}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18页.

{5}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20页.

{5}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第120页.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1.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

2.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3.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韩大元,林来梵,郑贤君著.宪法学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4.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5.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5.魏永征,张咏华,林琳著.西方传媒的法制、管理和自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北京 100000)

(作者简介: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学与传播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北京 10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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