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企业低工资”现象

点赞:5056 浏览:1858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目前,有许多大学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都将进入外企与大型国企作为自己毕业后就业的首选.然而.撇开这些大企业是否能带来更为辉煌的发展不谈,就单从追求高收入这一条而言.也越来越难以让人满意.“大企业低工资”现象频繁地出现在各类媒体的报道以及大学生的抱怨之中.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这种现象是否就意味着我国的劳动力真的就如此低廉.这种现象是否能够通过一定的措施加以改善本文将从企业的利益分配原则以及分配方法角度加以分析.并指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一、企业利益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分析

(一)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架构

无可厚非.企业员工的工资来源于企业的收益.员工是企业收益分配的参与者之一.除了企业的员工之外,企业的收益分配主体还包括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经营行为之所以进行,是由若干关联主体的协同动作为前提的,他们为企业经营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生产和经营要素.其中,政府为企业运行提供了运行环境;所有者为企业运行提供了资金以及物化的劳动:经营者或其集团为企业运行提供了管理基础或决策基础:员工为企业运行提供了劳动基础.既然参与企业运行的各个主体的组织是形成企业收益的基础.他们都应该分享企业的收益.如此分析.企业收益分配的主体架构就是指政府、出资者(所有者)、经营者或其集体、员工.其中,政府参与企业分配收益的方法是征税.也包括收费或摊派;所有者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方法是从企业税后利润中直接分享利益或从资本涨价中分享收益:经营者通过企业建立的激励机制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员工以工资以及奖金等形式分享企业收益.

(二)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层次和方法

员工通过两个层次参与企业的收益分配,这两个层次包括:在第一个层次.员工作为整体与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通过调价还价进行收益分配竞争,这种讨价还价的竞争结果取决于员工在四者竞争中的位势.在第二个层次,也就是员工的内部再依据按劳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企业的价值形成必须是企业全体员工协同运作的结果.员工作为整体必须与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进行讨价还价的收益分配竞争,这种讨价还价的竞争结果取决于员工在四者之中的位势.一般而言.当劳动力市场供不应求,讨价还价的结果是有利于员工整体的;反之,则不利于员工整体.同时.当工会的力量强大时,讨价还价的结果是有利于员工整体的,而工会力量的强大取决于员工的齐心合力程度.但是,最终来说.经济的因素还是由经济的力量决定,也即由市场地位决定.整体员工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讨价还价,其经济后果就是决定员工整体的工资水平,或者说在企业收益分配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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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整体与政府、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同创造了企业收益,但每个主体提供给企业的隐性要素极不相同.它们无法统一到“劳”上来.在第一个层次.各个主体提供的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从其自身的性质上根本不存在谁轻谁重的问题.相应各个主体都应以同等重要的身份参与企业收益的分配.最终决定四者何者多分.何者少分.是由在讨价还价中的位势决定的.而在四者位势当中,员工无疑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既不像政府拥有调控企业经营行为的权力,也不像所有者掌控企业发展的经济命脉.更不像经营者掌握企业发展的方向.那么.在第一轮的讨价还价当中.员工的利益获得无疑是最低的.而在第二个收益分配的层次当中,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刚入门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也无法与公司的资深级员工相抗衡.因此.“大企业低工资”的现象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如此,是否意味着“大企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发生贬值呢事实并非如此.原因仍然是源于大企业能够为员工提供普通企业所不能提供的各种发展机会和条件,因为这些“硬件”.使人们对于大企业仍然趋之若鹜.然而,要想改善“大企业低工资”这种现象.也只能从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中加以分析,并找到提高员工在两个收入分配层次中的地位方能达成了.


二、改善“大企业低工资”现象的对策分析

针对“大企业低工资”现象,我们从政府层次.企业层次以及员工三个层次对其提出解决方法.

(一)政府层次

政府应该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例如根据不同地区经济状况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对于劳动者最基本权利的保障.此外.在新出台的劳动法当中有许多条款都有利于员工在与企业进行“讨价还价”中权利的提高.例如对于企业新入职员工来讲,劳动法当中所涉及的试用期条款以及在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新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均有利于新人职员工合法权利的保护.政府层次是保障劳动者权利的最高层次.但在这个层次当中.政府由于其社会角色的特殊性.所保障的只是最低标准.对于企业员工利益的提高只起到整体的促进作用,并不发生绝对的决定作用.对于“大企业低工资”现象的改善作用不大.

(二)企业层次

在企业分配方面,员工一般处于不利地位.缺乏与企业主讨价还价的能力.但如果企业主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过分压低劳动报酬.终将限制企业的发展.因为低工资的弊端很多,最基本的就是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技能的提高.也不利于劳动者队伍的稳定.虽然大企业在一定时期对于员工来说具有小企业所无可比拟的吸引力,但是随着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特别是对大学生和研究生就业指导力度的加强,大企业的“吸引力”终将是有限制和条件的.根据前面的分析,员工整体的讨价还价能力是由企业工会所决定的.所以,在这个层次,健全工会制度,保证企业工会在企业管理制度方面的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员工层次

在真正施行按劳分配原则的这个层面,新员工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呢.一方面.新员工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以及综合素养,以便在与老员工进行“抗衡”时显示出自身不可替代的优势.对于新人职的大学生和研究生而言,这一点.恐怕要在入职之前甚至是在学校时就做好准备.虽然新员工在对企业的了解以及实践经验上比不上老员工.但是.新员工也可以进一步发现及发展自己的不可替代性.比如.对于新技术新知识的掌握以及为公司带来新鲜的理念以及活力.另一方面.对于刚入职的新员工而言,短期内应该不要过于在意工资高低的问题.而要将眼光放在如何在企业当中寻找到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有所助益的位置上.这样做.将有利于员工长期谈判资本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