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女性人权实现的法律保障体系

点赞:16336 浏览:7020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人权是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女性(妇女)人权也是人权.女性也应当和男性一样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女性人权的实现必须保证妇女获得《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中所赋予的全面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等权利.本文拟从法理学角度,在国际法层面与中国法层面对女性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进行一定比较,指出在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以保护女性人权具有极其深远的文化意义,进而试图对当代中国女性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予以些完善.

[关 键 词 ]女性人权;法律保障体系;国际人权法;宪法

一、前言

当代法学巨擘於兴中先生认为法治乃是一种文明秩序,源于西方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实为现代社会所必须.虽然它并不是将人带入天堂的途径,但毋庸质疑,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基本上不能保障人的尊严和权利.[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其本质是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权.真正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也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半边天的女性,其面临的问题本质是女性的人权保障.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就是要从宪法和宪政的高度充分保障女性人权,并构建中国特色女性人权法律保障体系.①只有中国社会所有的男女公民都能遵守规则,遵守对男女公民每人都公平的法律,社会才能和谐.②以机会均等、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权,是当代女性人权的最高形态和根本归宿,是保护一切女性权益立法之根本点和落脚点.③

二、女性人权的内容界定

女性人权可解读为人权法所赋予女性对立与男性作为人及包容女性多样性的性别平等权利.④结合《元照英美法词典》和女性的特殊性,笔者给女性人权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女性人权是女性的基本权利或基本自由,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加以保护的使每个女性在道德精神、个性乃至其他方面获得最充分自由发展的权利.包括女性公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受教育权、同工同酬权等;女性的生理特征所产生的权利:生殖健康权、生育权等等.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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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法层面: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

现有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保护的要旨,一是消除性别歧视,二是对妇女群体的特殊保护,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人权公约保障体系.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52年联大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政治权利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67年联大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1979年联大通过的旨在消除性别歧视和对妇女实行特殊保护的完整妇女权利法典《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9年联大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以及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等纲领性文件,1995年促进性别平等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2001年促进性别平等国家行动纲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等等.⑥这些无疑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为提高妇女地位而共同努力的根本指针.[2]

四、国内法层面:在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并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维护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

人权逐渐成为中国国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人权保护特别是女权保护逐渐成为中国法的重要内容.用法律来保障女性人权是天经地义的事.⑦在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以保护女性人权,从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具有极其深远的法制意义,其本质是一个法律移植的过程;从文化意识的角度看,具有极其深远的文化意义,其本质是文化冲突的过程.⑧中国目前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维护妇女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例如,世界宪法史罕见,中国宪法史空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49条从根本上确立了中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与男性平等的宪法原则等等.⑨

五、结语:当代中国女性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之完善

我国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体系,借鉴国际人权公约对妇女人权的保障制度,并针对存在之突出问题进行完善:

首先,强制性的执行程序措施确保增强现行法律之操作性,在中国实施国际人权公约以保护女性人权.相关维护妇女人权的法律必须有配套的操作性、强制性的执行程序措施,才能真正符合女性人权保障的实际需要.否则,主张权益的当事人只有口头公正,实质权利却无从实现.其次,消除性别歧视,维护女性尤其是女研究生同学和男研究生同学平等的就业权.目前在就业市场上,男女同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男生已成为各用人单位默认的潜规则.女研究生同学固然即将面临毕业后结婚生子等这些人生大事同时也是女性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但用人单位不能因不情愿承担这部分社会再生产责任就粗暴将她们拒人于千里之外.国家应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广泛存在的录用过程中各种形式且程度不同的性别歧视,同时建立必要的监管机构对性别歧视和侵犯女性人权行为严惩不贷.

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中国政府于1979年以来先后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人权公约,这些都表明中国政府对国际人权公约采取了积极的态度,为落实这些公约提供了可能性.然而,如何将这些公约在中国全面贯彻执行,要比签署它们困难得多.[3]虽然目前在成文法层面于中国的法律上女性依法享有了与男性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女性人权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广度还是有相当局限性的,有较为明显缺陷的.要全面推动中国女性人权事业的蓬勃发展,在中国完成由从男女法律平等到男女事实平等的过渡,要需要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蜕变过程.要使人权理论的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和谐权此四代人权在女性人权事业中得到全面实现,理论上迫切需要中国人权法学界大胆开放自己的传统基础,善于从东西方文化的交融和碰撞中汲取新的智慧和力量,实践中需要包括广大男性在内的社会各界齐心协力以监督执行.同时尤其需要女性自身人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敢于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懈奋斗.总而言之,再次印证法学巨擘於兴中先生所言:从人权保障的一般原理来看,一项人权的落实,需要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权机构的监督及个人人权意识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