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职工个人所得税筹划探析

点赞:25867 浏览:11867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高校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对教职工的收入科学地实施税务筹划,尽可能地增加税后收入,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合法的.本文仅就高校教职工常涉及到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进行税务筹划.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务筹划

近几年,随着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调整,高校教职工的工资收入不断提供,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税不断增多,因此是税务筹划的重点.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为确保教职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将现行国家的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进行收集整理,并根据规定将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可以在收入中抵免.住房公积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乘以规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据上年度数据计算得到的公积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减,不受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影响,但工资增长部分少计的公积金允许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补缴,如果年末收入较多时,可以进行公积金补缴,增加年末该月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抵扣金额,实现降低税款.

目前高校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还有:长江学者津贴免税,退休手续但继续聘任的高级专家的工资、薪金免税,国家和省直辖市级奖金免税,残疾人每月200元抵税、困难补助金免税,与我国签订税收双边协定的有关免税政策等.

(二)合理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由扣缴义务人在发放时代扣代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的特殊性,有时会出现纳税人奖金增加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不公平”现象.这种情况从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

如表1所示,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应纳税额为300元,税后收入为5700元;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5元时,应纳税额为575.5元,税后收入仅为5,429.5元,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5元,税后实际收入反而减少270.5元.直到全年一次性奖金增加至6,305.56元时,税后收入才又达到5700元,和全年一次性奖金6000元的税后收入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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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表也不难看出在其他税率界限点时也出现类似的现象,这种奖金增加税后收益反而减少的“不公平”情况对教职工个人来讲是很难理解的,从常人情理上来讲,这种“不公平”的情况是不应该发生的.有的学者认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不公平”,是因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只扣除了一个速算扣除数,造成与理论算法相差11个速算扣除数.

本文不多探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不合理”性,根据现行税法,学校发放教职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免出现在6000至6305.56元、24000至25294.12元、60000至63437.50元等范围内.有些学者也常把这些范围称为“无效区间”或“雷区”.

(三)收入适当福利化、费用化合理降低计税收入是直接节税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在不违反税法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高校教职工的一部分收入福利化、费用化.高校一般不给教师提供办公室,教师备课和从事科研工作大多在自己家内,根据高校教师办公的这一特点,可以考虑将老师的一部分收入福利化.如购写所有权属于学校而使用权属于教师的的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家具(书架、办公桌、机或手机等)、教学科研资料(如软件、图书、光盘等)等.只要不改变资产的产权归属,在教师调离时将资产归还学校,不属于实物分配,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也可以对教职工生活必需的一些开支采取实报实销、提供一定限额的免费消费和怎么写作、以税法允许的补贴方式发放等.如每月为教职工提供一定限额的生活用水和电;在规定标准内实报实销通讯补贴;给教职工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工作餐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

劳务报酬所得税务筹划有如下方法:

(一)分拆项目法把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不同项目的收入通过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从而增加教工的名义收入.

例如:某大学教授为某企业开办讲座和咨询怎么写作,取得讲座酬金3000元,咨询怎么写作劳务报酬23000元,一次性支付.

方案一:将讲座酬金和咨询怎么写作收入合并计税,则该教授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 26000×(1-20%)等于20800元.应纳税额等于20800×30%-2000等于4240元

方案二:检测如把该教授取得的讲座酬金和咨询怎么写作收入分别计税,则讲座酬金应纳税额等于(3000-800)×20%等于440元.咨询收入应纳税额等于23000 ×(1-20%)×20%等于3680元. 合计应纳税额等于440+

3680等于4120元,节税120元.

(二)化整为零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按次计算应纳税额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因此,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与扣缴义务人协商,通过多次取得酬金收入,多次享受费用扣除额,从而使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降低,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划整为零时,可以选择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这样就能享受免税待遇.

例如:某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参与某科研项目的部分科研工作,在学期末导师一次性从科研人工费中支付给该研究生甲科研酬金4000元,

方案一:按照一次性发放计税,则该生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等于(4000-800)×20% 等于640元

方案二:由于导师是在学期末一次性结算了该研究生的科研酬金,实际上该生取得的劳务报酬是4个月的,为了节税,可以要求导师按月(次)支付科研酬金1000元,则该生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等于(1000-800)×20%×4等于160元.节税金额等于640-160等于480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当应纳税所得额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较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比例税率要低,因此,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可以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依上例,由于研究生甲在校读书三年并一直参与导师的科研工作,因此,他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他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则研究生甲的科研酬金收入可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若每月取得科研报酬1000元,则该生的应纳税额为0.

三、稿酬所得税务筹划

稿酬收入也是高校教师常有的收入形式.我国税法规定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稿酬所得费用减除的特点,可考虑利用集体创作和出版系列丛书的形式进行税务筹划.

(一)集体创作法即一本书由多人撰写.当稿酬收入超过4000元时,采用集体创作法可以降低税负.

例如:某高校教师完成一部著作,稿酬共9000元.

方案一:独立完成,独得稿酬9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9000×(1-20%)×20%×(1-30%)等于1008(元).


方案二:三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 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3000-800)×20%×(1-30%)×3等于924(元).节税84元.

(二)系列丛书法把某些著作分解为几个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纳税,可以降低税负.

例如:某高校教师准备出版某方面的专著,预计稿酬10000元.

方案一:以1本书的形式出版.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1-20%)×20%×(1-30%)等于1120(元).

方案二:以4本书的形式出版.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10000

÷4)-800]×20%×(1-30%)×4等于952(元).节税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