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海上运输

点赞:23273 浏览:10655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航运业和我国汽车行业的高速发展,汽车类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逐渐成为国民关注的焦点之一.本文结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关于汽车类货物海上运输的相关规定,对集装箱装运汽车类货物的运输现状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在实际运输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 键 词:汽车集装箱海运UN3166UN3171

前言

全球汽车市场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中经历了剧变.在全球经济普遍低迷的背景下,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却强有力地推动了汽车产业的成长,中国一跃成为世界最大的汽车消费国和生产国,汽车的进出口贸易量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汽车累计进口113万台,累计出口105.6万台,分别较2009年增长了168.41%和185.41%.而随着汽车的进出口数量的不断攀升,海运作为汽车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在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的同时,海上运输的安全问题也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1我国汽车类货物海上运输现状

目前,全球整车海上运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滚装船运输,二是集装箱运输.滚装船运输具有运输批量大、费用低廉、效率高和破损率低等优点,受到国内外汽车贸易商的青睐,是国际整车运输的主流方式.集装箱运输具有高效便捷、船期灵活、适合多式联运等优点,能够实现门到门的运输.

在我国汽车进口贸易中,主要进口国为德国、日本、美国等经济较发达国家,由于其汽车出口产业已相当成熟,并与各大国际汽车滚装船运输企业签有长期合作协议,汽车进口贸易主要通过滚装船进行海上运输.而在汽车出口贸易中,由于我国汽车出口起步晚,货量少、批次多,目的地分散且较偏远,尚不能形成规模,致使滚装船运输成本大幅上升,使得集装箱运输显现出更明显的优势,成为我国汽车出口的主要运输方式.同时,随着我国集装箱港口建设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许多港口将国际中转港作为战略发展目标的背景下,大量国际贸易货物通过我国港口进行中转,其中包括相当数量的装运汽车类货物的国际中转集装箱.

众所周知,汽车的许多组件或属具都具有海运危险性质:燃油箱内的燃油属于3类危险品、蓄电池属于8类危险品、灭火器属于2类危险品、安全气囊属于9类危险品等作为一种集多种危险品于一身的特殊货物,许多国际公约、行业规范以及地方性法规对汽车类货物的运输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2国际危规的规定

在UN3166和UN3171被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前,UNModelRegulations(《危险货物运输规章范本》)、ICAOTechnicalInstructions(《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技术说明》)和49CFR(《美国联邦法规》CodeofFederalRegulations)等行业规范或地方性法规已将在运输中的汽车列为危险品.《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与地方性法规的不一致,给汽车国际贸易运输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美国于2006年7月20日在“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会第11次会议(DSC11/3/15)”上提交了将UN3166和UN3171列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提案.最终,国际海事组织于2008年6月5日以MSC.262(84)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08版修正案,该修正案增加了UN3166和UN3171两项新条目,首次将“内燃发动机或者以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或以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和“电池驱动的车辆”列入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

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海上运输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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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国际海事组织又以MSC.294(87)号决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以下简称“《国际危规》”)修正案,对UN3166和UN3171两项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SP240、SP312、SP356、SP961和SP962五项特殊规定,对汽车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运输条件进行了明确.该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强制生效.(《国际危规》中与汽车海上运输相关的条款及所涉及的特殊规定详见附件.)

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通过海上运输的汽车须满足以下条件:

1.蓄电池、发动机、燃料电池、压缩气瓶、储能器或燃料箱(使用时)没有任何泄露迹象;

2.所安装的蓄电池或电池组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汽车,则还须满足SP961的规定要求,即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积载于滚装船或主管机关(船旗国)特别指定用于运输汽车的其他货物处所;

2.易燃液体燃料驱动的汽车,其燃油箱是空的;

3.易燃气体燃料驱动的汽车,其燃料箱内的液体或压缩气体已被清空,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燃料截止阀或隔离阀已经关闭和紧固;

4.汽车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且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也就是说,除了滚装船运输的汽车,或者纯以湿电池、干电池或钠电池驱动的汽车,其他通过集装箱运输的汽车,应将燃料箱内的燃油或燃气清空,且对所安装的蓄电池采取防短路措施,否则须按照SP962的规定,将不满足SP961条件的以内燃机、燃料电池或蓄电池驱动的汽车归为9类危险品,并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油箱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

2.对于易燃气体驱动的汽车,燃料箱的燃料截止阀须牢固地关闭;

3.所安装的蓄电池须在运输过程中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锂离子或锂金属蓄电池除非主管机关批准,须满足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第38.3节的要求;

4.灭火器、压缩气体充灌器、气囊充气机等操作车辆所需的危险货物须牢固地安装在汽车上.

满足以上要求的以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或混合动力驱动的汽车应在“UN3166以易燃气体驱动的车辆”、“UN3166以易燃液体驱动的车辆”、“UN31166以易燃气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或“UN3166以易燃液体驱动的燃料电池车辆”的条目下交付运输,而以湿电池、钠电池和锂电池驱动的汽车应在“UN3171电池驱动的车辆”的条目下交付运输.3航运公司关于汽车类货物运输的要求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5-10版修正案的修改内容,引起了各航运公司的广泛关注.马士基、地中海航运、达飞轮船、美国总统轮船、赫伯罗特、东方海外、阳明海运、南美轮船等各知名班轮公司均将关于汽车类货物运输的新规定予以公告,并要求托运人于2012年1月1日以后,根据《国际危规》的要求对不符合SP961条件的汽车类货物按照9类危险货物申报出运.但据了解,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航运公司在接受客户订舱时,未能对汽车类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SP961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而仅要求客户出具书面保函,保证所托运的汽车油箱已清空并且蓄电池已进行了防短路保护措施,便允许其以普通货物汽车类货物的运输手续.这显然给那些在市场竞争中只注重经济效益,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的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谎报、瞒报行为时有发生.

2013年2月初至3月中旬,上海海事局先后查处了15起装运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未按规定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的案件,涉及集装箱36个、各类汽车138辆.经现场核实,这些汽车的燃油箱内均存有燃油,属于9类海运危险货物,甚至有部分汽车燃油箱内的燃油超过了其容量的1/4,按照《国际危规》的要求已不适合使用集装箱进行海上运输.但这些涉案集装箱的托运人无一例外地向承运人提供了汽车燃油箱已清空的保函,并以普通货物了出运手续.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此类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航运公司自身对汽车类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核查环节存在漏洞,另一方面也与《国际危规》中未明确汽车燃油箱的清空标准有关.根据SP961的规定,汽车的燃油箱或燃料箱是否被清空,是汽车类货物是否须以危险货物运输的关键.但《国际危规》中仅对以易燃气体驱动的汽车的燃料箱的清空标准进行了规定,即箱内正压不超过2帕,而并未对如何判定以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的燃油箱是“空的”的标准或定义进行明确和解释.对清空标准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对汽车类货物在运输条件判定上的差异.2012年7月12日,在比利时、法国、德国、英国、美国,以及危险品咨询委员会(DGAC)和国际船舶操作者危险货物协会(IVODGA)在“危险品、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会第17次会议(DSC17/3/12)”上联合提交的提案中,已建议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7-14版修正案中对“空”的标准予以明确.

目前,燃油箱的清空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油量表指示为零.这是一种简便、直接的判别标准,部分航运公司(如地中海航运)采用读取油量表读数的方法来判断燃油箱是否为空.但由于油量表读数受到车辆水平状态、仪表设计原理和工作状况等因素的影响较大,油量表的读数往往误差较大,不能反映出燃油箱内的实际油量情况.

2.油量无法维持发动机运转.即当汽车燃油箱内的燃油耗尽,使得汽车发动机由于缺少燃油而无法运转时,则可认为燃油箱是空的.这是目前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的判别标准,也符合《国际危规》保障运输安全的理念,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海事部门也据此标准对集装箱载运汽车类货物的运输条件进行判别的.

3.对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我国一些航运公司对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要求比较严格,必须经过专业机构对汽车燃油箱进行专业清洗并出具清洗证明后,方能接受其以普通货物进行海上运输.这种方法虽然对托运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货物的实际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SP961的要求.

在一些航运公司连续发生多起汽车类货物未进行危险货物申报行为后,马士基航运、达贸轮船、长荣海运等航运公司纷纷加强了对集装箱装载汽车类货物的要求和审核,对无法提供适当证明材料的汽车类货物一律要求按照9类危险货物进行海上运输.

5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

5.1燃油箱燃油过多是否可以按照其他危险类别运输

根据SP962的规定“对于易燃液体驱动的汽车,燃油箱中的易燃液体不得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250升.”也就是说,如果汽车燃油箱的燃油超过其容量的四分之一或250升,该车辆便不适合在UN3166的条目下进行海上运输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以“UN3363机器中的危险货物或仪器中的危险货物”、“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呢?

首先,根据《国际危规》SP301规定,UN3363“不用于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已经列明正确运输名称的机器或设备”,而汽车类货物已经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了正确运输名称;其次,UN3363“仅适用于含有残余危险货物的机器或设备,或作为机器或设备的一个整体部件”,且在机器或设备内的危险货物仅限于限量运输,如危险货物的数量超过限量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3.4章)中允许的数量时,在机器或设备中的危险货物运输需经主管机关批准,所以将汽车类货物以UN3363的条目来运输是不恰当的.

而将汽车类货物以“UN1202柴油或燃料油”或“UN1203车用汽油或汽油”进行运输,即是将汽车整体视为其燃油箱内所装燃油的外包装.这样汽车则须满足《国际危规》“第4.1章包装”和“第6.1章包装的构造和试验”中相关规定的要求,这在实际操作中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所以汽车类货物也不能以UN1202或UN1203的条目进行运输.

5.2何为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

《国际危规》中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须对汽车所安装的蓄电池进行防损坏、防短路、防意外启动措施,但却未对具体的措施进行明确.笔者将相应措施整理如下:

1.防损坏措施

对蓄电池最好的防损坏措施就是将蓄电池牢固地安装在车辆上.

2.防短路措施

防止蓄电池短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1)用非导电材料对蓄电池进行隔离或包装;2)适用绝缘保护帽或绝缘带对蓄电池的电极进行防护;

3)在车辆电路设计上采取防短路措施.

3.防意外启动措施

《机械安全——防止意外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70-2005)中对“意外启动”进行了定义,即是指由于如下原因引起的启动:

1)由于控制系统的内部失效或外部因素对控制系统的影响导致的启动指令;

2)由于对机器的启动控制器或其他零部件(如传感器或动力控制元件)的不适宜的动作所产生的启动指令;

3)动力源中断后又恢复产生的启动;

4)机器的零部件收到内部或外部的影响(重力、风力、内燃机的自动点火等)产生启动.

根据该标准,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为:

1)断开和能量释放;

2)防止意外启动的其他方法.

所以可以采取中断电路的方法来防止意外启动.如将蓄电池断路、将相应保险丝暂时取下等方法,均可有效达到防止意外启动的目的.

5.3货物特性致使集装箱现场查验难度较大

汽车类货物具有价值高、装卸作业难度大、易产生货损、积载绑扎要求高等特点,在常规的查验场地由于不具备专业队伍和设备,难以进行拆箱、装箱作业,一般只能在集装箱内进行查验,这给现场监管增加了难度.首先,由于缺乏专业的测量设备,无法直接量取汽车燃料箱内的油量,只能在汽车启动的情况下通过油表对燃油箱内的存油量进行判定,但箱壁与车辆间狭小的空隙常造成检查人员难以进入车内发动车辆;其次,出于充分利用箱容、降低运输成本的考虑,集装箱内的汽车在积载时常与箱底呈一定角度,使得油表显示的油量与实际油量相差较大,有可能会对汽车运输条件的评判产生巨大影响;另外,如汽车蓄电池处于缺电或断路等状态,则需打开汽车引擎盖进行搭电启动等操作,而狭小的空间使得难以在集装箱内进行此类操作.

因此,规范汽车类货物的集装箱运输应从源头入手,加强航运公司自身的安全责任意识,在订舱环节加强对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核查,确保货物的运输情况符合《国际危规》的要求.同时,应结合码头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加快专业队伍和专属查验场地的建设,提高对特殊货物的拆、装箱能力,确保对积载要求高、作业难度大或具有特殊危险性质的货物的开箱查验工作能够安全、顺利地进行,保障船舶和货物的海上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