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恒真理”为何没落

点赞:25108 浏览:1170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其内因和外因引起的,其中内因起决定性作用.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走向衰落,也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可能是导致其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

Abstract:AccordingtoMarxistPhilosophy,thedevelopmentandchangesofthingsiscausedbytheinternalcauseandexternalcauseandtheinternalcauseisthedecisivecause.Thedeclineofnaturallawschoolin19thcenturycanbeattributedtointernalandexternalcauses,andtheinternalcausemaybetherootcause.

关 键 词:内因;外因

Keywords:internalcause;externalcause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5-0283-02

0引言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开始,自然法学说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一直独舞在西方法律思想史前进的大道上,甚至当历史的车轮进入18世纪时,它仍然在西方法学学说中处于显学位置,以至于《法国民法典》也不得不打上理性主义的大旗.然而,在19世纪,自然法学说走向没落,甚至淡出了历史舞台,原因何在?

1内因——古典自然法学说自身瑕疵

①理论基点的先天不足.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本上是以“理性”或“社会契约”为基点建立的,同时“理性”或“社会契约”也是古典自然法学说一直被人们诟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一,“理性”到底是什么?法学家们为了自圆其说,各执一词,有的法学家认为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比如洛克;有的认为理性就是人与上帝联系的通道,比如托马斯·阿奎那,导致“理性”一词的外延和内涵在使用上不周延.纵观自然法学说的发展轨迹,对“理性”一词不严肃的使用,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消解了理性号召力,也是造成自然法学说在19世纪的没落的一个重要原因.其二,“社会契约”订立的原因各异.由于自然状态是不证自明的,导致各法学家处于各自理论的需要,尽管都从自然状态出发,却导致对“社会契约”产生的原因产生重大分歧.其三,“理性”和“社会契约”受到怀疑.可以说自然法学说的历史也就是对其理论前提怀疑的历史.理论基础不证自明,或许对法学家自己而言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受众而言,它是需要证明的,否则理论始终要受到受众的质疑,边沁就认为“社会契约”不仅虚构而且荒谬.古典自然法学家或许也认识到了这一问题,对“理性”和“社会契约”的疑问,在一定意义上,也使得自然法学说丧失了科学性和严谨性,经不起推敲.

②理论体系构建的缺失.古典自然法理论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起来或许有很大难度,可能在很多人头脑中,除了“自然法”、“正义”、“理性”、“社会契约”等经典语词之外,更多的就是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物名字的展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自然法学理论构建的缺失.对于任何一种学说而言,其理论体系的建立,不仅会使一种学说不断走向丰满,而且会增加该学说弹性适应能力,更会使该学说在适应社会的需求的同时,与时俱进,不断孳生新的增长点.相反,一种学说,如果不能很好地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不但造成新观点距离学说基点越来越远,而且会造成先前已经取得的理论成果的丧失,甚至造成整个学说大厦的轰然倒塌.自然法学说就是如此,除了“自然法”、“正义”“理性”“自然法”“社会契约”等语词之外,找不到它成型的理论框架.古典自然法学说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雄霸法学学说的主导地位.但是古典法学家没有致力于构建一个自洽的学说体系,相反,他们致力于提出标新立异、惊世骇俗的新观点,结果导致古典自然法学说前进的风帆上,镌刻的是一个个声名卓著的伟大人物的名字,而古典自然法学说到底是什么,其理论轮廓倒不是很清晰.在自然法学家们没有为自然法学说建立一块适当的根据地的情况下,随心所欲地为自然法学说画圈占地、开疆扩土,导致自然法学说的根基不能承载法学家们锐意进取的.

③“理论与实践的冲突.自然法从诞生之日起,或许就无法消解与实定法之间的冲突.自然法在自然法学家心中它是上位法,披着“理性”的神圣光芒,但是苏格拉底在自然法与实定法冲突中献身了,“苏格拉底是雅典公民守法的楷模,面对不公正的又是合法的死刑判决,他宁愿死,服从法律而死,也不愿在朋友的帮助之下逃离雅典而活下去.”在实践的层面上,自然法在与实定法的冲突中,往往败下阵来,法学家们心中的上阶位的自然法却总是不得不给下阶位的实定法让路.一方面,在立法上,实定法要遵循自然法;另一方面,实定法总是在挑战自然法的权威,而且在两者的冲突中始终处于上风,导致人们在19世纪不再迷恋于对自然法的崇拜.

④古典自然法学说与的纠结.古典自然法学家的学说,大都与道德共生,道德因素使得自然法学说的科学性与正当性合二为一,使得自然法在一定意义上获得了崇高性,也在一定意义上弥补了自然法学说基点检测设性的不足.从今天的法学理论发展来看,强调法与道德的联系是正确的.但是万物都是双刃剑,道德因素能够增强自然法学说的号召力,也能使自然法学说淹没在的影子中.自然法学说基本上都忽视法与道德的区别,造成法就是正义,正义就是法律.约翰·奥斯丁正是看到自然法的这一不足,致力于排除法律之外的一切因素,他认为自然法、道德法不在法律领域之中,掀起了分析形式的实证主义法理学大旗,也正是他的努力,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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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因——当时社会环境对自然法的挑战

①盲目崇拜“科学”的社会思潮.在19世纪,以牛顿发现了万有引力,达尔文提出了进化论为主要标志,许多学科终于挣脱哲学的控制,获得了独立地位.在自然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思维领域也出现了重大革命.英国哲学家和科学家的培根,创造了归纳法,对人们过去一味迷信演绎推理造成了沉痛打击.在这个崇尚“科学”的年代,人们乐观地认为科学能改变世界,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在这样的思潮背景之下,一种学说不能为科学所观察和实验推导出来,那是不能被接受的.社会掀起了用科学界定法学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反对将法律简单化约为公理,反对将法律描述为似是而非的“理性”.这一认识直击自然法学说的软肋,自然法学说不得不经受“科学”的拷打和审问,但它又不得不保持缄默.

②怀疑主义盛行的社会思潮.19世纪,欧洲进入到了一个反思的时代,尼采说,“上帝死了”.怀疑主义成为那个时代最鲜明特征,一切权威和真理都受到了无情的批判,对法律的认识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其实,在18世纪,科学在与哲学分离之前,人们已经开始了对自然法的反思,最为有名就是英格兰人大卫·休谟,在怀疑主义盛行的19世纪,自然法遭到批判是可以理解的,亚里士多德倒下了,托马斯·阿奎那也倒下了,自然法学说也倒下了.

③工业革命改变了世界.以瓦特的蒸汽机为代表的工业革命改变了世界,火车可以使人们便利高效地游览世界各国,使人们在万里之外可以交流,人们的眼界变得前所未有的开阔,信息的交流变得前所未有高速.于是,人们了解到各国的法律都是有区别的,而孟德斯鸠所认为的影响法律的因素,恰恰是历史法学派和人类法学派所关注的.现实世界对自然法学说的无情抛弃.19世纪,资本主义处在自由竞争阶段,在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政治经济学说的影响下,欧洲各国普遍奉行小政府主义观点,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个人自由的在19世纪被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结果是欧洲社会的治安状况每况愈下,自然法学说倡导的理性、自由束手无策,解决不了现实问题.刑罚的报应论观点渐渐没有市场了,代之而崛起的是社会防卫的观点,于是刑事实证学派、刑事人类学派登上了历史舞台.一句话,古典自然法学说缺乏对现实世界的有利回应,不能满足现实世界的需要,现实世界对古典自然法也就弃之如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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