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上的测谎结

点赞:17178 浏览:792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决定了测谎结论不可能达到绝对的准确.在我国民事视野下,测谎结论的相对可靠性、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证据属性决定了其具备证据的属性.当事人的处分权、证据契约思想,为测谎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提供了理论基础;测谎结论追求的是实质真实与形式真实的结合.

[关 键 词]测谎结论;民事证据;相对可靠性

[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13)14-0073-02

一、测谎结论与测谎原理概述

(一)测谎结论的基本概念

关于测谎结论,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概念.有学者把测谎结论看成测谎证据,其指专门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运用测谎设备记录被测谎对象在回答其所设置的问题时,产生的某些生理参量变化,并通过分析所记录的图谱,从而判断被测谎对象所说的答案是否真实,由此得到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些证据材料.还有学者认为,测谎结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专门测谎员根据案情或者测谎对象的口供设计一套测试题目,按照法定的测谎程序,操作测谎仪,观察测谎对象在回答特定问题时的生理反应,然后对这些生理参量进行分析而得出的一种结论.对此可将测谎结论概念归纳为由专业人员遵循一定的步骤,运用专门的测谎仪器记录被测对象在回答相关问题时某些生理参量的变化,并对其进行分析,得出被测对象是否说谎的结论.在此要注意测谎结果与测谎结论的关系,“前者是指测谎仪器所检测的结果,它是对被测人生理反应征象的客观记录,后者是测谎专家对上述生理反应征象进行分析基础上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测谎结果不等于测谎结论,测谎结论才可以作为证据的专家意见.”①

(二)测谎原理

测谎技术是以心理学、生理学、电子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测谎原理的核心在于“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的对应伴生关系”,即只要有某种心理刺激,就会有相应的生理反应出现.实验和经验都可以证明,人在说谎时会有一定的生理反应,并表现出一些生理征象和生理参数的变化.头脑中关于犯罪信息的记忆,在外界的刺激下被唤醒,导致不受意志控制的情绪变化,通过植物神经系统在生理上表现出来,这就是现在测谎的原理.②

二、测谎结论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的原因分析

(一)测谎结论的自身特性

一项事物被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最基本条件,就是这项事物必须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性”要求,只有这样这项事物才具有证据能力,而所谓的证据能力指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③事物在具有证据资格后,还要看它是否具有证明力,并不是只要具备证据资格就可以作为证据.证据资格只是事物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测谎结论的特性不仅具有证据能力,而且其高度的准确性决定了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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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测谎结论的证据能力

首先,测谎结论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指由合法主体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等有关证据活动,即证据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必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其次,测谎结论具有客观实在性.依据测谎原理的“心理刺激与生理反应伴生”,测试人在测谎过程中,向被测人提出不同程度的刺激问题,使被测人受到心理刺激而产生生理反应.而这种受植物神经系统控制的反应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此,不会有受主观因素影响的测试偏差.

最后,测谎结论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测谎技术是探测人意识性信息的源自案件事实的,是案件事实的载体,因而根据这些意识性信息做出的测谎结论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着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测谎结论具有证据的关联性.④现代心理学、生理学等学科的研究表明:外部的躯体与内部的精神心理是相互统一的.人在说谎时会不由自主地产生心理压力,而这种心理变化必定会伴有相关生理变化的产生.测谎技术就是以上述心理变化引起生理参量的异常反应与说谎行为之间存在稳定的“对应伴生关系”为基础.通过被测试人的这些感官和微妙的生理参量变化,可以分析其心理的变化,从而推断其陈述的答案是否真实,由此可断定被测谎人是否是涉案人员.通过这些问题可以使被测谎人在对不同的问题回答时表现出情绪和生理上的差别,而测谎人员就可以从中判断出被测谎人与事实的相关程度.由此,通过被测试人对涉案事实的回答这一桥梁,测谎结论与案件事实就建立了客观的关联,具备了证明力.

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法律依据.首先,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测谎结论作为证据使用.其次,从证据学理论上看,测谎结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存在,其可作为证据使用.

2.测谎结论的证明力

经过调查显示,测谎结论的准确性比较高.美国诺曼·安斯利先生收集了1980年以来有关实地办案中的测谎结论,并把这个结论同口供、物证、法庭判决做了比较,研究了2042宗案件结果,最终得到的准确率总体上达到了98%.此外美国测谎协会搜集了6个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的相关文献报导,在3030宗测谎案件中,经与侦查、核实的结果相比,测谎准确率也达98%.在国内,1994年以来,沈阳中级法院已接受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的委托测谎500多例,有效率和准确率均达到90%以上,这种准确率和鉴定结论几乎是无多大的区别.⑤其中对经济、民事案105件的证人、当事人测试占50%.国内外统计测谎结论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即利用实验手段和利用测谎结论作为侦破案件的辅助手段,最后将其与侦破的事实进行对比.这对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比得出的准确率程度具有事实根据,是可信的.在刑事诉讼领域也体现测谎结论具有证明力.在实体正义诸方面的要求中,保障无辜的价值在刑事诉讼制度中居于首要的地位,而且具有绝对的意义.⑥保障无辜在诉讼程序价值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否定结论具有更大的可靠性和证明力,⑦即测谎结论否定犯罪嫌疑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其可单独作为否定犯罪嫌疑的证据,无需其他证据补强;反之则反.这是诉讼价值需求的体现,是测谎结论并非是无偏差的现实体现.(二)测谎结论作为民事证据的理论基础


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诉讼当事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且知如何追求的人,其有能力按照自己的想法行使处分权,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检测如双方当事人都自愿以测谎结论作为证据,这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应予采用.

(三)测谎结论的价值目标

测谎结论追求实质公证与形式公正的完美结合.“存在异议”是民事诉讼程序中启用测谎程序的前提,在判断当事人间的争议性陈述时,测谎结论比主观的直接感要可靠得多,使法官能更清晰地了解事实真相.并且其对实质性真实的追求是其他证据无法与之相比.

测谎结论程序的日益规范化,使人们直接感受到形式上的公正,进而获得实体公正.这样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实质权利与程序权利都得到了尊重和满足.

三、我国测谎结论民事证据规则的构建设想

(一)意识自治原则

诉讼但是人可以合意的形式申请启动测谎程序,这充分体现了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选定测谎人员上也赋予当事人在一定人员范围内自由选择的权利.赋予被控方的测谎鉴定排除自身无辜的申请权,以更好地发挥测谎的诉讼功能.同时,控方的测谎申请必须经被控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⑧这既是对被测方的权力保障,也是诉讼结论可接受性的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需求.⑨

(二)程序透明及规范化原则

测谎的律师介入制度或测谎活动全程动态的监控记录制度.这是防止非法测谎现象的发生,防止侵犯被测试者人权的制度.此外,为保障测谎的真实性,当事人可聘请测谎技术顾问参与测谎的检测等.

(三)专业人士出庭作证原则

强化庭审“交叉询问规则”和“质证规则”,引进专家辅助人制度,如目前一些国家正在推行的“单一联合专家证人”和“专家陪审员制度”.⑩当事人可聘请测谎专家进行庭审测谎的辩驳,从而排除错误与非法测谎结论,保障真实的发现和人权的保障.

(四)有限采用原则

按照何家弘教授的观点“测谎结论可以在诉讼中采用为证据,但是属于有限采用,即只能用来审查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不能直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等”11这是由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发展状况决定的,相信随着测谎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我国证据制度的逐步完善,测谎结论的证明力将得到提高,无需与其他证据来补强.

[注释]

①11何家弘:《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第1页、第151页.

②付有志:《犯罪记忆检测的涵义》,《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75页

③胡锡庆著:《诉讼证据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8页.

④王云禅:“关于测谎证据的价值分析”,《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第47页.

⑤李海燕:《测谎仪的今世前生》,《人民》,2008年第4期,第44页.

⑥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⑦赵杰:《论测谎结论的证据适用》,《江海学刊》,2005年第4期.

⑧蒋石平:《测谎技术法律问题透析》,《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142页.

⑨易延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以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为中心》,《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1页.

⑩杨波:《对科学证据的反思——以程序为视角的关照》,《当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