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其控制

点赞:23206 浏览:10620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但是重要的金融创新,而且对知识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知识产权无形性、时间性等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证券化具有流不稳定和独特的法律风险.只要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合理的基础资产组合池,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到位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就可以得到合理控制.

Abstract:Intellectualproperty-backedsecuritizationisnotonlyanimportantfinancialinnovation,butalsoissignificanttothedevelopmentofknowledgeeconomy.Butintangibilityandtimelinessofintellectualpropertycausesinstabilityofcashflowandlegalrisks.Aslongasthereisproperinformationdisclosureandreasonablebinationpoolofunderlyingasset,efficientmanagementsystemsandriskpensationmechani,intellectualproperty-backedsecuritizationriskscanbereasonablycontrolled.

关 键 词: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基础资产

Keyword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securitization;risk;underlyingassets

中图分类号:G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3)06-0154-03

0引言

在以知识的创造、占有、配置和运用为核心的知识经济时代,作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逐渐显示出巨大的经济价值,它已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综合实力提升的一种战略资源,从而被各国积极主动地加以开发利用.作为知识产权发展大国,积极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管理水平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知识经济的发展要求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的创新,知识资产证券化则应运而生.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全球经济发展到知识经济阶段,资产证券化向纵深发展的一种创新探索,自其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后倍受各界关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更是将知识产权证券化形容为一个新的发展趋势.知识产权证券化,一方面作为金融资本和知识产权有效结合的融资方式创新,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依托的全新融资途径,实现在自主创新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与良性循环;另一方面作为知识产权开发运营模式的创新,有利于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充分挖掘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进而激励全社会自主创新的目的,带动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及其制度的完善.因此,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基于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重点分析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存在的各种风险,期望对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实践和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有所裨益.

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需要证券化的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为担保来融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并不能当然产生稳定的流.事实上,许多知识产权被权利人闲置,没有产生稳定、持续的收入.没有利用,无法产生稳定流,就不能成为基础资产,当然无法证券化.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发展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必须依赖有效的利用先转换为债权资产,再以衍生出的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实现证券化.实践中,知识产权主要被权利人之外的他人利用,通过他们之间的权利转换,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就会转换为许可使用费和质押贷款形式的债权资产,而这两种债权资产均可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此,本文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限定为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许可授权等交易而取得的债权资产,简而言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知识产权的未来收益权,而非所有权.

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目前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类型分为两种:

①知识产权应收款证券化,它是指以知识产权许可授权所产生的应收许可费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交易结构安排,对基础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重组后转移给一个特殊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由该机构发行可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金融操作过程;

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证券化,指以知识产权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再以此类质押贷款为基础资产而进行的证券化.

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从交易结构和运作流程来看,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与传统的资产证券化基本类似,但由于其基础资产是以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核心的无形资产衍生出来的债权资产,所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将面临更多的风险.

2.1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一般风险也就是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共同风险,主要体现在:

2.1.1交易风险证券化基本交易结构由发起人、SPV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协议,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基础资产的转移(即资产从发起人转移到SPV)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资产转移交易协议不合法,导致证券化无法继续运作.

2.1.2第三方风险在证券化交易中,SPV是一个接受基础资产并以该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的特定机构,其很多功能依赖于第三方来完成.例如在SPV和投资者之间,第三方充当信托和写作技巧的角色,他们对各自责任的履行情况,直接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基础资产所带来的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如果受托管理人无力管理流或违反约定而未对流进行有效的管理,将导致流的支付障碍.2.1.3信用风险证券化交易合约义务人的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合约义务,导致资产证券化无法继续进行.例如应付帐款的义务人未及时足额支付款额,借款人到期不能支付本金利息,直接导致基础资产质量的快速恶化.

2.2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有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风险主要是由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而导致的流不稳定风险和法律风险.

2.2.1收益不稳定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功依赖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是否能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流来支付证券本息.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未来收益不可控的风险因素有:

2.2.1.1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未来流较难预测知识产权因其客体的非物质性,生产的独特性,使其未来的收益只有通过评估才能确定.

①知识产权未来流评估需要过去几年的历史数据,而知识产权缺乏系统的统计数据用以精确评估其未来的流;

②侵权、诉讼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等不确定因素都会影响准确评估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流;

③大多数知识产权许可费都由预付费和被许可人销售金额提成两部分构成,使准确量化知识资产未来流和确定流变动状况更加困难.

2.2.1.2知识产权被许可人收益不稳定一方面由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知识产权具有共享性和重复利用性,由此导致知识产权具有可重复授权的重要特性,给证券化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决定了权利人无法对其进行物理上的管理和控制.

2.2.1.3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波动性知识产权价值是预测未来流的基础依据,但是,知识产权的价值受到社会经济、技术、市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随着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变动,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甚至不断衰减.技术进步加快了知识产权无形折损速度,新的替代技术的出现更可能使证券化的产权价值化为乌有.流行趋势和大众喜好的改变都可能影响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价值,原来受欢迎的品牌、艺术家都可能因市场或大众喜好的改变而变得不再流行或不具知名度,这将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减少或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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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法律风险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及其法律关系相对更加复杂,比如专利可能存在共同发明人;版权存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问题乃至继承人继承权问题;电影放映权则涉及剧本作者、主题音乐作者等相关权利人的授权问题.和传统证券化资产单一、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将化面临独特的法律风险.权利状态的不稳定性、授权合同的待履约性和授权的可分割性成为法律风险的主要风险来源.

2.2.2.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状态不稳定

①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其法律存续状态有时间上的期限,空间上的范围.在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权利人可以排除他人实施该项技术的权利,但是一项已明确了权利归属的知识产权在存续期间有被他人提出异议,甚至导致撤销而无效的可能;

②权利的维持也要求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或进行续展,否则会丧失权利;

③从地域方面来看,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有一定区别.受上述因素影响,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处于随时改变的动态过程中.知识产权一旦因为某种原因而失去法律的认可,那么知识产权就毫无价值,无疑加大了证券化实际操作中的法律风险.

2.2.2.2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高度待履行性证券化的发起人,也就是知识产权授权合同的授权方往往承担若干合同约定的实质义务,如授权方在合同期间内向被授权方继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升级、提供协助争议解决等义务,如果他没有按合同履行,被授权方可以拒绝支付部分授权金,如此一来,SPV便无法取得原先预期的流,也就无法依照约定向证券投资人发放本息.

2.2.2.3知识产权授权的可分割性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所决定,知识产权的授权具有可分割性的特点.知识产权授权的可分割性可能会产生多个权利主体对同一个知识产品分享利益,且各主体间的地位彼此独立,权力互不干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这种权属不明确隐含着权属纠纷的可能性.

3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控制策略

3.1严格基础资产的选择,组建合理的资产池基础资产的品质决定了资产证券化中流量的状况,是证券化成功的关键,因而必须严格选择适合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

①进行尽职调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会计师和法律专家对初选的基础资产进行权利状态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一是权利有效性,通过主管机关授权登记,权利效力法律分析等,确保知识产权本身及其许可协议的有效性.二是权力范围和保护期,通过调查以确保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在其权力范围和保护期内.三是权利归属,调查目的在于将产权归属复杂、混乱且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剔除在外,规避证券化的风险.

②组建证券化的资产池.由于单个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流不足以分散因资产无形性带来的风险,只有通过扩大知识产权的数量,形成证券化的资产池,才能达到稳定流和分散风险的目的.所以,在组建资产池时,应尽可能选择独特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在现有条件下容易评估其市场价值流的优质知识产权.同时,对资产池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搭配、组合.首先,应将具有不同保护期和处于不同特定时期的知识产权进行长短、新老的搭配,保证在证券化的每一时期都有稳定、持续的流;其次,组建资产池的知识产权在种类上,应尽量多样化,将资金、地点等分散的包括专利使用收益、商标使用收益和版权使用收益在内的知识产权组合成规模足够大的资产组合;第三,被许可人所在行业与地域应分散,从而能以某行业或地区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补偿其他行业或地区的经济衰退所带来的损失,增加证券化产品的抗风险性.

3.2明确发起的担保义务证券化过程中,其他参与人可以通过合同契约的方式,规定发起人应承担相关担保义务.

①权利瑕疵的担保,就是在基础资产因其权利瑕疵而被抽离资产池时,发起人应以相应的其他知识产权资产予以替代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②限制多重授权,即在进行证券化时,可以通过协议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发起人)进行直接竞争关系的多重授权.

③替代资产的约定.证券化交易各方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在证券发行后,在产权被许可人经营能力下降或破产时,发起人应安排替代的授权许可合同,以确保新流的稳定,降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特殊风险.

3.3建立产权授权合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要求发起人必须将授权合同的类型、授权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发起人所需履行的义务、履行计划和手段,向SPV、投资人等相关利益人披露,并且披露义务必须在证券化过程中持续进行.

3.4建立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风险补偿机制是指设立一个专项基金,当证券发行后,因主要的产权被许可方经营能力下降或破产造成证券本息支付困难时,由专项基金给与投资人的款项补偿.该专项基金可以由很多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联合设立,实行会员制,对成员给予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的补偿担保,也可以由政府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共同出资设立.


此外.对于难以通过制度内调整或合同安排完全消除的证券化风险,可以通过知识产权保险转移给证券化交易结构之外的第三方,并由保险公司对证券化投资者的损失进行适当比例的赔付.

总之,只要有适当的信息披露、合理的资产组合,高效的管理制度和到位的风险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风险就可以得到合理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