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

点赞:5632 浏览:196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期刊编辑是一项兼具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的工作,承担着促进思想传播的光荣使命.期刊编辑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与法律密切相关,作为与期刊编辑、出版关系最为密切的一种法律,《著作权法》之于编辑的意义无需赘言.笔者在此对期刊编辑过程中涉及的著作权法问题作一探讨.

来稿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审查稿件是否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作品应当是独立完成的,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正是通过对独创性的考察,我们才能将此作品与彼作品区别开来.

2.审查稿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有些稿件虽能满足独创性的条件,但因种种原因,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条之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另外,《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也规定了十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如果稿件违反上述之规定,则不得将其公开发表.对此期刊编辑必须时刻谨记,任何“文责自负”的事先声明都不足以作为编辑放松甚至放弃该项审查的理由和借口.一旦将“违禁作品”公开发表,期刊社将与作者承担连带责任,即期刊社对其所出版的违规甚至违法的作品不但要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稿件的注释及参考文献是否规范

作品创作是一项智力创造活动,任何作品都不可避免地会参考借鉴已有的智力成果.正是认识到作品是“站在巨人肩上”展开的智力活动,《著作权法》才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法性.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之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向其支付报酬.

而作者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往往会在注释部分对该引用作出交代,此时应审查:(1)该引用目的是否纯正;(2)是否已经构成对他人作品实质内容的引用;(3)是否歪曲、篡改被引用作品的原意;(4)引用的作品是否已公之于众.如编辑发现作者引用存在不规范之处,应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告知其作出补正.

4.审查稿件是否存在抄袭、剽窃

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是最恶劣的学术行为,有损于被抄袭、剽窃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学术期刊如果被发现发表抄袭、剽窃他人作品之稿件,免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在来稿审查过程中,期刊编辑应恪尽职守,积极履行审核排查义务,及时过滤掉、剽窃之稿件.

期刊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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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稿件编辑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尊重作者的修改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之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由此可见,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其作品,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修改其作品.同时其还可以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修改,非经作者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其作品实质部分进行修改.法律规定修改权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作者的创作意志,满足其对作品的处分权能.但是,作品创作毕竟是一项由作者个人参与的活动,其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很少关注其他因素,如作品将在哪个期刊发表.但一旦作者意欲将作品公开发表,就有必要填平作品与出版社出版条件之间的差距,这也正是期刊编辑工作的要义所在,为使作品符合期刊出版要求,对其作适当的编辑既是应当的,也是必要的.但这一编辑活动并非不受任何限制的“即兴表演”,其应遵守严格的“操作规范”,如《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这即是说,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作如下处理是恰当的:“对作品中的事实、引文、注释、重要资料进行审查核对,校正错误;对作品的文字进行加工,包括对文字的剪裁而不伤害原意;对稿件进行规范化处理,使之适应出版传播的要求”.①但如欲对作品的实质内容,如结构、论证、语言风格等进行修改,则须征得作者同意.

2.尊重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4款之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由此不难看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与修改权紧密相关的一项权利.一般而言,在侵犯修改权的同时,往往也就侵害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又各有侧重点:修改权所体现的是作者的创作意志,其所维护的是作者的创作自由;而保护作品完整权所体现的是作者的尊严和人格,其所维护的是作者的“荣誉”.由此可知,任何人在违背作者意志的情况下对其作品所作的“增添”或“删减”行为都有可能损及作者的“荣誉”.但总有些编辑在编辑稿件过程中根据自己的理解,强行加入个人观点感受;或者出于排版需要任意删除注释、参考文献及各类图表数据.殊不知,这样不但会导致作品“失真”,甚至有可能为作者招来“文字官司”.如不明就里地一味对注释及参考文献加以删除,无疑有可能将作者推向“抄袭、剽窃”的境地,导致作者“躺着中”.

期刊出版时应注意的问题

1.尊重作者的发表权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发表权是指“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据此可知,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发表其作品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条件发表其作品.一般而言,作者是愿意将其作品发表的.因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结晶,是其人格的延伸,故作者在期刊选择时往往十分谨慎,一般会选择最能体现其作品价值的期刊作为发表场所.但现实中,期刊编辑时常忽视作者的这一主观愿景,做出一些侵犯作者发表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1)未经作者同意,将其作品转至其他期刊发表;(2)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改变作品发表形式,如将作品以期刊增刊或文摘的形式发表;(3)延迟发表作品.

就情形(1)、(2)而言,其所改变的仅是作品的发表场所,这可能会损及作者对其作品价值的心理预期,给作者带来心理痛苦,但不会给作者带来“道德灾难”甚至“法律风险”.情形(3)则不然.在期刊延迟发表作者作品的情况下,可能使作者“被一稿多投”,由此使作者承受“学术责难”,甚至招致“终身禁赛”之惩罚.一般而言,各期刊均会对外公布其审稿期限,②并明确告知作者如若在审稿期限内未收到用稿通知,则可以自行对稿件作出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期刊向作者寄送用稿通知时,可能已远远超过了约定的审稿期限,而此时作者往往已将其作品在他处公开发表,由此导致作者“被一稿多投”,徒增不必要的困扰.2.尊重作者署名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据此可知,署名权具有如下法律意义:一是体现作者意志.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其作品上署名,是署真名还是检测名,抑或是笔名.二是证明效力.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者即推定为作品之作者.尽管如此,一些期刊编辑仍无视署名权之于作者的积极意义,擅自对作品之署名做出处分.这具体表现为:

(1)强行要求在作品上署名.有些期刊编辑自以为其对作品所作的编辑行为发挥了“锦上添花”之功效,便宣称自己对作品享有署名权,要求作者同意其在作品上署名.殊不知,该编辑行为并非创作行为,而单纯的编辑行为并不能导致新作品的产生,其并未享有著作权,更遑论署名权了.

(2)擅自改变作者署名及其署名顺序.一些期刊编辑因对某些作家比较熟悉,便“出于好心地”将其笔名改为原名,如将“鲁迅”改为“周树人”.更有甚者,某些期刊编辑无视作品原有的署名顺序,强行将排名靠后的“大牌”作者调至“最前列”.殊不知,作者署名顺序所体现的是各个作者对作品创作的贡献程度.编辑的“大笔一挥”所改变的不仅仅是作者的“出场顺序”,还人为地确定了社会对作者贡献的认可程度.

(3)出于排版需要而强行规定作者人数.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因此任何对作品创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都有权在作品上署名,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剥夺署名权的借口,排版需要这一技术限制更不例外.

(4)因粗心而导致作者名称被编辑错误,如将“田也”编辑为“田野”.

3.尊重作者获得报酬权

作品创作是一项极为艰苦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而作品便是这一劳动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人对该作品进行利用均应征得作者同意,有时还需支付报酬(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除外).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作者至少享有如下两方面的获酬权:一是因作品发表而享有的获酬权;二是因作品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