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点赞:10224 浏览:4389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严格责任作为香港刑法刑事责任一般原则的一种特殊归责方式,其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使无法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也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主要使用于一些轻微刑事犯罪,在大陆刑法中并不存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形.

【关 键 词】严格责任;构成要件;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

一、严格责任概述

香港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原则既有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又有刑事责任的特殊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就是刑事特殊原则的一种.

严格责任又被称为绝对责任,作为一项刑法制度,其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大陆法系的构成理论原则上排斥严格责任,关于严格则的定义,理论界仍未达成共识,可谓众说纷纭,主要有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就是法律许可对某些缺乏犯罪意志的行为追究刑事责,因此绝对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是指对于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刑法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即使无法证明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也可对其定罪.文章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严格责任作为香港刑法中的一项特殊刑事责任原则,其特殊性就主要表现在:在一般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客观上的犯罪行为与主观上的犯罪意图,而严格责任的适用情形就在于,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使无法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

二、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

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性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违法行为,则就谈不上犯罪,因为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也是适用严格责任的前提条件.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犯罪意图,难以证明,但是不需要加以证明.这是严格责任与一般刑事责任的分野,如果要求行为人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或者对其犯罪意图需要加以查实证明才能对其定罪的话,那么就不存在什么严格责任了,对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无需过问是严格责任的最本质特征.第三,即使行为人基于法律或者事实认识错误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也不能成为其辩护理由,因为严格责任的严格之处就在于其不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而行为人在法律或者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属于主观的范畴,因此不需加以考虑,即便是认识错误,也不能成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

从上述严格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中,我们就可以清楚的看出,严格责任只关心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某些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而不问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在主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所规定的的罪过形式只要发生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行文至此,我们会发现,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原则类似于被大陆刑法摒弃的客观归罪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并且造成了危害结果,就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管主观上有无罪过.客观归罪原则与我国大陆刑法定罪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是相背的,也不符合现代刑法最基本的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虽然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却更多地牺牲了现代刑法最重要的人权保障功能,这与现在刑法的基本理念是相违背的,如果允许在刑法中过度地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那么势必造成侵犯人权的案件大量发生,因此,必须对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制.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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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责任适用范围

而香港刑法中规定的适用严格责任的罪刑,大多数是一些违反社会管理条例的轻微犯罪.从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看,之所以对违反社会条例的行为适用严格责任,主要是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安定,而且这些领域的犯罪行为发生后,很难证明行为上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如果坚持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意图,那么对这些领域的行为就无法加以规制,那么势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社会管理秩序的混乱,因此为了规制这些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香港刑法在一般原则之外规定了更为“苛刻”的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犯罪意图,就应该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大陆刑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在客观上具备危害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二者缺一不可,排除客观归罪和主观归罪.因此大陆刑法中不存在严格责任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中对犯罪的界定模式不同,香港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采用的是形式概念,只考虑定性因素,而忽略定量因素,违法只是形式违法,其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而大陆刑法中的犯罪概念采用的是形式加实质概念,既包含定性因素,有包含定量因素,只有那些既有违法性有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违法是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的统一.大陆刑法对行为人实施的不适法行为施行的是制裁体制,即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刑罚.纵观香港刑法中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这些情形的危害程度主要属于香港刑法中的违警罪的范围,即比较轻微的犯罪,而这些违警罪的适用情形和范围,基本上和大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劳动教养法所适用的范围是一致的,也就是一个在香港要构成违警罪的行为,在大陆就会被评价为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劳动教养的行为,因此这些行为在大陆就不会被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为其危害程度还未达到社会相当性,不需要动用刑法,因此,大陆刑法中并不存在适用严格责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