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点赞:10745 浏览:448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中小企业在难以获得正规金融体系内融资的前提下,转向民间借贷市场寻求融资.逐渐形成了依靠民间借贷市场养活大部分中小企业的局面.而民间借贷目前存在于我国金融体制之外,其自身存在体系脆弱、盲目投机、市场失灵的问题.纵观国外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管理经验发现,一个成熟的民间金融体系吧,必然依托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中小企业的民间借贷需要完备的金融法律监管体系,针对我国现存法律出现的法律法规零散、条文内容矛盾、法律界限模糊以及多头执法等问题,必须从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多层次监管体系以及建立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完善法律监管的制度构建.

关 键 词: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金融体系;法律监管;制度构建

全球范围内,中小企业对于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良性发展已经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而各国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直接决定了中小企业是否能进一步发展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经济、以至于加快综合国力的提升.从这一点看,一个国家如果能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和经济环境迅速做出调整,尽快找到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政策与方法,就有能力在全球经济形势严峻的大环境下及早走出泥潭,甚至成为世界领先的经济强国.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概况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狭义上仅指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广义上指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外的以资金筹措为主要的融资活动.①具体即具有融资意图的自然人间、自然人和企业或者企业与企业间,无法定强制义务而自发地互相建立借贷关系;或有组织的机构作为相似度检测,为借贷双方提供居间性的怎么写作,促成借贷关系的实现.这里所谓“有组织的机构”在我国主要包括寄售、典当行,投资公司等合法的融资相似度检测.非正规民间借贷机构主要包括地下商会、地下钱庄等.相对于前一种合法的融资形式来说,非正规的民间借贷机构在我国的规模和影响更为巨大.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从理论意义上讲,中小企业融资一方面要靠自我筹资,另一方面要依靠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贷款,即资金来源于资本市场,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②民间借贷由于商业银行垄断信贷市场,其向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手续繁琐、要求高、索要的回报率高,在我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最广泛的民间融资形式.

目前我国合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超过一千万③,占到了全国总企业数量的99%,经济总量约为GDP总值的60%④,深刻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走向.庞大的中小企业群体需要畅通的融资渠道确保资金链不断裂,才能保证自身的运营和正常的生产活动.就现行商业银行信贷体制而言,数量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中绝大部分无法长期通过正规的商业银行获得资金流,故使用固有的信用资源获得融资成为各企业为数不多的选择之一.以江浙一带的中小企业为例,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高新科技、新能源为主要方向的高新产业成为该地区的经济主力.越来越多的企业需要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升级转型.在此过程中,整合区域生产制造及产业核心力量,聚集更多的资金,为转型升级过程提供更为稳定的资金流,成为众多中小企业合理发展的道路之一.但是,这样的合作如果建立在信用风险较低的合作伙伴或长期提供稳定贷款的放贷人之间,则会使得中小企业实现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更为高效和有保障,而越过种种壁垒,与商业银行实现信贷合作无疑是以自身未来的发展和经济利润作为赌注,押在银行手里.这种方式的风险性和复杂程度之高,长期以来让大多数中小企业寻求民间借贷作为更利于企业发展转型的过渡方式.

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践必要性

2010年4月起,浙江温州企业主“跑路”、“跳楼”风波轰动全国,这场风波源于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国家为抵御此次危机对货币政策作出调整,为促进投资、拉动消费国家采取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此时,许多中小企业主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得了部分贷款,并对企业规模进行扩建.此后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又采取了紧缩银根的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中小企业的前期投入得不到后期资金支持,转而向民间资本寻求帮助.⑤最终由于企业发展中获得的利润难以支付高昂的借贷利息而导致资金链断裂,企业纷纷倒闭.此次危机充分反映出民间借贷存在的弊端、非正规金融体系的混乱,暴露出政府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失利以及民间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薄弱.

(二)理论必要性

“据英国《金融时报》最新报道,在危机发生之后的欧美一些国家,在商业银行信贷普遍减少的情况下,起到弥补融资差距的这类非金融机构之间的机构拆借行为有所增加.可见,一个国家的小企业融资怎么写作质量依托于多层次的金融怎么写作体系,而且层次丰富,相应的法律制度完备.”⑥反观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现状,存在着体系脆弱以及市场失灵的问题.民间借贷最初只在一些熟人之间发生,因规模小且信息对称性高而具有较低的风险性.随着中小企业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不断壮大,信息不对称性日益凸显,这其中的风险系数也逐渐提高.目前我国民间借贷活动的组织化程度较低,缺乏完备的运作机制以及风险控制机制,当外部法律监管缺失就很容易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因追逐利益而向着违法方向发展,加剧民间借贷市场的混乱程度.市场失灵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投向金融法律监管体系的完善,逐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监管制度,明确民间借贷市场的准入、运行以及退出条件,建立统一的责任体系和救助体系,通过外部规制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自发生长中存在的缺陷.

三、法律监管现状与反思

我国的民间借贷在改革开放前后的一段漫长历史时期里经历了“压制――宽松――严格――开放”的曲折成长过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在经济发展中主导地位的确认与运用,民间借贷再次展现出其旺盛的生命力,为我国中小企业的成立与发展作出举足轻重的贡献,其作用也逐步得到了立法上的认可和行政上的重视.但现行法律法规仍未对民间借贷的合法性界限作出明确规定,而现阶段法律活动主要针大量出现的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等问题进行判定与处理,有关民间借贷“准入――运行――退出”的全过程也缺乏与之配套的法律监管体系.(一)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立法现状

1、合法地位认可的缺失

央行发言人曾在2011年11月公开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应当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⑦而我国《合同法》中明确了自然人主体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并对具体的借贷合同作出法律指导.而对于以企业为主体的民间借贷行为却进行了立法限制.1999年最高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了企业向个人集资或贷款的行为视为非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更是被现行法律所禁止.由此可见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企业借贷的合法地位并没有明确,使得现实环境下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因为界限模糊而被划归为非法行为,而诸如孙大午这样的一批优秀企业家们也无辜入狱.

2、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整体协调性

现阶段,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刑法》等基本法律,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行政法规.⑧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为主要依据的庞大、松散而片面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结构中,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照民事法律法规,例如对于民间借贷四倍利率的规定;而关于非法集资行为则主要由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进行规定与处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发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此外,2008年央行曾经起草过《放贷人条例》,其中突破性地提出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具有实质性的帮助,遗憾的是这一行政法规时隔五年仍然迟迟未能出台.

3、国家政策成为指导纲领

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引导工作主要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自浙江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波”,“吴英案”等负面问题集中出现后,政府在各种工作会议中数次指出要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以及改善与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成为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的风向标.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执法现状

零散且矛盾的现行法律直接导致类似借贷行为在各地区执法标准不一,某一企业借贷过程中各环节控制标准混乱.而对于民间借贷执法主体一直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而根据实践经验,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主要管理组织是各地机关,并且其管理主要针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判断与处理,整个过程中本应占据主导地位的央行与银监会则出现了管理真空状态.这种监管现状对民间借贷的发展丝毫没有帮助,而是在打击中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混乱.

四、法律监管制度构建路径

(一)国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1、美国民间借贷制度的经验

美国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由合作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以及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这三者组成⑨,在构建监管体系时采用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模式,并先后成立了美国信用社协会、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以及独立于美联储的联邦信用社监管局,最终形成了“以社区银行内部控制为基础,政府相关部门的专职监管为核心,自律组织自律监管为依托,相似度检测组织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⑩.从美国的民间借贷制度中,我们认识到允许多种合理的民间金融主体生存与发展以及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化选择的结果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2、日本信用担保模式的经验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民间金融体系并非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设计出一种信用保证制度,在企业一时难以还贷的情形下将有信用担保公司或信用保证协会先行偿还.日本的监管模式让我们意识到一国政府在其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构建

1、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重新确立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分标准

民间借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一种合理但合法性不明的状态,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始终蒙着一层灰色的阴影,一旦出现纠纷则容易将某些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混淆,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阻碍民间借贷市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采取企业内部或小范围的互助性集资方式,因此如果不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作出明确区分,很容易将顺应市场,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借贷行为划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企业乃至民间借贷市场造成伤害.因此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之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价值理念的转变,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重新划定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

2、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规范集资与放贷行为

没有法律规制的民间借贷一旦在地下信贷市场的复杂水域中越游越深,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将导致企业生存能力进一步降低,风险性进一步提升,资金链断裂所导致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信用危机、破产危机严重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减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均有自己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形式上松散、内容上相互矛盾且存在过于严苛的立法,我国急需建立一部规制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能够在民间借贷主体、资金运作、借贷利率、风险控制、监管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统一规范.并对现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废除一部分与民间借贷市场合理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

3、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准入――运行――风控――退出”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在压制中发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与自发性,稍有不慎就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很难顾及到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在监管主体的确立上,要发挥银监会、央行以及地方银监局的主要监管作用,与此同时可以设立相应的行业监管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监管,能够在民间借贷主体进入到退出的整个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监管主体在监管中还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民间借贷主体实行适应其发展的监督管理方式,把握适当监督的度.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金融体系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学术论文、函授毕业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52 写作解决问题: 如何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任务书、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期刊发表、中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如何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4、建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管理的配套法律制度

(1)个人破产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规定了公司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而对于个人是没有法律上的破产可言的,然而这种做法在拥有破产制度的国家之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当然这种情况与我国一直以来的家庭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公民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剥离开,这个问题在此就不便展开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建立,将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了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数额,在贷款方放贷时会充分考虑到借款者的个人财产以及个人偿贷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贷的情况,也能为债权人建立起最后一道防线.


(2)信用担保制度

正规金融体系之所以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高门槛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这种风险在民间金融领域仍然存在.因此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此处可借鉴日本的信用担保模式,配合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引导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刘爱爱:《法律价值变迁视角下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调整分析》,兰州商学院硕士论文.

②刘阿千:《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影响及防范手段》,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房萌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兰州大学硕士论文.

④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载《济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⑤谢开勇、谢寒:《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载《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年第1期.

⑥廖岷:《多方合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载《不能看空中国》,中国经济出版社.

⑦欧长江:《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⑧付菲菲:《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河北经贸大学硕士论文.

⑨段帅强:《论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形式的法律规制》,兰州商学院硕士论文.

⑩肖琼:《我国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学博士论文.

(作者单位: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江苏南京21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