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在中国当代法学理体系建构过程中的定位

点赞:29996 浏览:13456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中国当代法学受着以西方法学理论为依凭的“现代范式”的支配,研究法学问题严重脱离了中国实践,反映了中国在当代世界结构之重构过程中的主体性缺失.从而引发我们的思考,西方法学对中国法学起着怎样的作用?如何对其进行定位?我们应明确西方法学之贡献,观其能与不能,批判的继受,给予其正确的定位,从而建构属于中国法学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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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日趋频繁,经济、文化、政治各方面相互渗透,学术理论之间的交流也早已司空见惯.当今世界关起门来搞学术只会让自己和世界孤立,不能顺应时代,为时代所弃.法学移植现已成为各国完善本国法学研究的必经之路.而随着法学交流的普遍,如何对待外来法学理论显得愈发重要.本文将简要谈谈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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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西方法学在中国当代法学理论体系建构过程中的定位

邓正来先生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指出“为什么中国学者这么执着追求西方经验和知识的援助”,并提出见解,其以为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这是西方外力强加于中国而导致的结果;另一方面,这是中国论者因西方冲击而做出的以富强、救亡图存为依归的追比西方的回应.诚如其所言,正是基于经验缺少,理论匮乏,中国本土产生了“进口”西方法学的极大的需求,并在外力冲击下需求的近乎失控.在这样的需求驱使下,近代西方法学不断被引进,并对中国当代法学理论建构起着巨大的作用,而其贡献主要在于法学制度方面.

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学之一大贡献,就是形式主义的制度建构层面.与普遍主义的法治理念相适应,西方法律思想在制度层面上趋向韦伯所说的形式合理性,即法律体现为严格的规则体系,大量逻辑严密、内在协调的概念、原则、规范和条文构成了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而法律部门又构成了一国的整体法律体系,典型的有体系严谨的法国法、逻辑严密极富学理的德国法;在法律的运行上,其制定必须有严格的程序与权限规定,其实施也必须依赖高度形式化的法律程序和证据制度,典型者则为提倡法律之程序正义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和美国.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现实法律制度建构上,中国法学都需要大量借鉴西方这种高度发达的形式主义法律制度.由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西方形式主义制度层面的学习和移植甚至构成了学习西方的主要方面.无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和完善,还是现实司法制度的改革和设计,乃至于法律程序的引入和设置,都大量吸收和移植了大量西方法律制度.可以说,在技术化的法律制度建构层面,这些移植而来的西方法律,已经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肯定西方法学对当代中国法学之贡献的同时,不能对其可能带来的弊端视而不见,从而使其沦为一种错误的“范式”,作为一种不正当的指导图景误导、限制中国法学的发展.西方国家的优秀的法律文化在人类法学史上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但是我们要注意孟德斯鸠的观点“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须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西方国家有其优秀的法制与其特定的文化分不开.中国也有其本土的法律资源,但若是生硬的将西方的法学以“现代化范式”的形式引进中国,可能并不能起到良好的嫁接作用,这样只能在一种不合实际的“西方法律图景”的牵引下盲目的摸索且可能遭致极坏的结果.因此如何定位西方法学在中国法学理论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值得深思,在大力吸收和借鉴的过程中,必须清楚西方法律思想的能与不能,不仅要思考它提供给我们什么,意识到利用它的限度,更要明确地认识到中国法学建构的自主性问题,并且在这一认识前提下正确地思考如何更好利用西方法律思想的问题.


因此我以为,西方法学在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构中的地位是一种补充性的地位,或许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法律思想图景”曾经在过去的中国发挥过一种主导性的作用,但是这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对此当今的中国论者应该醒悟也必将醒悟.我们对外来法律制度之学习、研究不应是盲目照抄式的,也不是削足适履式的,而应是一种踩在巨人肩膀上的前进式的.中国“主体性”缺失的过去已经过去,属于中国自己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应该被建构起来了,属于中国的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时代应该被开启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这样的追求不会是一种乌托邦,中国法律人不懈之追求必将得其正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