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的利与弊

点赞:4089 浏览:1602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是一种新形式的方式,是公民用网络行使监督权的新途径,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也推动了网络规范化发展.通过分析网络的成功案例,探讨网络的优势和局限性.

[关 键 词]网络;优势;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090-02

一、问题的提出

腐败在历史上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是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腐败发生较多的地域,往往是新旧体制并存,制度不完善.在我国,腐败现象发展势头迅猛,严重破坏了法治的权威和有效实施,扰乱了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日益紧张,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长远来看,腐败问题能否有效解决,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2013年1月23日,总书记要求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他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此来表示决心.由此可以看出,新一届领导人对败工作的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提高,伴随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与交流越来越便捷,为普遍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便利条件.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以及网络社交工具的普遍应用,在巨大的工程中,网络立下汗马功劳,相对于传统的格局,网络在形式、手段方面别具一格一个个案例的成功背后,网络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风风火火的运动式网络,吸引了大众的眼光.对于这种新形式的行为,进行探究、深入了解,希望能够发掘表象之下的本质,对其优点有效的加以利用,对缺点多加规避,让网络的优势得到最大的发挥.推动我国事业的发展,尽最大力度的挖出蛀虫,为社会主义事业保驾护航.

二、网络的优势

(一)全民性

目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化,我国网民的数量快速增长,这使得网络监督具有广泛的民众基础.传统贪污腐败是检察院及相关监察部门的重要工作,而网络的主体则是广大网民,是一场全民的运动式的行为.他们是更大民意的代表,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相比专门机构,他们监督腐败具有一些独特优势.如公开化、透明化,通过网络,及时的公布的进程,使调查结果和对官员的处置处于公开状态,整个过程透明,不再遮遮掩掩.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之下,震慑了腐败分子和他上面的“保护伞”,不敢轻举妄动,对司法侦查工作施加影响.让有关部门能够抵制相关联势力对工作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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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便捷性

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非常快,一旦得到关注,大量转发,势不可挡.只要有网络的技术支持,手指一动,信息就可以传播,短时间对事件聚焦、挖掘大量相关信息.这种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网民行使更加自由、方便、快捷.传统的机构受理制度,有很多不便的问题,如人不知道到哪个机构去,路途遥远,程序繁冗复杂,耗费财力、精力.甚至会有官员之间相互包庇,通风报信,敷衍塞责,来回踢皮球,办案效率太低,人后,几个月甚至一年两年都没有信息反馈,或者只是含糊其辞的回答,使人失去信心和信任感,缺点俯拾即是.而有了网络,因其本身特性和技术上的优势,各种困难问题得到解决.

(三)高效性

对贪污现象的高度火热关注,微博的大量转发,政因迫于舆论的压力,迅速将案件嫌疑人立案侦查、惩治.如,雷政富事件中,不雅视频于七月二十号下午之后,通过微博迅速发酵,在网友的监督之下,重庆政府部门将雷政富免职并立案调查,整个过程仅用了63小时.

(四)多样性

广受欢迎的网络阵地,起初是天涯、论坛、各地民间维权网站等,在近些年来,网络的阵地也发生了变化.微博已经成为强大阵地,在这方面体现出独特的优势.经统计显示,三十九件网络案例中,有十一件是通过微博渠道传播的.有些材料虽然不是在微博首发,也是在微博上才引发大量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微博已经取代天涯网、论坛、民间维权网站,成为最重要的阵地.

三、网络的局限性

缺乏权威性

网络是网民的呼声,通过网络监督、引起媒体注意,经过一系列的发酵,将事件扩大化,对政府形成足够的舆论压力,才能使其对腐败分子调查制裁.如果舆论效应不强大,不能引起足够多的网民注意,那么就会变得苍白无力,不能惩治腐败现象,不能够真正的预防、治理发现的行为.另外,即使舆论足够强大,问题的最终解决,仍然依赖政府监督机关及相关部门的调查、取证,诉诸法院,才能将其绳之以法.


缺乏规范性

网络的特征之一,就是信息的制造、传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在这个过程中,会导致无辜者中.于是,网民虽然在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伤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如2012年的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无辜者的个人隐私被公众过度热炒.网民发帖和转帖揭露的腐败问题很多可能是道听途说,不一定准确,有可能误伤好人,有的甚至是造谣、诽谤.在对腐败者的人肉搜索、追踪报道过程中,往往会侵犯其周边人员(多为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另外,值得忧虑的是,有的腐败现象检查机关也已经注意到,正在技术侦查过程中,网民大张旗鼓的信息公开,会打草惊蛇,给侦查带来困难.因此,对网络必须加以法律规范,使之上升为法治化的网络.当我们用法律赋予的权力监督、制裁腐败行为时,不要侵犯他人的法律权力.

缺乏可靠性

网络中存在信息泡沫,真相总是扑朔迷离.一些“言之确凿”的证据,因为没有得到司法鉴定,真实性不能保证.在郭美美事件中“人肉”专家、新媒体从业者徐春柳,挖掘出中国红博爱公司在网上删除与关联信息的“铁证”.徐春柳说,“很多信息,网友不核实就转发,不知情的大V爷跟着瞎转发.”徐春柳还指出了网络中的伪现象.“庐江官员6P门”艳照事件中,他很快“人肉”出男主角,并与他通.此人并非庐江县委书记,也不是官员身份.“跟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事,道德上可以指责,但是粗暴传播,伤害的是个人隐私.”网络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民众的激愤,一旦“东窗事发”,网民的唾沫也会将其淹死,给个人名誉造成万劫不复的影响.于是,某些人披着网络的外衣,侮辱、诽谤他人,对一些事情捕风捉影、无中生有,甚至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毁坏他人名誉,进行打击报复,这在法治社会是绝对不允许的.这些现象导致网络信任危机,自掘坟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何况是利用网络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他人隐私权.现如今,打开微博、登录论坛,各种信息、爆料内容络绎不绝,看似有真凭实据者,却也有耸人听闻之嫌.所以说,在互联网时代,如果没有法律、法规的约束,人人都可以随意地突破道德底线,也就意味着人人可能成为被攻击的对象.当大家都在漫骂、攻击、诋毁时,网络也会逐渐失去公信力,网络自然也会走到尽头,这也是为什么网络需要立法化、制度化的原因所在.

缺乏全面性

通过对三十九件案例的分析,可以明显的看到,其诱因常是一次不小心的言论(周久耕案),一个微笑牵连名贵手表(杨达才案),一次不懂微博公开性的丑闻(谢志强微博开房案)等网络揭发的是那些没有藏好狐狸尾巴腐败官员,经不得网民的人肉搜索.这些网络事件,具有极大的偶发性,意外性,拍到的都是“反应迟钝、呆头呆脑的苍蝇”.

政治腐败不仅指官员利用公权力或职务之便,谋取经济利益,还有特定的族群、群体或者个人的政治、宗教利益.网络目前多集中在经济腐败,高收入,高消费(公款旅游、名烟名酒名表等),在其他腐败领域几乎是空白.而那些腐败现象隐蔽性极强,更难预防,难发现.有些官员看起来清心寡欲,两袖清风,得到政府、群众的广泛认可,沽名钓誉,作为自己的评选筹码,为了政治利益,个人仕途快速升迁的隐蔽私欲,老奸巨猾,道貌岸然,却是社会主义事业最大的贪污蛀虫.这些类型的腐败现象,是网络难以侦查得到的.

(五)功能辅助性

网络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在体制中的地位,仍然是次要的、辅助性的,我们不能将其作用无限放大,将败工作太多的依赖于网民的揭发.从性质上来说,网络是社会团体、组织、个人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网络因其自身特性而迅速发展、成长,也因其自身的局限性,终归只是我国制度的辅助手段.

四、对网络的思考

长远来看,没有一个固定的良好的制度,网络是走不远的.腐败问题的根本解决要从根源着手,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网民自由发言的权利、规范了网络环境.2013年4月19日,新华网、中国广播网、中国网等各大网站集中推出了网络监督专区,一方面,吸纳了民意表达,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偏见,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对政府官员的执政行为产生无所不在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网络作为一个新的平台,为执政官员和群众提供了崭新的对话方式,在这个全新的平台上,执政者能够清晰、理性的把握群众的心理和社会的舆论氛围,进而知道工作的开展,消除腐败现象.所以,开设正规、权威的网络间距平台,符合我国现代执政党的基本需求,为工作开创了心的思路和方法,也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取向,为工作的进行更便捷、更畅通.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从论坛时代,到微博时代,的确增加了公众的权利,却无时无刻不在地伤害公众的隐私权和无中生有的诽谤.工作必须遵循依法、规范的原则,避免出现无关者误中、侵犯隐私等现象.、监督行为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只有真实、合理地应用网络渠道,倡导理性、正能量地参与网络监督,网络才能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同时发挥最大的作用.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广大公众的监督下运行,才会得到制约,使贪污腐败无处藏身.斗争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它具有长期性,艰巨性.网络要从偶发性演变成有效的形式,发掘腐败分子要从意外状态变成常态,将网情民意集中,汇聚变强成为一种持久的强大力量.网络、媒体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便捷、高效手段,和制度性的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让工作更加的稳定、系统、持久,多种手段相齐并下,无论那些社会主义的腐败蛀虫隐藏的多么巧妙,都要将其查处,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