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农村法制建设法律问题

点赞:18132 浏览:814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三农问题”是我国在经济建设中要重点解决的问题,而农村法制建设程度的高低将对此起到直接作用.目前,我国在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着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解决.

关 键 词:新农村;法制;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4-0310-02

0引言

我国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以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为目标,从根本上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为早日实现这一重大决策,必须加快全面建设新农村的步伐,加强农村经济发展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涵盖了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新农村法制建设就是其中重要任务之一.

1新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政府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由于国家对农业的历来重视,同时也制定了大量和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直接针对农村而涉及的有效、使用的法律并不多.我国是农业大国,可直到1993年7月才出台《农业法》,1998年11月出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农业法》是农业根本大法,可该法在立法上、内容上都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各种原因都可能导致不能很好地为农民怎么写作,为农民解决问题.其次,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农业法》为核心,并配有完善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辅助的局面,如保障农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农村的社会救济和农民医疗保险等,这些配套法律法规没有跟上社会主新农村的进程.再次,农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大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取决相关部门的看法,主观性太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知识层次低的群体很难把握农业法的走向,或者说很少能参与讨论、制定、修改相关农业法律法规,农民要争取的自身利益往往会被忽视掉.但作为农业人口占一半的国家,农民的声音如果被屏蔽,那么制定的法律很有可能会与农民的实际生活想脱离,不能真正反映农民的心声,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执行.

1.2村民自治基础薄弱,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通过笔者调研发现,随着新农村不断建设,国家对法制建设的宣传力度和执行力度越来越大,农民对法律(特别是和农业有关的法律)都了不同程度的掌握,这是值得欣喜和肯定的.但是,农民对法律掌握上也存在局限性、片面性、甚至有误解的地方.其次,农民缺乏运用权利意识,不热心参政议政.特别是农村换届选举,大部分人认为选谁都一样,持放任的态度.

1.3法制宣传方式单一,不被农民接受由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法制教育组织难,法制宣传很难快速、统一宣传到位,这就需要采取多样式、长时间进行法制宣传工作.另外,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只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农村法制建设.即使在普法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农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活动方法单调、无聊,很难吸引老百姓参与其中.再次,政府对法制宣传投入太少,专门的宣传场所少.最后,法制宣传的人员法律专业素质不高,甚至有的宣传人员根本就不懂法.宣传人员大多不是固定的,抽到谁,谁就上,俨然把法律宣传当成儿戏了.领导的不重视,宣传人员法律专业素养低,宣传方法单调,农民是无法在这个渠道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对新农村法制建设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1.4法制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法律应该是调整利益关系,规范公民行为的根本手段,但法律的实施需要环境,没有环境支撑,法律就要受到挑战.法制环境的要素,包括公民尊法、护法意识、执法者执法水平、法律地位的确定、法律与其他社会权力的制约等.目前我国的农村法制环境问题突出.首先,基层调解部门建立不完善,甚至有基层根本就没有设置调解部门,或者调解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调解方法不科学,很难达到理想效果.其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法律工作人员很难真正深入农村基层,了解农民的心声,而且执法水平不高,加上农民法制意识淡薄,还往往存在抗法,不尊重法律的情形.政府行政部门、法院、司法局等单位之间并没有很好的相互配合,共同解决农村法制环境存在的种种问题,这都为农村法制环境存在各种问题留下隐患.

2完善和谐新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

2.1科学立法,尊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律首先,结合我国“三农”最根本问题,切实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可借鉴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先进经验,采用现放式的农村立法思路,以《农业法》为核心法律,再制定和完善与《农业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完善修改《农业法》,如执法主体不明确,规定太原则,而且带有很强的计划色彩,在处罚上和执法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等.同时尽早制定保障农民切实利益的法律法规,例如农民权益保障法和农民社会救济、医疗保险等.其次,要以保障农民权益为立法目的,以民为本,通过切实调查农村,了解农村真实状况,懂得农民心声,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为农民所用,为农民所尊重,使农民切实感觉到法律存在的意义.所以,在选举人民代表时和制定有关农业法时,能够有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真正发出农民最心底的呼声.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法律法规来保障和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在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国家也尽早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律,从而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民通过运用法律武器得到实惠就会增加对法律的信任和使用法律的范围,从而在农村的各个方面普及法律的实施,逐渐实现法制农村的新农村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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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障村民自治基础,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随着新农村不断发展建设,为了更大发挥农村自治作用,保障村民实现高度自治,由村民依法村内事情,发展农村,最大程度维护村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国于2010年10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程序等.我国农村也纷纷按照该法各项规定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等工作,使村民管理农村有了更大的自治权.但在我国很多农村并没有因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出台,村民参政议政的意识有所提高,解决农村事务很大程度还主要依赖基层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真正的发挥出来,明显缺乏村民自治的基础.因此,基层(乡)政府要做好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和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方法,鼓励村民自治、自理村中事务,从而增强村人翁的意识.重要的是要让农民知道村委会的行为直接和自身利益紧密相关,从而能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农民法律意识逐步由外在走向内生,从抽象走向具体,让农民能够真正感觉到法律的存在.因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首先,村民委员会成员带头学法、用法,形成一个全民学法懂法的良好环境;其次,做好法律宣传,可以利用村头黑板或者横幅宣传关键法条,或者村委员农闲时组织学法活动,在寓教于乐中使老百姓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再次,要让村民信法,使老百姓在思想的最深处接受法律,相信法律,这就要求政府、基层司法等部门要依法办事,呈现出来公平正义的大环境.从而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懂得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知道“守法”不仅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必备的素质.2.3改变宣传方法,加强宣传人员教育,提高法制宣传力度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靠外力推动,更要注重农村自身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着力推进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着力推进农村普法的经常化、多样化.

2.3.1加强农村法制宣传力度首先,利用村中现有设备宣律基础知识.有条件的农村可以建立农民法制学校,这个学校可以建在村委会中,方便组织召集村民,也可以减少浪费资源,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课本、有老师、有考核,利用村民法制学校对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有计划地对村民进行法制知识面授教育.

2.3.2利用学校资源,通过高校法律专业的老师和法学院的学生组成法律宣传小队,定期和不定期举行法律宣传.如有农村靠近大学,政府或司法局等可以该学校为资源,和学校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让学校推举优秀法律专业学生,到村实习锻炼,为村民培训日常法律和农业方面的法律.一方面学生得到了实践锻炼,另一方面村民获得了法律知识,形成“校村合作”双赢模式.

2.4发挥法律保障职能,优化法制环境

2.4.1抓好人民调解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建设新农村如火如荼的时期,正好以该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网络.乡政府、司法局指导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民小组选举人民调解员,调解员可由村委会成员、有威信的村民或有这方面专业的人员担任.从而加大调解的成功率,使村民相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和能力,争取使村内矛盾解决在村内.

2.4.2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保好驾一是确保便民怎么写作措施到位.积极打造便民法庭,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办案质效,简化案件审批手续,最大程度的缩短办案周期.二是确保法律怎么写作到位.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设立法律咨询点,帮助农民化解矛盾纠纷,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三是确保司法救助到位.为了使农民真正实现“打得起官司”,该院拓宽了司法救助渠道,对在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减、免、缓;同时对农民进行一定的诉讼指导、举证指导,切实帮助困难群众解决问题.

2.4.3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相互配合,共同抓好“三位一体”大解调工作由法院、司法、行政执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法院对大多数的案件都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尽可能使案件在调解中进行,达到息案宁人.其次,行政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要依法办事,争取把矛盾解决在执法的调解过程中.司法和基层民调组织针对农村矛盾纠纷具有季节性、群发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完善以户为点、以组为线、以村为面、以镇为片的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阶段和初始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