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观点是否会构成侵权

点赞:4525 浏览:1526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评论本身也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自评论发表之后即存在.评论者基于信赖原则,可以对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不负责任,但是,评论者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当前的新闻越来越呈现出“观点化”现象,新闻报道与主观评论混淆在一起,让人无法判断新闻作品究竟是客观报道还是主观评论.因此,适当区分新闻事实和意见很有必要.新闻传播法学者魏永征在分析新闻名誉侵权案件的时候,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他主张慎重使用西方国家的“公正评论”概念,把针对事实而发表的意见与新闻事实区分开来,以此作为新闻名誉侵权的抗辩理由.(《青年记者》,2013年11月上)这是一种很有见地的分析.然而,名誉侵权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名誉侵权,也包括评论或者观点上的名誉侵权.换句话说,虚构事实构成诽谤,揭露隐私构成侮辱,而发表评论则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最典型的就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纳西古乐”名誉侵权案.该案件不涉及任何事实,而只是对云南丽江纳西古乐的整理传播者提出批评,文章发表在《艺术评论》杂志,作者认为丽江纳西古乐的整理者“不仅蒙蔽了广大的国内外观众、新闻媒体,也蒙蔽了许多不同级别的领导、一些社会名流、知名学者,国内一些不了解云南省音乐情况的音乐界人士,乃至蒙蔽了国外一些国家的高级官员”.“完全是商业炒作行为,甚至是挂羊头,卖狗肉”.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文章中的语言“明显超出学术评论的范畴”,是对纳西古乐传播者的“名誉贬低、损毁,已构成名誉侵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侵权成立,要求文章作者和刊登文章的杂志社分别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和5万元,在《艺术评论》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且在《云南日报》、《光明日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这一案件只涉及事实评论问题,而不涉及新闻事实本身.

这一案件的价值就在于,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可以对事实部分进行简单的调查(事实上,只要出示《艺术评论》的文章即可),但必须对评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法律上的审查,而这样做既涉及公民的问题,也涉及艺术评论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判决作出之后,在学术界引起了极大的争议.但这一案件并没有对我国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建设起到推动作用.这一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法官直接对作者评论文章进行“词义上”的解释,以此来推断作者的主观恶意.即使在西方国家,只要涉及名誉侵权、侮辱诽谤、等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不受限制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于被告发表的言论,以及言论所产生的影响作出主观判断,这些判断可能与多数人的价值判断相吻合,也可能会超出多数人的价值判断.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针对的是“评论”这个事实,而不是评论所涉及的新闻事实.至于评论中所涉及的新闻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这些新闻事实是否属于公民的个人隐私,则属于另外考虑的范畴.在涉及“评论”事实的时候,法官必须谨慎避开宪法上所规定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在不侵犯公民的前提下对案件所涉及的评论是否违法作出判决.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对于公众人物基于公众利益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适当放宽言论尺度;而对于普通人物则基于保护名誉的目的,对评论者的言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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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本身也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自评论发表之后即存在.评论者基于信赖原则,可以对评论所依据的新闻事实不负责任,但是,评论者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如果高举新闻评论的旗帜,污言秽语,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那么,评论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闻界可以提出这样的口号,那就是“理性的评论、真诚的评论”.因为只有理性才能接近客观事实,只有真诚才能体现出评论者的善意.新闻评论非常复杂,赋予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但司法机关审理名誉侵权案件的时候应当小心从事,充分尊重和照顾公民的.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