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艺术作品合理

点赞:14969 浏览:6827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城市在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逐渐关注城市人文素养的提升.城市雕塑建设作为直观的城市象征已然受到政府的重视.然而迫于创作瓶颈,我国雕塑界屡屡发生著作权侵权纠纷,而我国法律对此欠缺具体规定,法院如何判决此类案件也成为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近期发生的又一起涉及雕塑侵权的纠纷进行分析和反思,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和分析该问题.

关 键 词 雕塑 合理使用 艺术作品

作者简介:夏美婷,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83-01

背景:2009年12月,何鄂的雕塑“黄河母亲”屡遭盗版.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山西省大宁县南山公园建成的“黄河母亲”雕塑造型均与何鄂的代表作“黄河母亲”极为相似P.经全国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艺委会意见书认定:两雕塑系模仿抄袭侵犯何鄂创作的作品.基于此,作品作者何鄂已提起诉讼.2010年11月,山西大宁方面已与何鄂庭外和解,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而山东滨州方面推卸责任,庭审期将延长半年Q.

雕塑界为何著作权纠纷不断?除了雕塑家缺乏创新以及经典的雕塑实在魅力无穷使人一次次变着花样模仿之外,复制者难道不担心触犯法律吗?城市雕塑属于室外艺术作品的范畴,而我国对室外艺术作品所作的合理使用规定不仅过于简单,而且没有充分考虑到该种作品的特性,导致司法实务的判决出现极大争议.早在几年前发生的“东方醒狮”雕塑案、“五月的风”雕塑案以及“董永与七仙女”雕塑案,法院就作出不同判决.虽然“黄河母亲”雕塑案情况与前三者有所不同,但法院基于“合理使用”方面的自由裁量产生的不同判决,使人们发出各种疑问,所以法院有必要明确对此类案件的统一判决标准,以规范大众的行为不触犯法律.

室外艺术作品合理参考属性评定
有关论文范文主题研究: 关于雕塑的论文范文文献 大学生适用: 学年论文、在职论文
相关参考文献下载数量: 70 写作解决问题: 写作资料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论文摘要 职称论文适用: 核心期刊、高级职称
所属大学生专业类别: 写作资料 论文题目推荐度: 优秀选题

从法律规范层面分析: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在于让渡著作权人部分的复制权和限制其财产权利,来满足公众利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权利,其出发点在于鼓励创新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城市雕塑结合当地特色突出地方文化,在宣传提升文化品位的同时给人民以精神上的盛宴,因此城市雕塑的著作权人理应容忍大众合理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确实已经单独针对室外公共场所艺术品类做出合理使用的规定.同时,我国《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对前者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比如关于什么是“合理的方式和范围”,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纵观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涉及一些拥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的规定,诸如:“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合理的方式和范围”等主观色彩浓厚的概念,因此,司法实践中必须依照著作权法和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进行解释,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


该纠纷中,“黄河母亲”雕塑建成于上世纪80年代,已经成为兰州市的标志性城市雕塑.城市雕塑的灵魂就在于它的唯一性.黄河九曲十八弯,流经的每个地方都有它独特的美丽,因此业内人士可根据当地特色创造出具有美感和意义的城雕R,完全可结合当地独特环境再创新,而不是简单复制一件成功的城雕作品.这不但是对自己城市的不负责,也破坏了正常的文化建设秩序.

从理论上分析:对公共场所的艺术品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涉及到两种情况:(1)依据已存在的雕塑经过具有创作性的再创作;(2)单纯的复制已有雕塑,建造几乎相同的雕塑.很显然,该案中涉及的山西、山东的雕塑不仅在雕塑构图、结构上而且形式、语言上都未经许可模仿何鄂的雕塑.关于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立体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后,“根据平面复制件再制作立体的艺术品”是否认为是合理的使用的判断,著名法学家王迁认为:如果通过这一过程将立体艺术品加以原样复制,并不能构成合理使用,原因在于《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十)项的规定是考虑到公众参与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将对公众场所的立体艺术品的复制规定为合理使用.但是从立体复制到平面后再根据平面复制出立体,已经超出了公众参与文化生活的需要S.

笔者认为,城市雕塑“黄河母亲”已经和兰州的城市文化融为一体,山东和山西的这种复制几乎一模一样作品的雕塑影响了“黄河母亲”雕塑的唯一性,使其价值大幅下滑,损害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打击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法律一方面鼓励人们依据已有雕塑生发创作灵感再行创新,属于合理使用.另一方面,如果人们生搬硬套,几乎完全窃取他人智力成果,则不属于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所以我认为,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十八路建成的《黄河母亲》大型雕塑侵犯了何鄂的著作权,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注释:

P雕塑《黄河母亲》作者欲与“山寨版”制造者对簿公堂.news.xinhua./politics/2010-06/18/c_12231792_2..

Q雕塑家何鄂作品《黄河母亲》遭鲁晋两省盗版案有新进展.gs.people../GB/183283/13108004..

R《黄河母亲》屡遭侵权雕塑家何鄂:执着走在维权路上..chinadaily../dfpd/gansu/2010-11-03/content_1130119..

S王迁.世园区内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为视角.big5.expo2010./a/20081224/00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