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经济

点赞:19448 浏览:9212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侯敏,男,1983.5.4籍贯:四川绵阳学历:研究生,单位:绵阳北川县检察院

摘 要:刑法的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研究、探讨有关刑法法律制度问题是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界、法学界共同重点关注的一个新兴领域.本文以刑法的经济分析法学为基础,尝试着对盗窃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以及对盗窃犯罪的惩罚进行经济分析,从而展现出盗窃犯罪的经济面貌,以达到一个预防盗窃犯罪的目的.

关 键 词:盗窃;刑法的经济分析;成本;效益

一、对盗窃罪进行经济分析的基础

对盗窃罪的经济分析是建立在刑法的经济分析学基础之上的,具体的体现在刑法的经济性上.刑法经济性就是刑法谦抑性的价值蕴含之一,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换言之,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制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就足以抑制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对此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的谦抑性必然要求刑法节俭.这里的节俭也就是所谓经济.刑法的经济性是一个关系概念,并不是一味地裁减刑法,而是指以最少的刑法资源投入,获取最大的刑法效益.由此可见,刑法经济性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导入刑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对刑事立法与司法的成本及收益进行核算,从而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简言之,以最小的刑法投入换取最大化的刑法收益.

盗窃罪作为我国基层检察机关长期的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占全年案件比例高达50%以上.因此,在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以达到最大化的刑法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盗窃罪主体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认为犯罪的经济根源是为了谋取某种利益,表现形式为: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的预期成本或者为了回避通过合法手段获利所需要的成本.其将盗窃罪概念转化成这样的经济学定义:当窃贼预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的预期成本或者为了回避通过合法手段获利所需要的成本的时候,罪犯就选择从事盗窃的活动.

因此,我们在这里将盗窃者设计成一个理性计算者,对机会成本、查获几率、惩罚严厉性和其他相关变量情况变化能产生积极反应.从简单经济交易的角度考虑,在犯罪人心中肯定会有一个计算,即成本和收益的计算.例如:一行为人盗窃,实际盗窃3000元,被查获了1000元,被单处罚金2000元.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很难保证这个人因为被单处罚金而得到教育.相反,如果查获率为100%,罚金超过3000元,或者查获率为50%,罚金超过6000元等使盗窃者经过计算后觉得盗窃行为非常不划算.因此,就会使盗窃者通过盗窃行为所获得的财物,无法与之将要受到的惩罚相平和,从而停止其盗窃行为.

三、对盗窃罪主观的经济分析.

主观意图这一刑法中的概念具有三方面的经济功能:认定纯粹的强制性转让,估量查获和定罪几率,决定刑事制裁是否会是一种控制不受欢迎的行为的有效率手段.“如果我鲁莽地从餐馆拾起一把认为是我自己的伞并将其拿回家,但结果不是我的,这就不是盗窃,但如果我知道伞不是我的而将它拿出,那么我就成了盗贼了.其经济差异是,在第一种情况下,为了避免拿走那伞我就可能不得不花费资源,而我拿错的几率是很低的,预防成本和预期损失之间的差距不是很大的,而由刑罚造成的威慑过度风险却是很大的,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我为了取得他人的伞而花费资源,那么预防成本是很低的而实际损失却是很高的.

经济分析法学之父波斯纳认为:“他们只是得益于节省必要的预防事故资源,而这种收益无论从社会还是私人看都可能超过成本.这里讨论的意图是通过投入资源而达成某一(被禁止的)目的的意图”.

对于盗窃犯罪从其主观意图上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主观上主动地有意图盗窃和主观上非主动无意图盗窃(如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而拿走).是否主观上能动的进行盗窃,一方面要考察盗窃所能带来的收益,这种收益包括许多:经济收益和心理满足,另一方面要考察盗窃被惩罚后的损失:经济惩罚和刑事惩罚(失去自由的代价乃至生命).

四、对盗窃犯罪惩罚的经济分析.

对犯罪的威慑主要是通过作用于预期惩罚成本来实现的.提高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与判罚概率能够提高犯罪的预期惩罚成本,预期惩罚成本相当于判罚严厉程度与判罚概率的乘积.判罚概率即是侦破、逮捕和定罪的概率,判罚严厉程度是罪犯实际接受的处罚水平,一般用罚金数量的高低和徒刑时间的长短来表示.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我们应该鼓励适用罚金而不是徒刑.原因不仅是因为徒刑不为国家创造岁入,而罚金创造了岁入,还在于徒刑的社会成本要高于从有偿付能力的被告处征收罚金的社会成本.”但是,罚金刑的威慑效应受到当事人财富水平、风险偏好的约束.对于无力支付罚金的人或者有足够的金钱支付罚金的违法行为人,罚金刑的威慑效应可能很低,甚至为0,对于一个支付能力不超过10万的罪犯来说,罚金的数额是50万还是100万都无所谓.这也正是刑罚严重依赖非金钱处罚(主要是徒刑)的最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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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罚金不能达到预期惩罚效果的时候,我们就会采取徒刑的方式对盗窃犯罪进行惩罚.相对于罚金来说,徒刑可以同时达到一般预防(剥夺犯罪人自由,有效地威慑社会上某些不安定分子)与特殊预防(使罪犯在期间丧失再次犯罪的能力)的功能.罚金只起到一般预防的效果,不具备特殊预防功能.徒刑可以起到改造罪犯的作用.罚金只是一次性惩罚,不具备改造功能.但是徒刑的社会成本远高于罚金.同时,徒刑会降低出狱人员相应的社会评价,其对应的犯罪机会成本也会降低,从而增加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总体说来,国家应该选择社会成本低的刑罚方法,比如,在威慑力可以相等的情况下,应该首先选择社会成本低的罚金而不是成本高昂的.因此,笔者的观点就是,对于盗窃犯罪的惩罚应该以经济惩罚为主,刑为辅,这就能有效的提高盗窃者的犯罪成本,从而让盗窃者认为每次盗窃将“入不敷出”.

五、盗窃罪经济分析的局限

刑法的经济分析方法,只是为刑法的谦抑性考量提供了一个成本和效益分析的视角,或者说只是一个必要的而非充分的条件而己.盗窃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诸多方面因素综合造成的,而刑法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建立在抽象的“理性人”前提预设之上,极力强调刑罚的功利性和威慑性,这种过于简约的分析方法显然也有着难以克服的先天性局限:经济学上的“理性人”检测设是不现实的,因为许多人的行为并不理性,建构模型方法并不可靠,因为模型忽略了许多因素,经济学因过分强调效率而忽略了公平,经济学总是用金钱衡量一切,而生命、健康、家庭幸福以及人格尊严等就无法用金钱衡量,尽管经济学可以解释法律决策,但决策这的真实思维却未必遵循经济学的逻辑.(作者单位:绵阳北川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