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上的签字为何没有用?

点赞:4848 浏览:1678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情介绍:

李女士的父母总共育有一儿一女.李女士的父亲早年已经去世,之后她和哥哥两个人轮流照顾年迈的母亲.但最近两年里,由于婆媳矛盾的缘故,导致母亲与李女士哥哥之间的关系也逐步恶化,大多数时间都是由李女士独自照顾母亲的起居.

有一次,母亲在和儿子、儿媳激烈争吵后病倒,被李女士送到了医院.当时在病床上,母亲一再表现出对媳妇的厌恶,并且表示自己在银行里的十几万存款绝不能落到儿媳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提出母亲可以立一份遗嘱来剥夺哥哥的继承权.母亲对此建议表示了赞同,但表示自己在病床上无力书写遗嘱,就让李女士书写遗嘱的内容,其中注明所有遗产都归李女士所有.在李女士代母亲写完遗嘱之后,母亲在这份遗嘱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整个过程没有其他的见证人.

母亲不久之后就在医院里去世,而在办完丧事之后,兄妹二人谈起了遗产分配的问题.哥哥表示自己作为长子,应该分得遗产中的大部分,而李女士则拿出母亲临终前签字的那份遗嘱,表示所有遗产都应该归自己.兄妹之间为此争执不下,而嫂嫂此时却说了句:“像这种只有一个签名的遗嘱根本没用.”听到这个说法,李女士也感到有点吃不准,所以专门来向我们进行咨询,想知道自己到底能不能依据这份遗嘱获得全部遗产.

来一点家法:

在一份由他人书写内容的遗嘱上,被继承人签下了自己的名字,那么这份只有签名来自于被继承人的遗嘱,在法律上到底是否具有效力呢?

律师分析:

像这样一种并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在法律上具有一个专门的名称――代书遗嘱.和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一样,代书遗嘱也是遗嘱的形式之一.但是与其它遗嘱形式尤其是自书遗嘱相比,代书遗嘱往往更容易引发争议,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争议点,就是除了签名之外,遗嘱中的其它内容到底是否符合立遗嘱人的本意?由于内容并非亲自书写,因此不能排除在立遗嘱人签名之后内容又被代书人篡改的可能性,而且也存在着他人趁立遗嘱人神志不清时哄骗其签字的风险.因此尽管代书遗嘱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但其在法律上生效则必须具备更严格的条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和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对于“见证人”的资格,法律上同样存在严格的限制,将以下三类人群排除在外: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结合这些规定来看,李女士手中持有的这份遗嘱存在诸多问题.首先,由于她自己具有继承人的身份,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上的见证人,也没有进行代书的权利.其次,作为一份代书遗嘱,上面既没有载明请人的情况,也没有由代书人签上自己的名字.最后,除了李女士之外,现场没有任何其他人在场,从而不存在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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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去看,如果李女士当初希望获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代书遗嘱,那么应当邀请至少两名与继承事项没有利害关系而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由他们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并且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安排见证人和代书人分别在遗嘱上签字和注明日期,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母亲本人的签名,才有可能成为一份受到法律认可的遗嘱.

由于当初没有在法律上完备所有必要的程序,导致李女士目前所持有的这份遗嘱,的确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在母亲并没有其他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来进行分割.虽然这是一个令李女士感到遗憾的后果,但另一方面,李女士哥哥所谓因为是长子而多分遗产的说法也站不住脚.无论儿子还是女儿,在《继承法》中同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法定继承时应当在李女士和哥哥之间平均分配遗产,而非对方可以凭借长子身份获得更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