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下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完善

点赞:6702 浏览:204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其发展态势关乎国计民生的全局.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建筑产业也开始大跨越发展,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使得行业危险系数较高,安全风险较大,严重影响了建筑产业的和谐发展,造成行业不稳定运行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不完善的体制政策监管体系.而政府行政体制的改革为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使我们能够有效地改变政府监管效能层层递减的现状.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一些主要弊端,并根据行业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监管体系的措施,以期能够优化监管资源,降低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关 键 词】体制改革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优化措施

作为拉动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支柱性行业——建筑业在近年来发展迅猛,尤其是国家多项大型政策的实施,更是让建筑业深入地方经济发展的中枢之中.例如城镇化建设、路网、路桥、隧道、公益工程等等建设的大面积实施,使得见状也从业人数、资金投入、社会关注度等都远超其他行业.不过,在建筑生产过程中,安全事故也屡见不鲜,每年全国建筑从业人员死亡人数居高不下,并且建筑重特大安全事故也是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和行业生态,还严重阻碍了社会和谐化建设.建筑安全事故频发也折射出政府监管力度的薄弱,作为建筑安全管理的第一监管方,行政安全监管责任十分重大,而我们也必须正视目前行政监管在现实中的种种弊端,深入剖析造成被动局面的深层次原因,总结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改革当前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为构建和谐、有效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而出一份力.


一、目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

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管体系业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且覆盖面广泛的监管态势,政府依据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建立一系列的监管保障措施,对建筑行业的各生产环节进行安全监管,从设计单位到建设单位再到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等都进行有效地监管,并且还引入社会第三方建筑监理结构共同配合,对建筑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持续性监管,对建筑行业安全态势起到了巨大的平衡作用.不过,由于各地方政府监管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要的监管手段,这与目前的市场发展态势已不相适应,这就导致了政府安全监管措施的滞后性.

二、我国建筑安全行政监管存在的弊端

政府监管体系是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对于建筑行业生产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也是国家管理建筑行业的重要职责.就目前来看,政府安全的监管机制建设一直未跟上建筑行业的变化发展,存在一定的滞后,这也直接导致了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的现状.

1.政府监管法治基础不完善,致使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

我国建筑安全管理行政法律法规较少,主要还是在于《建筑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法理依据,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标准不健全,以及建筑行业法政的迅速,致使许多标准滞后于行业的发展.最后导致建筑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也难以完善.其突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模糊性,使得法律的尊严受到挑战,容易造成投机取巧行为的发生.许多建筑企业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存在侥幸心理;第二,建筑单位的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致使建筑安全管理难度增加,无法对违规企业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督;第三,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及标准不够具体,容易引起处罚纷争.

2.监督机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职能分工模糊.

我国各地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完善了行政建筑安全管理机构,而监管机构也大多从事行政管理、处罚、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这与监督管理的职能不符合,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业安全管理既属于事业单位范畴,又具有行政编制,这使得监管单位地位难以明确,其监管职责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另外,由于其法律地位的模糊,也导致了监管单位职能权限的模糊性,在具体监管过程实施中,监管员职能不明,许多政府机构进行了多次的改革,造成监管机构职能重叠,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交流沟通,致使监管资源浪费或者空白,这将会造成严重的监管漏洞.

3.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规范.

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不过,许多地方对于相关规定的执行却大打折扣,致使政策法规难以落到实处.同时,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执法不严,使得安全监管制度形同虚设,而许多监管单位为了谋求自身的利益,对企业违法行为熟视无睹,甚至隐瞒上报安全事故,在处理事故责任时大事化小,最终导致安全监管成为某些人手中的牟利工具.另外,地方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大多实行自费自利,单位为保证足够的行政花销而只维持较少的监管人员数量,使得监管人员安全巡检的范围十分广大,所要处理的工作也十分繁重,难以保证监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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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管单位之间未形成有效合作与互相监督,监管单位不透明,存在一定的“暗箱操作”空间.

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监理单位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引入第三方社会监理机构,共同进行工程监管,然而,各监管单位在监管内容、监管结果等方面并未形成有效的合作与交流,同时,监管单位之间并未形成互相监督,使得监管单位权力过大,致使监管不透明,极易造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行为.

三、改革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措施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明确执法标准.

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全监管体系的弊端,那么就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给予明确.将建筑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完整、不重叠、高效的框架体系,使法律法规体系化、标准化.同时,制定相关监管执法标准,使法律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另外,要加强对于地方与国家法规之间的融合建设,使二者的标准趋于统一.

2.丰富化监管途径,提高监管能效.

在安全监管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一管到底”的监督模式,对监管目标进行分层,并按照优先级进行分层监管和重点监管,以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监管效率.同时,要将监管行为向政府立场转变,使企业明确安全责任,并重视自我安全建设.

3.加强监管机制建设,既分散权利,又明确权利,做到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

要明确建筑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加强机构主体建设,从根本上保障监管职能的落实到位.为此,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尝试:

(1)合理划分各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在监管制度建设中,要合理划分各监管部分的职责和权利,明确源头监管与工程监管的责任,并提高执法力度,对相关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坚决给予惩处.

(2)加强相似度检测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相似度检测结构包括社会工程监理单位、信托单位、保险行业等相关机构,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中,要明确各相似度检测单位的业务范围,使其业务行为接受政府监管,共同怎么写作于工程安全建设.

(3)加强监管机构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防止出现多重监管和监管空白的行为.

(4)优化人才建设,提高监管队伍素质.人才建设是体制建设的根本所在,监管工作是由人去完成的,因此,必须将人才机制建设纳入到体制建设的优先级之中.在监管队伍建设中,要发挥监管工程师、监理师的作用,对个监管层面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以及执法演练.同时,进行定期的考核与奖惩激励行为,构建有效的用人机制,以培养一批具有较高职业素质和责任感的监管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