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点赞:13241 浏览:5773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关系到城市化进程中的稳定及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现状分析,探索了如何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关 键 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补偿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化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和工业化占地量的不断增加,必然导致大部分农村耕地及住房被征用.而大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从而从农民变成了“失地农民”.由于我国对农村农民生存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从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就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及发展的一个主要问题.也就是说探索适合我国失地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影响我国农村繁荣与农村稳定的关键,也是促进我国城市化稳健发展的重要环节,是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一、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失地农民已经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靠土地为生的农民了,只是由于原有的户籍和农民身份的原因才仍被当作“农民”.当农民完全失去土地时,就已经和城市居民没有本质的区别了,他们也一样要接受市场经济的挑战.伴随着征地范范围的无限扩张,土地补偿机制(分配、使用、管理)的混乱以及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保障机制的不规范、不完善.因此,必须为失去土地的农民建立一套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如果要像建立一个与城市居民类似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可能还会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目前需要设计一个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以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会保障相衔接的可操作的方案.

由于城乡二元化格局在我国长期存在,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把农民纳入保障范围内,在农村土地仍然是农民基本生活最直接的来源.然而,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不仅仅失去土地,还享受不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形成失地又失业.造成农民失地又失业的问题的产生既有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失地补偿方式单一.失地农民得到的补偿方式往往是采用货币形式.而从现有的失地补偿体制上来看,除了采用货币方式补偿外,我国还缺乏与失地补偿金相配套的其他保障体制,所以单一的补偿方式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长远需要.

2、征地补偿金与土地及劳动力损失不均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征收耕地的补偿金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同时还规定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和安置费,如果补偿费使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与原来差距较大的,可以申诉将其补偿费增加为被征土地前三年年均产值的30倍.目前从我国各地区开发土地成本情况分析,开发商或政府获取了开发土地成本价和出售价之间的大部分增值利益,而失地农民获取的补偿费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失地农民远远没有得到均等失去的利益补偿.

3、失地农民并没有享受到作为土地主体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而集体所有权只是法律上的规定,真正操纵土地使用的事政府部门,土地被征用及补偿费数额,还是由政府部门决策,农民即真正的“土地使用者”却无法行使土地主体的使用权及出让权,更无法决策土地的补偿费.由此可见我国农村土地主体产权不明确,导致土地被征用过程中失地农民处于被动地位,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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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被征用过程中法律程序不规范.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土地的利用价值越来越广泛,少数农民或村组织为了眼前利益,而将集体土地承包给承租方,甚至部分地区的农民擅自将土地用途性质改变为非农业用途,之后违规建房并将其出售和出租,造成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被非法占用.

二、完善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对策及建议

我国失地农民已经不是靠土地为生的的纯粹农民了,只剩下拥有农村户籍和农民身份的农民了.所以在承受市场经济下存在的巨大风险中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已经没有差别了.伴随着我国征地范围越来越广,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补偿机制和安置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不规范.急需为我国失地农民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更重要的是一套健全的失地补偿制度.但是要使其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拥有相似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可能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因此,我国现阶段要制定一个与城市居民接近,以便与城镇社会保障机制衔接的一种可行性的保障方案.

1、确保失地农民得到合理安置.土地是我国农民基本生活来源,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必须作为责任主体,行使其政府保障职能.首先要完善失地农民再就业机制,是失地农民在城市中享受无差别待遇;其次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培训农民的谋生技能,使失地农民得到合理的安置,这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基本要求.

2、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我国在强调公益性征收农村土地来发展我国经济的同时,必须赋予农村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出让利益交换中的平等地位.从行政和法律上来确保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地位,明确土地使用权,以减轻农村失地农民利益上的侵害.

3、建立合理土地补偿救济制度.我国目前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方式单一、范围小、机制不健全,失地农民获得的补偿与土地交易获得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固然失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当然这也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但是主要原因还在于土地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巨大增值利益获得者即中间商和政府.因此我国政府首先应当建立合理的失地补偿制度,合理的分配土地交易产生的价值,使土地产权主体获得其应得的补偿.另外,我国政府要在行政和法律上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扩大保障范围,使我国失地农民变得更加富有而不是失去土地后的“三无群体”.

4、合理建立适合失地农民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我国要根据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制度上分类分层建立一套可以与城镇保障体系衔接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覆盖在就业、养老、医疗及其他基本生活救助等方面.这样才能缩小城乡差距,使失地农民实现平等保障.同时政府可以从农村土地交易中提取一部分利益作为我国失地农民保障的基金,用来投入对失地农民的就业、生产技能、教育等,使失地农民在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不断向城市居民转变,使我国间接性地建立一套合理、规范、统一的社会综合保障体系.(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