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相关问题之立法建议

点赞:30480 浏览:1354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知识产权以作为一种典型的无形财产在夫妻财产中占据重要位置,随着其价值的凸显,越来越多的夫妻财产纠纷中将其作为争议对象.所以,对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是很有必要,在此,本文针对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存在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 键 词】夫妻财产制;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收益分割;立法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分割问题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中,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由此可见,在我国,知识产权收益已作为独立的法定夫妻财产种类之一规定于《婚姻法》中,因此在夫妻财产制中如何对其进行合理分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二、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问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状况

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立法将其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但由于夫妻财产制的形式多样,多数国家同时规定几种夫妻财产制,其将知识产权的收益置于何处,又显得不明确.

我国台湾地区: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联合财产制.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联合财产,但特有财产不在此限.联合财产即婚前婚后夫妻之财产总和;特有财产是指专供夫或妻个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职业上必需之物;夫或妻所受之赠物,赠与人声明为夫或妻一方特有财产.由此,知识产权的收益应归属于联合财产,由夫妻双方共享.

日本:夫妻一方于婚前所有的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取得的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可见,在日本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法国:一切财产,动产或不动产,如不能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夫妻一方时,均应视为共同财产.同时规定,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权利,即使为婚姻期间取得者,按其性质为各自的财产.那么,由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具有明显的个人特点,其应为个人财产.①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立法建议

1.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属问题的立法建议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一方配偶对另一方配偶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精神或物质上的支持.这种支持对配偶智力成果的形成和最终取得有着重要作用和贡献.在该理论下,一方配偶能否取得另一方配偶的知识产权收益取决于其是否对另一方配偶的智力创造活动作出了贡献.②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及婚后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虽归属于创作者一方,但婚后或者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与利益获得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将评估的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有知识产权的一方少分或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2.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权利取得时间问题的立法建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登记领取结婚证时起至夫妻离婚时或夫、妻一方死亡时终止.一方于婚前取得知识产权,但在婚后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对于该收益是否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一直存在争议.③对此,笔者认为一方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获得该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应归属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此处涉及到期待利益的存在.而对于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来说,其婚后取得收益亦属于期待利益,法律既然承认期待利益的存在,那么此部分收益应归为婚前个人财产.并且,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另一方并未做出任何贡献,完全是其个人努力成果,与夫妻关系是否存在无关,因此其权利当然属于知识产权人享有.

3.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中知识产权收益分割问题的立法建议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收益时,应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处理更为公平:

(1)婚前取得知识产权婚后收益

对于此类知识产权,应当完全归属于知识产权人配偶.知识产是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就已取得,系权利人在独身状态下完成的独创性成果,配偶对该智力成果的创造过程以及去哪里的最终取得都不可能存在任何贡献.即使其婚后存在对家务劳动的承担以及对权利人配偶工作的辅助性帮助,该种贡献也不能在该智力成果取得的收益中进行评价,而是应该通过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实现补偿.因而婚前取得知识产权的婚后收益应是权利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的婚内收益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属于共同财产.婚姻关系的缔结意味着夫妻双方同心协力、互相扶持,隐含着对彼此工作的支持,在通常情形下可推定配偶之间对对方财产或工作成果的取得存有贡献.因而将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婚内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是科学合理的,也是完全符合配偶贡献轮的.当然,上述配偶贡献既然是建立在推定的基础上,则在另一方配偶掌握相关证据时允许其推翻该种推定,即在一定情形下仍然可以作为知识产权人配偶一方的个人财产.

(3)婚内取得知识产权的婚后收益

在夫妻一方业已取得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知识产权收益的情形下,若二者的婚姻关系终结,此时因为并无既得利益可供分配,非权利人配偶只能享有对该收益的期待权;而之后权利人一方若将该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收益,则非知识产权人一方也享有该收益,可以要求对该收益追加分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权利的形成和取得确实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而也存在着配偶贡献推定,即使在混一关系终结时知识产权向现实收益转化尚不明朗,也应该赋予配偶对该收益的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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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中对知识产权期待利益认定问题的立法建议

知识产权的取得并非是一人努力的结果,与知识产权人的配偶给予其在生活、精神方面的照顾、关心和支持是离不开的,因此知识产权的取得是夫妻两人共同努力的结果,并且新《婚姻法》规定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经取得的财产,只要夫妻没有另外约定,依法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有.④其中,这也就包括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得的知识产权带来的现实经济利益和可期待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虽尚未转化为经济利益,但并不是说就不存在以后无法转化为经济利益的可能,虽然其价值的大小还未确定,所以离婚时将此项权利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是不公平的.